(一)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二)凡查出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存在轻微隐患的进行批评教育。
(三)凡查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存在严重隐患的,给予经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价赔偿外,处以200元罚款;
1、在院区内违规用火者; 2、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者;
3、消火栓被埋压或因搭棚、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者;
4、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5、安全生产管理员巡查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上报的;
6、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场所周围点火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规定对被损坏的公物进行2-10倍的赔偿外,对责任科室当月绩效予以扣除。
1、私自使用电磁炉、电热器、乱拉电线、用火不当、乱扔烟头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等过失发生火灾的;
2、收到安全生产(消防)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
3、凡因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职责,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造成火灾事故者;
4、发生火灾隐瞒不报者;
5、凡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对责任者处以经济处罚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由于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火灾,不追究个人责任;
(四)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火灾者,不论灾情大小,责任科室及责任人一律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五)罚款用于奖励本单位消防安全先进科室和个人,以及对举报并查实存在的火灾隐患,视隐患大小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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