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情介绍】
某市某路某小区201号房屋是退休人员王某(男)租用的公房,公房租赁凭证上的承租人为王某,在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本上,户主为王某且只有王某一个人的户口在户口本上。2005年6月,王某跟本市另外一个区的张某结婚,婚后,张某就住到了王某承租的公房内,并于2007年把户口从原来居住的区迁到了王某居住的区。
2011年9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就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公房租赁凭证的变更手续,将自己变更为该公有房屋的承租人。2011年11月,因该小区遇到了市政拆迁,张某拿到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2万元。王某的三个儿子王甲、王乙、王丙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认为该公房是其父亲遗留的财产,在其父亲死后,没有依法进行遗产的继承分割,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兄弟三人和张某按照均等的份额进行继承,要求王某把补偿安置费用12万元中的9万元拿出来,让他们三人均分。
张某认为,在王某死后,自己已经依法办理公房租赁的变更手续,在拆迁进行补偿安置时,自己是该公房的唯一承租人,因此该房屋被拆迁得到的补偿安置费应该归自己一人所有,拒绝进行分割。双方争吵不下,2012年3月,王某三兄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是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案中,张某在王某死亡后,已经根据新的租赁合同合法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此在房屋遇到拆迁时,作为房屋被拆迁丧失
房屋承租权代价的补偿安置费用应该归张某个人所有,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王氏三兄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公民个人承租国家公房,当该公民死亡时,其共同的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但这是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已死亡的公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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