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
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盲道 4.2.1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2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m处; 3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m;
4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4.2.3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m处,应设提示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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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4.3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1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 2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 3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m;
4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 2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 3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 4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m; 4.3.4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 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 2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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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
4.4.6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高应为0.90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m; 2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m;
3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mm; 4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的安全挡台。 4.4.8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5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3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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