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安全评价
一、评价目标
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储运车间安全评价目标如下:
1、确认危险物的安全性和关于可能威胁生产工作人员安全或导致操作问题的工序的操作性问题;
2、确定在工艺操作性上损害的严重性,确认已识别的问题的实用性;
3、确认工程和程序上的安全设施已包含在设计中,使之减少已识别出问题所造成的后果的可能性或严重性;
4、确认哪些属于关键操作程序,使得这些程序可以突出关键程度;
5、评估现有的工程和程序上的安全设施的适当性; 6、建议必要的附加安全设施或操作程序。 二、评价范围
储运车间已建成1、2、3、4#罐区和装卸车栈台,新建5、6、9#和2#装卸车栈台。
三、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表法分析利用检查条款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等对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以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
四、评价程序
由储运车间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各专业成立评价小组并进行评价。在确定分析目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分析结果的应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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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处于系统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
3、可能处于风险中的人或财产,如:员工、公众、环境、系统; 4、可操作性问题,包括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
5、系统所要求的标准,包括系统安全和操作性能两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由车间技术人员或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说明。 五、评价依据
(一)储罐区设施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1.1、6.1.2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条,储存甲B类的液体,应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2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7条,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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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可燃液体储罐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7、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4、6.2.25条,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8、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1条,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9、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3.5条,在管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10、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3.7条,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根部处应设一个总的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
11、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4.8条,罐区内阀门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器。
12、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4.11条,应将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测量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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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5条,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不宜采用软管连接。
14、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9条,罐顶的仪表或仪表元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15、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2条,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16、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4条,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17、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7条,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18、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1.8条,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 2 m 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19、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1条,同一防火堤内的地上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储
罐(甲B类、乙类和丙A 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但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常压储罐也可布置在同一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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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但应设置隔堤分开;
2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
堤内,单独成组布置的泄压罐除外;
3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
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防○
火堤内;
5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20、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2条,同一防火堤内油罐总容量及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油罐及固定顶油罐与浮顶、○内浮顶油罐混合布置,其总
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32钢浮盘内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易熔材料浮盘内
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 ;
33外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 ○
3
4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时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 2座,单罐○
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油罐数量可不限;
5油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3类油品的
油罐不应超过4排,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可不限。
21、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3条,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22、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4条,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有消防道路或留有宽度不小于7 m 的消防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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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5条,油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公称容量。
24、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6条,油罐组防火堤顶面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 ,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 m。
25、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8条,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出口,坡度宜为0. 5%; ○
2防火堤内地面宜铺设碎石或种植高度不超过150mm的常绿草○
皮;
3防火堤内地面应设置巡检道; ○
4当油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
取防渗漏措施。
26、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12条,油罐组内隔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1单罐容量小于5000m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
33
2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且小于20000m时,隔堤内油罐数○
量不应多于4 座;
33
3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且小于50000m时,隔堤内油罐○
数量不应多于2 座;
3
4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1○
座;
5沸溢性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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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沸溢性丙B类油品油罐,隔堤内储罐数量可不受以上限制,○
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7立式油罐组内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 ○
27、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3.5条,防火堤、防护墙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和防护墙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设置不小于0. ○
5 % 的坡度坡向排水沟和排水口;
2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内的地面应做防腐蚀处理。○
28、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3.6条,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应设置集水设施,并应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29、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4.1.1条,防火堤宜选用土筑防火堤,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砌体防火堤、夹芯式防火堤,不宜采用浆砌毛石防火堤。
30、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4.2.1条,防火堤、防护墙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冻土深度和稳定性计算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 m。
31、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4.2.2条,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
32、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6.7条,储罐设计时,应考虑足够的腐蚀裕量。对于有均匀腐蚀的储罐,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储罐使用年限、防腐蚀技术措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储罐的冲蚀和磨损等影响,并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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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6.13条,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对大型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34、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3053-2015)第6.14条,储罐的梯子和平台应满足如下要求:
1储罐应设梯子和平台,当梯高大于8m时,宜设置梯间休息平○
台;
2储罐的罐顶沿圆周应设置整圈护栏及平台,○通往操作区域的走
道宜设置防滑踏步,踏步至少一侧宜设栏杆和扶手,罐顶中心操作区域应设置护栏和防滑踏步。
35、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6.16和第6.17条,储罐的通气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通气装置的尺寸应根据通气能力的计算确定。对有防腐蚀要求的储罐,应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6、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1条,无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通气孔,有密闭要求的储罐应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SH/T3007的要求。
37、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2条,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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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发生液位高高报警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38、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3条,需要控制壁温的储罐,应装设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表。温度计和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39、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2.4条,当建罐地区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低于0℃时,呼吸阀和阻火器应有防冻措施。
40、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4.3条,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储罐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41、根据《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第12.5条,应根据储存介质、温度、工作压力选用液位计;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应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醒目的标志。
42、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第6.6.1条,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43、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第6.6.3条,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1条,罐区监控预警参数的选择主要以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为出发点,根据对罐区危险及有害因素的分析,结合储罐的结构和材料、储存介质特性以及罐区环境条件等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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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不同的监控预警参数。罐区的监控预警参数一般有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明火以及气象参数和音视频信号等。主要的预警和报警指标包括与液位相关的高低液位超限,温度、压力、流速和流量超限,空气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和风速等超限及异常情况。
4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2.6条,对于罐区明火和可燃、有毒气体的监测报警仪,应根据监测范围、监测点和环境因素等确定其安装位置,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46、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3.3条,压力报警高限至少设置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第二级为容器设计压力的80%,并应低于安全阀设定值。
47、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4.3.5条,可燃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 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 LEL。
48、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6.1.1.3条,有防爆要求的罐区,应根据所存储的物料进行危险区域的划分,并选择相应防爆类型的仪表。
49、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6.1.3条,温度传感器在储罐的安装高度一般为1 m~1.3 m(球罐、卧罐除外),插入深度0.5 m~1 m,压力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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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置一个温度监测器,监测点深入罐内1 m以上。监测平均温度一般选用6点~10点。
50、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6.3.1条,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51、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7.1.1条,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 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52、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7.2.1.1条,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 m~30 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 m。
53、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7.2.1.3条,汽车装卸站,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与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54、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0]142号文件),在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手套,接触高浓度时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带供气式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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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器。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5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可燃液体储罐要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二)装卸车设施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2条,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甲B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装卸车鹤位与泵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2、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泵区设计规范》SH/T3014-2012第8.1.1条,泵出口应设压力表。
3、汽车装卸车站台应设置装卸用防静电接地设施。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装车栈台应设置防溢开关。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装卸车泵宜与储罐高低液位报警连锁切断。
4、机动车辆一般不应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凡不得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帽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三)管道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1条,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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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3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4条,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6、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6条,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7、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1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8、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2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9、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4条,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0、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7条,公用工程管道与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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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列规定: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1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9条,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1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1条,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1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2条,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1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6条,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15、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7.1条,储罐及管道应按照SH/T3022-2011有关规定,采取防腐措施。
16、根据《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6.1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危险标示,设置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17、稀硫酸管线及设备的材质应根据稀硫酸的腐蚀性确定,应选择耐腐蚀的材质,如玻璃钢管线或树脂内衬管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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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设施安全对策措施
1、泡沫灭火系统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1
条,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2
条,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a.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b.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c.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3
条,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a.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b.润滑油储罐;
c.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4
条,除本规范第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灭火器配置
本项目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9条的有关规定,在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包括装卸车站台)、辅助生产设施场所、办公楼等处设置灭火器。一个手提式灭火器配置点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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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3、火灾报警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1
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变配电所内的火灾报警系统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2
条,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c.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e.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4
条,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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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6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6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第3.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7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第6.1.1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功控制器,应设置在前防控制主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8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第6.3.1
条,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9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013)第6.3.2
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0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水系统、泡沫系统采取联动措施。 ○
(五)变配电安全对策措施
本项目的变配电工程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等的要求。
1、本项目本项目消防用电为一级负荷,生产用电、循环水系统用电负荷等为二级负荷,其它的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仪表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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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 电源、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和自控仪表及应急疏散照明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3.3.7条,石油化工生产装置0.38/0.22kV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
3、根据《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第7.1.4条,仪表电源系统应采用TN-S系统供电,若有必要应增加漏电保护系统。
4、本项目爆炸危险环境(储罐区和装卸车设施)的电气系统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及《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有关要求。防爆电机、防爆开关、防爆分线盒、防爆灯、防爆控制按钮等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满足: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泵房其防爆等级涉氢气区域不应低于ExdIICT1或ExiaIICT1,其他防爆区域不应低于ExdIIAT2或ExiaIIAT2。
5、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爆炸危险环境的划分:储罐区和装卸车设施为2区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内部为0区。2区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保护级别可以为Ga、Gb或Gc级,0区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保护级别应为Ga级。置于室外危险场所的仪表应采用本安结构,不能构成本安回路时拟选用隔爆型仪表,电子式仪表的防护等级为不低于IP65,非电子式仪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6、根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3条,爆炸危险环境(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车设施)电缆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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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芯,在架空桥架上敷设时应采用绝缘或护套为不燃材料电缆。电缆应套钢管,钢管采用低压流体输送镀锌焊接钢管,不应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7、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第2.0.1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导体、电气设备以及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时的安全要求,并应满足系统10~15年规划容量的要求。
8、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第2.0.10条,屋内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9、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第4.3.2条,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断路器,宜选用真空断路器或SF6断路器。
10、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第4.3.4条,3-35kV配电装置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宜选用
树脂浇注绝缘结构。
11、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第4.3.8条,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宜采用金属封闭
开关设备,金属成套开关设备应具备下列功能:
1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
2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
3防止带电挂接地线(合接地开关)○。 4防止带接地线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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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止误人带电间隔。 ○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31、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6.36条,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在电缆上下方应均匀铺设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32、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6.37条,在寒冷地区,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应采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33、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6.38条,电缆通过下列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
处;
2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处的部分; ○
4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
34、桥架系统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沿桥架全长另敷设接地干线时,每段(包括非直线段)托盘、梯架最少应有一点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接地部位连接处的螺栓应配置弹簧垫圈。
35、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规定要求,用于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的主要措施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方式,以防止由于电气设备绝缘损坏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气设备的外露可接近导体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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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电击事故或电气设备损坏事故。当电路发生绝缘损坏造成接地故障,其故障电流值小于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时,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用于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正确地与电网的系统接地型式相配合。
36、根据《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第5.0.1条,3~66kV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相间短路。 ○
2单相接地。 ○
3过负荷。 ○
37、根据《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第5.0.3条,3~10kV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
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两段保护均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对单侧电源带电抗器的线路,当其断路器不能切断电抗器前的短路时,不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此时,应由母线保护或其他保护切除电抗器前的故障。保护装置应仅在线路的电源侧装设。
2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速断和过电
流保护。当采用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的要求时,应采用光纤纵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并应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可装设横联差动作主保护,并应以接于两回线路电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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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电流保护作为两回线路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路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38、根据《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第5.0.4条,3~10kV经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除应配置相间故障保护外,还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
39、根据《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第5.0.8条,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40、根据《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第8.1.1条,3kV及以上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状态,应装设相应的保护:
1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
2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
3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剩余电容器的过○
电压。
4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 ○
5电容器组过电压。 ○
6电容器组所连接的母线失压。 ○
7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容器组,各相对中性点的单相短路。 ○
4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3条,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4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4条,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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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4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4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6条,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4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3.3.4条,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联运行。
46、根据《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第7.1.1条,仪表信号电缆的线芯截面积应满足测量及控制回路对线路阻抗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对线缆机械强度的要求。最小线芯截面积不宜小于0.75mm2。
47、根据《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第7.1.2条,在爆炸危险场所2区或非防爆区域的场合,对敷设在桥架或保护管中的二芯及三芯仪表信号电缆的线芯截面积,宜选用1.0mm2~1.5mm2,热电偶补偿导线宜选用1.0mm2~2.5mm2用于主电缆的多芯电缆,在线路电阻满足的条件下,其线芯截面积可缩小为0.75mm2~1.5mm2。
48、根据《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第7.1.3条,接地线的线芯截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20513的有关规定。
49、根据《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第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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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供配电线的线芯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50、根据《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第7.2.1条,仪表信号电缆宜选多股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带屏蔽的软电缆。
51、根据《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第7.2.5条,火灾危险场所架空敷设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
52、根据《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第7.2.6条,热电偶补偿电缆的型号,应与热电偶的分度号相匹配,宜采用补偿型。
53、根据《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范》(HG/T 20514-2014)第3.1.1条,仪表及管线伴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采用伴热:
1在环境温度下有冻结、冷凝、结晶、析出等现场产生的物料测○
量管线和检测仪表;
2不能满足最低环境温度要求的仪表。 ○
54、根据《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范》(HG/T 20514-2014)第3.3.1条,伴热绝热设计温度应保持工艺介质在仪表测量管线及仪表内不冻结、冷凝、结晶、析出。
5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规范》(SH/T 3153-2007)第6.4.2条,在石油化工企业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手持式无线对讲机,必须是防爆型的产品,防爆等级必须满足无线对讲机使用区域爆炸危险等级最高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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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规范》(SH/T 3153-2007)第7.3.4条,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摄像机必须带有防爆护罩。在爆炸气体环境中,当带有云台时,引入摄像机防爆护罩的电缆应采用重型电缆或采用电缆内置的整体化防爆结构设备。 (六)防雷、防静电安全对策措施
防雷措施
1、储罐区和装卸车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的规定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及防闪电感应的措施,其余按三类防雷建构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2.3条,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2.4条,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5、根据《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第5.5.1条,金属罐体应做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行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根据《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第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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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安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7、根据《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2.5.2条,仪表及控制系统防雷接地与电气专业防雷接地系统共用,但不得与独立避雷装置共用接地装置。 防静电措施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1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3条,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储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3、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4条,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4、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5条,汽车罐车的装卸栈台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5、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6条,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6、根据《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7、根据《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1.1条,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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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1.2条,直径大于或等于2.5m的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9、根据《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1.9条,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10、根据《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4条,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11、根据《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3.7.3条,泵房的门外、油罐的上罐扶梯入口与采样口、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生产区等处应设人体消除静电装置(防爆型)。
12、根据《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3.1.3条,仪表电缆槽、地电缆保护金属管应做保护接地,可直接焊接或用接地线连接在附近已接地的金属构件或金属管道上,并应保证接地的连续和可靠,但不得接至输送可燃物质的金属管道。仪表电缆槽、电缆保护金属管的连接处,应进行可靠的导电连接。
13、根据《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3.1.4条,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系统应实施等电位连接。
14、根据《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3.1.5条,仪表信号用得铠装电缆应使用铠装屏蔽电缆,其铠装保护金属层,应至少在两端接至保护接地。
15、根据《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515-2010)第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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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6、根据《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515-2010)第6.1.5条,静电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必须牢固,每块地面的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超过100m2的导(防)静电地面的接地网(带)应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
17、防雷接地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按规范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测试。每年应对防雷接地设施的定期检测。 (七)自控系统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
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
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涉及液化气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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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2、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第5.0.8条,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应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
3、、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第5.0.16条,安全仪表系统的交流供电宜采用双路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方式。
4、、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第5.0.17条,安全仪表系统的接地应采用等电位连接方式。 (八)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对策措施
1、厂区内应配备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具,接触有毒物质的操作人员须 戴防护用具。
2、为控制噪声,装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机泵。
3、凡需经常操作、检查的设备应许设有操作平台、梯子及操作保护栏杆。
4储罐区的钢斜梯、钢平台、防护栏杆等的设置应满足《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等规范的要求。高于2m以上的平台边缘和防护栏杆应设置踢脚板。所配置的钢制扶梯、平台等应覆盖耐火层。
5、凡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点,均应设置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及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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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导则》(GB2894-2008)进行设置。
6、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如防腐手套、眼镜、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等),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操作人员应徒手触摸接地金属物体后方可进入工作场所;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和戴、摘帽子等活动;防静电接地应符合《防止静电通用事故导则》(GB12158-2006)的要求。 (九)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的要求,
1、 车间应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车间应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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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间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车间的安全投入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车间应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6、车间应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应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8、车间在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9、加强防火防爆、防化学灼伤等的管理。在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无火花工具,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10、应注重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有专门人员定期维修、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11、车间应为操作人员发放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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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防腐蚀、防毒、防静电等),选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带有安全标志。
12、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建设单位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
(十)事故应急救措施及器材设备
1、车间应建立健全车间应急体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
2、企业应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
3、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和危害告知,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企业应急响应能力。
4、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医疗救护器材。发生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十一)安全对策措施 火灾爆炸
1、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储罐区在储存过程中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1)储罐、易燃物质输送管线、连接法兰及其相关设施由于制造缺陷或受到腐蚀,法兰密封联接不可靠和施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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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易燃物质渗漏;2)外渗或外漏的易燃物质蒸气聚集;3)由于储罐、管线或其它相关设施无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装置损坏、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静电的产生、积聚、放电、产生火花;4)由于没有采取可靠的防雷措施,导致雷电直接击中储罐;或在储罐上产生感应电荷、积聚放电。5)储罐的装填系数过大会出现介质从罐顶溢出,遇明火有发生爆炸的危险。6)由于项目所在地的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存在一定地震的危险。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储罐与管线之间的裂纹甚至破裂而导致泄漏事故。通常储罐与管线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如用金属软管或波纹补偿器等。
2、在装卸过程中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1)装卸时输送管线或快速接头破损,装卸泵的密封装置破损致使易燃物质跑、冒、滴、漏;装卸时由于管线、槽车未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或防静电接地装置损坏、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防爆电气设备故障,现场人员使用手机或使用非防爆式照明灯具,均可导致产生静电火花或电气火花;2)槽车撞击、装卸现场人员吸烟或违章动火,导致明火产生;3)泄漏或逸出的易燃物质遇明火、静电火花、电气火花、雷电火花,可发生燃烧现象。
3、在清罐时使用铁质器具、非防爆灯具、避雷设施不符合要
求或避雷设施损坏,又逢雷雨天而产生静电火花、电气火花、雷电火花或明火。罐内残余的易燃物质气遇静电、电气、雷电火花或明火后,均有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4、易燃物质输送管线如果发生泄漏事故,产生静电火花、电气火花、雷电火花、明火等因素,皆可引发燃烧、爆炸事故。 电气火灾
在运行中电流的热量和各种静电电火花是引起火灾和爆炸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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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原因。
1、故障短路。当电气设备的绝缘老化变质或受到高温、潮湿或腐蚀的作用而失去绝缘能力,可能引起短路。由于设备安装不当或工作疏忽,可能使电气设备的绝缘受到机械损伤而形成短路。由于雷击等过电压的作用,电气设备的绝缘可能遭到击穿而形成短路。由于所选设备的额定电压太低,不能满足工作电压的要求,可能击穿而短路。由于维护不及时,导电粉尘或纤维进入电气设备,可能引起短路事故。由于管理不严,小动物或生长的植物可能引起短路事故。在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由于接线和操作错误,可能造成短路事故。
2、过载。设计选用线路或设备不合理或没有考虑适当的裕量以至在正常负载下出现过热。
使用不合理,即线路或设备的负载超过额定值或连续使用时间过长,超过线路或设备的设计能力造成过热。管理不严,乱拉乱接,容易造成线路或设备过载运行。油断路器断流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引起火灾或爆炸。设备故障运行会造成设备和线路过负载。
3、接触不良。不可拆卸的接头连接不牢、焊接不良或接头处混有杂质,都会增加接触电阻而导致接头过热。
对拆卸的接头连接不紧密或由于振动而松动会导致接头发热。 活动触头,如闸刀开关的触头、接触器的触头、插式熔断器(插保险)的触头、插销的触头、灯泡与灯座的接触处等活动触头,如没有足够的接触压力或接触表面粗糙不平,会导致触头过热。
对于铜铝触头,由于铜和铝理化性能不同,接头处易因电解作用而腐蚀从而导致接头过热。
4、散热不良。由于环境温度过高或使用方式不当以及散热设施工作条件不正常如变压器油量不足,电动机通风道堵塞等使散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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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化造成设备温度过高。
5、绝缘材料的绝缘劣化。由于绝缘性质劣化,在电场作用下电击而产生大量热量使温度升高。
6、漏电。如漏电电流沿线路大致均匀分布,则发热量分散,火灾危险性不大;如漏电电流集中在某一点,则很容易造成火灾。漏电电流经常是经过金属螺丝或钉子引起木制构件起火。 其他火灾、爆炸危险分析
1、检维修过程中的违章检维修、安全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维修机泵时,若事前处理不当,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就拆泵,可能发生物料泄漏事故;在检维修过程中由于吹扫不彻底、置换不完全,导致检维修设备、储罐和管道内残留部分可燃、有毒气体;若不严格执行检维修规程,不及时排除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焊接、切割动火作业。施工或检修时采取焊接、切割作业,焊接、切割作业本身就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a、作业时使用的乙炔是易燃、易爆气体且气瓶又是压力容器;b、作业中飞溅的金属熔渣温度很高,若接触到可燃物质,能引起燃烧、爆炸;c、作业时产生的热传导可能引起焊割部件另一端(侧)的可燃物质燃烧或爆炸。
违章进行动火作业,往往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主要违章作业类型如下:a、对焊割部件的内部结构、性质未了解清楚,就盲目动火;b、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就急于动火;c、动火前在现场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隔绝、清洗、置换等;d、动火前未按规定进行采样分析和测爆;e、动火作业结束后遗留火种等;f、未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未办理动火证,未组织培训。
3、现场吸烟。燃烧的烟头属于明火,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极易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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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在防火防爆区内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同时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让职工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在禁火区吸烟的危险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4、违章作业。违章作业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有些事故表面上看是自然灾害,如雷击、静电引起的,但实际上多是因违反操作规程,平时对设备管理不当,操作中出现漏洞或失误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动火作业之所以造成危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章作业。违章作业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占全部事故的60%以上。
5、工程技术和设计缺陷。工程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通常体现在:建构筑物的布局不尽合理,防火间距不够;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达不到要求;消防设施不配套;装卸工艺及流程不合理等等。工程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但更主要的是导致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加大损失。
中毒伤害
该项目生产用原料粗轻苯、工业萘、裂解碳九、裂解萘馏分、乙烯焦油煤制粗酚及大多产品均属低毒物质,具有一定的毒性。上述物质在密闭的管道内运行或储存在密闭容器、设备中,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在部分需要人工操作完成的工序(如采样、拆卸泵、装卸催化剂等)及各种原因引发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可能使作业场所受到一定的污染,并对人体产生危害。 电气伤害
F2.2.3.1电气火灾危险性
该项目生产、储存过程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如电气设备、配电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过电压保护等装置或失效,线路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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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短路,以及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线路、照明不符合防爆要求等均可能发生电气事故。 静电危害
储存区尤其是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存在静电伤害的危险。在物料输送过程中,由于物料与皮带产生摩擦易产生静电,如无静电跨接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实效,存在静电积聚、放电可能引发系统火灾、爆炸,因此输送机皮带应涂以导电性涂料。
带静电的人体接近接地导体或其它导体时,以及接地的人体接近带电的物体时,均可能产生放电火花,导致爆炸或火灾。另外,静电也可能给人以电击,造成操作人员紧张,妨碍生产,引发二次伤害事故。 触电伤害
电伤害是电能作用于人体造成的伤害,电气伤害事故以触电伤害最为常见。造成电伤害的电危害源主要包括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变配电室、与生产设施配套的各类电气设备、电气开关、电缆敷设可能因接地、接零或屏护措施不完善、防护间距不够、耐压强度低、耐腐蚀性差等原因造成漏电导致触电伤人事故。 雷电伤害
本地区年平均雷电日较多,厂区周围较空旷,储罐区为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较高建(构)筑物在雷雨天存在着被直接雷击或感应雷击的危险。由于雷电具有电流很大、电压很高、冲击性很强的特点,可击穿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电气设备和线路,造成大规模停电。雷电还可能导致严重损坏建筑物、设备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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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该项目生产装置、储罐均较高大,在作业及检修过程中,违反高处作业规定或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同时,在平台、储罐上部、高处操作场地、钢斜梯等处违反规定放置重物,有落物造成的人员砸伤的可能。 机械伤害
该项目存在机械伤害的为机泵等。这些设备电动机的联轴器等传动装置处存在着伤害的危险。另外一些供维修用的小型机械设备,也存在着机械伤害的因素。
他们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肢体被夹入运动的装置中;肢体与运动部件接触而被擦伤;肢体绊卷到机器轮子、带子中。因此除要加强对机器设备的常规维护外,还应对齿轮、皮带、链条等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另外一些供维修用的小型机械设备,也存在着机械伤害的因素。 车辆伤害
该项目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和人、建筑物以及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生碰撞的原因包括:
(1)车辆进、出、倒车,驾驶员瞭望不当等违章操作造成车辆伤害。
(2)夜间行车,由于照明不足视线不佳、司机疲劳等造成车辆伤害。
(3)违章在通道上摆放工件,造成通道不畅,驾驶员瞭望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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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车辆伤害。
(4)驾驶员违章操作,车速过快、转弯过急、无鸣笛警示、车况不好等造成车辆伤害。 化学灼伤
储罐区的酚钠盐均为腐蚀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硫酸还具有吸水性,直接接触可引起皮肤和眼灼伤。因此工人在操作中防护措施不到位或者违章操作,一旦引发泄漏,可能发生化学性皮肤灼伤、化学性眼灼伤等伤害。 腐蚀伤害
储罐区的酚钠盐具有强腐蚀性,如果生产装置或储罐泄漏均会对人体、机器设备、容器等产生严重腐蚀损害。 高温灼烫
储罐中的高温物料、蒸汽管道可能由于泄漏而造成工作人员的烫伤;巡检人员不小心接触高热管道或热力设备而引起烫伤。
当环境温度操作体温时,使人体散热困难,加剧了体温调节机能的紧张活动,使人感到不适。而且随着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人体内水、盐排出量增加而影响健康,甚至发生中暑。 安全管理分析
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误操作、经验不足等因素均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人员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也是使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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