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理实施细则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监理实施细则
1、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搅拌站生产准用证》和《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
2、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提供商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3、润滑管壁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不得集中浇筑在同一处,应分散布料。
4、混凝土泵送应连续进行,如必须中断时,其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从搅拌至浇筑完毕所允许的延续时间,且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5、根据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塌落度的测定和试块的制作进行见证。
6、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操作及验收参照自拌混凝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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