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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2021-02-03 来源:年旅网
ResearchontheLegalProblemofPreventionandCureonOceanEngineeringPollutioninChinaAthesisSubmittedtoDafianMaritimeUniversity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thedegreeofJurisMasterByJiangShuhang(JurisMaster)ThesisSupervisor:ProfessorHanLixinMay,2013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谂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三{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文!基围海注工猩坯撞遣鎏随迨选建闷墅婴塑2。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丈的研究做出露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公开发表或未公丌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差堇垫一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二静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文全文数据库》(中图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学位论(中国科学技术隹i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二于此规定。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不保密舀(请在以上方框内打r-√,,论文作者签名:差#铜沁导师签名:纬日期:2口房年6月压日我国海洋.I-2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海洋是人类的资源宝库,海洋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随着海洋活动的不断深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日渐繁多,海洋工程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我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海洋环境的恶化趋势也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法学界未过多关注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学界的探索也存在着很大局限。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法律问题进行探究。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理论,包括海洋工程的概念及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分,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含义。第二部分对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和评价,并指出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缺陷。第三部分介绍了有关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研究,笔者提1ti了健全完善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制度的若干建议。关键词: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预治理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ABSTRACTOceanforhumanisimportantresource,anddevelopment.Withtheoceanenvironmentissignificantforhumansurvivalandthedevelopmentoftheoceanandmore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isbecomingmoreandmoreserious.OurgovernmentformulatedtheMarin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Preventionof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forEnvironmentRegulation(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Regulation),theselawsplayedthemarineanimportantrolein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prevention,butenvironmentalpollutionproblemshavenotbeeneffectivelyresolved.Thenotbepayedproblemofpreventionof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hasstudyinthefieldexistsgreatlimitationsInthispaper,therearemuchattention,andthefourpartsexceptintroductionandconclusion。Thefirstpartintroducesbasictheoryofpreventionof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includingthenotionofmarineengineeringandthetherelevantconceptsofmarineengineering,andmeaningofpreventionof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Thesecondpartspecificintroducestheprovisionsandlimitationsofpreventionof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Thethirdpartputsforwardinternationalengineeringpollution.ThelastpartgivelegislationonpreventionofmarinesomesuggestionstoperfectourpreventionofmarineengineeringpollutionrelevantprovisionsinChina.KeyWords:MarineEngineering;EnvironmentalPollution;PreventionTreatment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目录引言……………………………………………………….…………………….……1一、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概述………………………….………………………..2(一)海洋工程的概念及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分……………….:…………….21.海洋工程的概念…………………………………………….OJ22.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区分…….………….………………………….3(二)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含义…………………………………………41.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防预…………………...….…■…………….一…42.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治理…………………………………….….……4二、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介评….………一………….………一..5(一)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5...:,1.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产生阶段……………。_…………………。一…。:.5i___一?j■2.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形成阶段一…………….……....…一….…o:.暑_6.√o√。、.√3.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发展阶段……………一….……………_….…一。6(二)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立法主要规定及其缺陷』o.o一…o……….……..61.关于海洋工程的界定及其缺陷.oo.……………。……….……………_…7。。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缺陷…………一...“.…一…..j………………。.7√-‘。.一003.关子听证制度及其缺陷………。….………..。…:……….…....…。。..00..09。。。。oo■。1。一』『’-l。.0√“关于公众参与机制及其缺陷.….………......….j。.……点...·…■.oo_。10_『:__。。:0‘5.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一......……_..._:10三、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及其借鉴………..……...■_………:.….1l一一<--).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国际立法的产生与发展……..…_…。.…:_11√(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国际立法主要成就及其借鉴….……………....…….¨121.国际公约中有关海洋工程跨国污染防治的规定…..oo,o……...….¨-.122.倾倒污染公约中有关海洋工程倾倒的规定………………………...133.陆源污染公约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启示…………………………14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规定……………………145.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对环保的重视………………………15四、对完善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15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一)科学界定海洋工程…………………………………………………….15(二)健全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61.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的长效机制………………………l62.严格环评队伍监督管理整顿环评行业秩序…………………………173.尝试引进境外环评机构参与国内环评市场…………………………174.改革海洋工程管理体制明确执法部门权力责任…….……….…….18(三)加强海洋工程听证制度……………………………………………….181.合理定位海洋工程的昕证制度功能…………………………….……l82.适当放宽海洋工程的听证制度适用范围……………………_…....193.明确海洋工程听证会的召集主体和召集方式…一…….j..…….….…19(四)完善海洋工程公众参与制度…………………………………………..201.保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前提….….….……………………20一2、。增加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定.…..…一..._…..。…………..21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一….:.………-….:_…...214.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反馈机制….….……………….22(五):完善海洋工程行政管理体制….………….……………….一…:…….….22L完善高权威且相对集中的管理机构………………………。…。…一:23誓:0加强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多元化建设…….■~之.。。-…….。。….j23。结论。-..:…之。.:..o…一…一......…….....…-……...………:。。_……。.:i-_…。.?秘参考文献.;......._….立………一一..¨..…….……….…………..j…..…..●“o..….o:_:l芝5‘一致谢■.0……………。…………..一..….…………….……..…。..,:..….….....,■…..…j奠2客j研究生履历…....…...j_………………………一….…………………:_一■。……■29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引言与江河湖泊相比,海洋是地球上一个最稳定的生态系统。不论在降水、大气环流方面,还是气温与气候的变化等方面,抑或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海洋占地球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点八,目前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有占世界入口百分之四十的入居住在沿海地区,我们繁衍生息的这个星球是受海洋主宰的:我国堪称海洋大国,海域辽阔,汪洋恣肆,海岸线曲折绵长,海洋资源及其丰厚,其可开发利用价值非常之大。加快建设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在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重要篇章。海洋工程作为海洋产业中的重点发展对象,近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们从海洋工程建设与运行中确实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我们也饱尝了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所带来的苦果。【1嗨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影响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影晌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沿海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他们常常‘‘望洋兴叹”。12】未来的海洋工程将会有更大的发展,而伴随着海洋工程的迅猛发展。海洋生态环境被污染被损害的情况也会越来越严重。【31早在1999年,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时,曾设一个专章(第√:一’六章)对此进行规范,.2006年卜国务院通过了与其配套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j以下简称《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其举_?足轻重的作用毋庸置疑。国际上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大了对这方面的研究探讨与投入,联合国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导引作用.;p如何在海洋经济高速发展之时,在海洋工程每年新增项目近400个的巨大压力之下,【习健全完善现有的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有序规范海洋工程的开发活动,有效控制和减少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这是新时期摆在广大海洋111李文生:《山东渔业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对策》,载《齐鲁渔业》1989年23卷第5期。121国家海洋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成人教育中心主编:《海洋环境保护与监测》,海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131何明海:《港湾围垦对环境的影响》,载《海洋与海岸带开发》1988年第5卷第3期。141科洛索夫斯基、刘楠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意义及其取得普遍支持的途径》,载《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4期。151苏敏:《海洋工程每年新增近400个》,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10月11日。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研究中的重中之重。f6】一、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概述海洋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已经威胁到人类的自身健康和社会经济建设。如何在法律体制上对海洋工程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进行防治,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而要对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给出恰当的解决方式,首先要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有关概念进行解读与分析。(一)海洋工程的概念及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分1.海洋工程的概念“海洋工程”这个概念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的,四十年来,伴随着海洋石油、海底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和利用,.海洋工程的内容也逐渐充实丰厚起来。关于海洋工程的界定,我国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设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专章之前,一直是模棱两可的。即使与其有关的环境法学理论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课题进行探究,所以,海洋工:。一程的界定一直有争议粤有学者从狭义角度认定;也有学者从广义角度认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所使用的是从狭义角度规定的海洋工程概念,不包括海岸工程,《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作为单独_章进行规定。一《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3条将海洋工程界定为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1)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2)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3)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4)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6)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7)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8)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9)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防治海洋工程污染16l韩立新编著、胡正良主审:《海事国际私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2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工程的目的,同时也明确了海洋工程的概念,并将海岸线作为区别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标准。根据《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对海洋工程的目的和项目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海洋工程也有了一个较之以前更为准确、清楚、明白的认识。即海洋工程是指以促进经济建设和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诸如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等九项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的这一定义主要涵盖了两方面的意思:第一是海洋工程建设的目的,第二是海洋工程九项工程建设项目。2.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区分海洋工程这一概念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始于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其第5条中首现“海洋工程",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中多次出现这二概念i应该说《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一次采用了原则规定与分项阐释相结合的方法,.从法律土对海洋工程做了明确界定。。.--1990年颁布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海岸工程界定为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港口、码头、。航道、滨海-j机场工程项臣滨海大型养殖场等十项工程建设项目.。o。_-.o√比较两伞条铡对海洋王程和海岸工程的界定可知,两个条例涉及的内容既有。o区别又有重叠之处。00-(D两个条例有以下三点区别:第一,从建设工程目的上区别。海洋工程目的规定明确,即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海岸工程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甘韵。第二,从地理位置上区别。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地理位置主要从朝向上区别,前者强调其工程主体“向海”方向;后者则强调其工程主体“向陆”方向。两者相区分的硬件界限为“海岸线”。第三,从监管部门上区别。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前者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后者则是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其相关内容在《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两个条例中各有其具体明确的规定。(2)两个条例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界定有重叠之处。《防治海洋工程污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染条例》规定了九项海洋工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了十项海岸工程。其中渔业工程在两个条例中都有涉及,前一条例规定有“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后一条例则规定有“滨海大型养殖场”。渔业工程两面都占,其归海洋工程是有道理的,归海岸工程也不是没有道理,既然都有法规上的理论依据,就很难清楚明确地归类。(二)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含义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包括两方面的意思,即预防和治理。二者相互配合,解决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问题。1.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防预《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海洋工程污染的预防,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要事先编僚|j应急预案,要√一建立尽可能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备案制度,并且要强制规定完成时间及具体的操作_'内容。(2)对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必须要做到“三落实”即预案落实、一一_一√--.I:-。-.一o:■一:■一。。。1入员落实和资金落实。(3)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一。部门切实负起其应负的责任,尽力控制海洋工程污染发生的几率,|-消除或减轻其-危害,把海洋工程污染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j_1。。2.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治理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洽理就是为防止和减少海洋工程樗染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防止海洋工程污染的法律体系,并加强管理体制建设。没有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的硬件约束,仅仅依靠人的自觉行为来减少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发生是根本不可能的。关于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治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三章有14个条款对此进行规定。梳理归纳这些条款,结合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治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落实“三同时”制度;(2)适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适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研发新工程项目的同时,4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对不符合海洋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实行关停并转;(3)对重点海洋工程(诸如海洋油气矿产勘探开发之类)污染治理要从源头开始,推行全过程跟踪、全过程监控,对污染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整改;(4)坚决禁止或控制海洋工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对海洋工程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奖惩力度,恩威并重;(5)建立健全海洋工程“三废”[71回收与处理系统,按制度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对诸如海上石油平台类的海洋工程必须做到符合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在建设中无重大溢油事故发生;(6)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按相关法规拆除有关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废管理的规定进行。瞄J二、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介评(一)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j一为了达到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之目的,-=我国已经:j。制定了·系列关于规范海洋工程开发海洋活动的法律法规。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有关立法工作是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之后开始的,专门针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是.2006年颁布的,集四十年之努力,我国已逐渐形成了适j合我国:国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可分为产生、形成、发展三个阶段√。、0j|_j。■::oL,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产生阶段:一”|一自1972年?6月5日我国出席在瑞典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I到1-982年8月23’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初步产生阶段j●一197。4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是我国最早涉及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文件。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该法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第一次提到防治围填海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1982年8月23日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保护海洋环境防治海洋污染来说意义重大,该法对有关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应该是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正式产生之标志。ITl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字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71页。fs】李正宝、倪成友:《中国海洋倾废历史和现状及对策研究》,载《海洋环境科学》1989第8卷第2期。5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2.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形成阶段自1982年到1992年这十年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制度体系形成阶段,也是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的形成阶段。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次明确了规划海洋工程相关事项,之后的十年问,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诸如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倾废等问题都分别做了明确规定。至此,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大气候已经初步形成,并为其后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3.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发展阶段自1992年到现在,应该是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的发展阶段。1992年以来,我国制定一系列有关海洋工程的部门规章,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作了较之以前更为全面和详尽的规定。2006年《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颁布,该条例是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韵一个强有力的制约。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是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立法已经走过了四十年的风雨历程,在这四十年中,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一积极研究探讨,使我国海洋工程防治法从无到有,从蹒跚学步到不断发展完善j目前相关立法已经比较系统完整。这一点:___是平分可喜的,-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j国人期望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在具体实践中获得良好效果。。-_◆。--一(二)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立法主要规定及其缺陷如上所述,。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至今,。我国已经颁布了十多部关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作为专门规制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条例,其规定了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重要管理制度,并将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关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规定规范化、条理化、系统化。这个条例明确了我国海洋工程的界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听证制度、公众参与机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几项主要的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管理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起到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作用,海洋工程污染行为有所收敛,海洋工程污染状况也有改观。但是,在《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施6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行的过程中,“三不管”【91现象还是有出现,这说明《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还是有疏漏之处,应该引起有关方面及广大海洋工作者尤其是立法者的足够重视。1.关于海洋工程的界定及其缺陷《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工程的目的,同时也明确了海洋工程的概念,并且对海洋工程项目作出了具体的界定。但是,笔者认为,《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有两个问题需要商榷。(1)《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与《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界定有重叠之处。《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是专门针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规定的,但该条例并没有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很好地区分开。两个条例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界定有重叠之处,渔业工程在两个条例中都有涉及,因此就很难清楚明确地归类。法律文件中的基本概念交叉重叠,.势必影响其有效实施9、(2)《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对于海洋工程建设的目的规定有所疏漏。笔者认为《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对于海洋工程建设目的的规定不能准确全面概◆+括海洋工程的建设目的。海洋工程建设往往是大项目大工程,是各类工程建设中-:的大手笔。高投入高收益是切实的,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巨大挑战也是有目共睹的。这方面的建设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要高赡远瞩。因此就其一目的而言,还应包禽’0保护和利用海洋生态环境这·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1|¨:竭泽而渔是不可以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以只要资源不顾海洋环境,海洋环境比资源更重要。法律法规上的疏漏对保护海洋环境有一定的影响9对这一点,我j√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缺陷我国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是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明确的。之后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3年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后来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应规定,这一系列规定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功的经验总网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字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70页。7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结,也为其后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导引作用。目前,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体系,它对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一点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1)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不完善。关于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核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10条有明确规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11条规定了哪些海洋工程由哪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但没有明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这种不完善说明人们看重的还是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营造,结果是开发了海洋资源,利用了海上空间,却也污染损害了海洋环境。(2)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程序有所缺失。跟踪评价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后续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但是《防治海洋:__工程污染条例》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八个条款都没有涉及这个问D.0海洋工√一:程建设项目的环评没有涉及跟踪评价程序,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行中没有专门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等后续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有任其放任自流之嫌。,…一(3)部分环评队伍总体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与环评管理要求有一定差距。海洋主管部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人员较少,与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员相比更.I___.o一。‘。-,。,-◆-是少之又少。不仅是人数少,j环评队伍申多数人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的条件和资:.j。o-质,很多人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与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都有较大差距。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起步较晚,专业人_一员的培养跟不上事业发展的脚步。这方面的缺失较明显地影响了海洋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有序地进行:一.(4)环评执法部门的权力分散i责任不明。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比较多,突出表现为权力分散,责任不明,这种现象导致各机构各部门之间问题叠出,要么推诿扯皮,该管的不管;要么争抢管辖权,不该管的要管。如此的管理结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47条的规定严重冲突。如此混乱的海洋环保监管现状,势必影响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8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3.关于听证制度及其缺陷《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lO条规定,对围填海工程,要求其“必须举行听证会”,而对其他工程则没有规定。无论是围填海工程还是其他海洋工程,只要属于海洋工程的,其听证问题,立法者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听证制度是否落实直接关系着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而听证制度的有效落实更是意义重大,其对大型海上工程项目有很好的事前监督作用。但目前我国海洋工程的听证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功能定位不合理,适用范围过于局限,还有听证会的召集主体、组织方式等都没有做明确规定,让人无所适从。如此种种,都严重影响对海洋建设工程的执法效果,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1)海洋工程建设中的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合理。我国著名学者彭宗超等人认为,听证功能包括两种功能,即价值性功能和技术性功能。这种区分是比较合理的。按理说,需要哪种功能就应该定位哪种功能,听证制度功能定位应该服从实际需要。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因为某种原因,定位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目前我国的昕证制度偏重于前者,即价值功能,而海洋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技术性强)决定了海洋工程建设中这样的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是不合适的,急需做出相应调整。(2)海洋工程建设的昕证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局限。《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只规定了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而对于其他的海洋工程未置可否。言外之意,可以选择,当然也可以不举行听证会,或者不必须举行听证会。一般来说,海洋工程都是大项目,这样的项目~旦出了问题,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围填海是大项目,而人工岛、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工程等也是大项目。目前这类工程较少进行建设,不像围填海工程那么普遍,也就不像围填海工程那样被关注,也就常常不被立法者关注。而如此规定的结果是,有一些海洋工程就游离于有关立法之外而不受其制约了。00](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听证会的召集主体、召集方式不明确。关于听证会的召集应涉及的问题,《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10条第2款虽然做了规定,但问题在于该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比较难操作。目前所举行的听证会的召集方110l陈书全:《关于加强我国尉填海丁程环境管理的思考》,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年第9期。9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式绝大多数是自定式或官定式的,属于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召集模式,很少有应公众要求而召开的听证会,这样就很难保证听证会的实际效果,有的时候真的就是走过场。4.关于公众参与机制及其缺陷推进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事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业,仅靠国家及地方自治体的行政规章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目前也还没有真正的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有一些比较接近的规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9条第七项也有“公众参与情况”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未必就是准确的公众参与制度。目前,公众参与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很多情况下,所谓公众参与仅仅就是象征性地走走过场。相关条例中,虽然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公众参与结果对于影响最终决策的程度和作用,目前也还根本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来规范公众参与,以保障民意之畅达。其实,公众参与制度应该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参与,绝不是应景式地点缀;应该是实质性地参与其中,而不是虚晃一枪。5.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世界各国的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各有千秋。长期以来,我国海洋工程行政管理的形式主要是分散管理型。这种管理体制是区域性的,较明显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特点。这种分散型管理体制是“双刃剑990这种体制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和在其领导下的海洋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与此同时,这种管理体制也确实存在着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111]在这种体制下,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地只对本级政府负责,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主管部门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被领导关系。这样的上级对其下级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人为因素势必干扰有关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涉海事务中,我国各部门建立的与海洋管理有关的机构和队伍各成体系,基本呈【111参见陶建群:《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别'止人海成为垃圾桶》,人民网WWW.people.corn.Cll,访问时问为2013年4月2卜j14时50分。10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散沙状,相互之间难以协调,这种状况长期困扰着我国的执法活动。[121《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4条对此有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使海洋主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得以明确,以往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但是,由于种神原因,有些问题仍然存在,统筹协调、统一规划的缺乏,使得某些地方性海洋工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例如,6年前,广西钦州市犀牛脚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只是办理了审批手续,其他手续都没有办理,可此工程却能在几百天的时间里,违法操作,吹沙填海造地达570余亩。[t3l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区域的经济,而不惜牺牲海洋生态环境,当区域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时,他们会理直气壮地站在自己区域的立场上,肆无忌惮地抗拒环保执法,他们为保护自己区域的利益,而置环境保护于不顾。地方政府这种重经济开发轻环境保护的做法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自扫门前雪”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没有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的严格监管,其导致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如此下去,海洋环境将不堪重负。【14j总之,随着海洋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负面效应也会越来越严重,而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缺失与滞后,势必人为扩大这种海洋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三、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及其借鉴(一)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国际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上世纪80年代以前,对海洋工程这个概念,人们还是比较生疏的。当时海洋工程不够发达,国际社会更多关注船舶所带来的污染和陆地产生的污染,海洋环境的污染很少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其有关内容大多分散在不同国际条约之中,其规范的对象大多是海上平台和勘探开发海底资源的海洋工程,其他的工程则未见规范。1972年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对海洋工程有部分涉及,2年后的《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公约》对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海洋工程也有涉及,5年112]王洪云:《环境污染纠纷与地方保护主义》,载《中国环境管理》1992年第4期。㈣刘圣林:《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载《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2期。1141邓景耀:《渤海鱼类种类组成及数量分布》,载《海洋水产研究》1988年第9期。f15】王刚、张兴斌、张若钦:《我国南海共同开发的法律问题分析》,载《法治博览》2013年4期。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后的《关于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造成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伦敦公约》对海底油田开发行为的控制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上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经济迅猛发展,大型海上设施也随之相继出现并急剧增加,海洋工程对海洋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随之而来,人们开始重视海洋工程产生的污染问题,并逐渐把这个问题拿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诸如人工岛等海洋工程等问题,公约都有涉及。至此,国际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初露端倪。到目前为止,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雄厚的海洋产业群,这些国家没有局限于三大海洋传统产业(盐业、运输业、海洋渔业),而是多方面发展,全方位开拓,建立了许多新兴海洋产业和海洋高科技产业。伴随着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世界海洋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国际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立法一定会迎来其新高潮。(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国际立法主要成就及其借鉴就国际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看,关于海洋工程,已经多有涉及,但实际上并没有专门规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的有关公约,许多公约只是部分涉及海洋工程。笔者在这里介绍国际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只能对一些与海洋工程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比较与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从中汲取有益的成分,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对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帮助,为保护海洋环境尽其绵薄之力。1.国际公约中有关海洋工程跨国污染防治的规定从法律层面而言,国际上没有给予海洋工程跨国污染防治问题以足够重视,其主要原因是这种跨国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相对常规海洋工程污染事故来说,数量很少,出现频率也很低。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快速发展的大型海洋工程,种类日见繁复,数量不断增多,毋庸讳言,其所造成的污染会越来越严重,随之而来的跨国污染自然也会越来越严重。而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来没有规定这个问题,目前我国主要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处理国外海洋工程的跨界污染问题,据此,我们有必要对海洋工程跨国污染防治制度进行积极探讨,有必要在我国的立法中考虑国外海洋工程的污染跨界问题,以填补这项立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法空白。浏览从1954年到1982年近30年来的国际公约,其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其中包括罚款制度、国家管辖权的范围、直接间接赔偿责任、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根据对以上国际公约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海洋工程跨国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应当借鉴以下五点:(1)海洋工程跨国污染的行为主体可以涵盖私人、团体和国家,应扩大其主体范围,不能局限化。(2)海洋工程跨国污染赔偿主体以国家为主的同时,也应让国家对私人或团体行为负担必要的责任。(3)海洋工程跨国污染给他国造成的实际损害,应当包括为防止、减少及消除跨国污染威胁所支付的一系列费用,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或某一阶段的费用。(4)对跨国污染要制定相应的罚款制度,并且罚款的最低数额要合乎本国国情,不可以过高或过低。【1曰(5)增加对跨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定,明确其评价对象、■√实施机制和实施程序,加太实施力度。目前,海洋工程跨国污染治理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但笔者认为,海洋工程跨国污染防治制度必将在不远的将来,显示出其立法的重要性,有关方面及广大海洋工作者尤其是立法者应该为之而努力并更上一层楼。f17】20倾倒污染公约中有关海洋工程倾倒的规定i0:_◆一一。1972年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对海洋o.一-.工程倾倒问题做了规定i这是在全球性国际公约中对倾倒问题规定得最早最为具.一体的一部公约。‘1985年n月,‘我国批准此公约。这个公约涉及到海洋工程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海上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在我国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时,应当认真参考此公约,应该把利用这种形式向海洋倾倒的行为统一规划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中进行管理。虽然《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相关规定,其中第2条对各种与海洋工程有关的倾倒物规定得具体而明确,但笔者认为涉及海洋工程的应一并归到《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中更方便执行。(2)倾倒许可证制度。公约区分了两种许可证:一种是特别许可证,就是必须经过事先申请才能颁发的许可证;另一种是一般许可证。我国在海洋工程倾废方面虽然也有监管制度1]6l王超峰:《跨界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探究》,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29卷第l期。1171王慧、陈剐:《跨界海域海洋陆源污染的求解与法律应对》,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13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的规定,但目前在海洋工程的专门立法中还没有许可证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在海洋工程的专门立法中也应该考虑建立许可证制度。(3)危机处理制度。公约规定,在恶劣天气引起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并且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向海洋进行倾倒。公约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之一,这与我国民法理论的规定是相合的,同时公约将“倾倒”作为危机之时摆脱危险的唯一办法,即只有在不能使用其他方法时,才可使用该方法。我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ll条有类似规定。笔者要强调的是我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没有规定这种危机处理制度,建议《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补充这一点。<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强调“在陆地上处置”有问题时可以向海洋倾废,而海上危机是不可预知的,海洋工程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防患未然更有其必要性。3.陆源污染公约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启示1974年的《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就适用范围而言不属于海洋工_程方面的公约,属于陆源污染防治方面的公约,但该公约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0j一。ii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主要体现在对污染物的严格限制和技术交流和援助制度两方面:(1)对污染物的严格限制。《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35条规定了禁止排放的物质,但对于尚未列入‘目录的危险物质是否可以排放,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公约对没有列入目录的危险物质也进行严格限制,是审慎的,严密的,■也是科学的。尽管一些危险物质毒性小而没有被列入目录∥但这些物质如果积聚’_。0。到一定程度,仍然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公约这种规定对海洋被因毒』._I性小而没有被列入目录的污染物倾倒形成的污染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应考虑补充这·点。(2)技术交流和援助制度。公约设置了各缔约国的技术交流和援助制度。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技术交流和援助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在立法时就忽略了这个问题。其实,就我国国情来看,我们更需要这样的制度,我国的立法更应包括技术交流和援助制度,以此促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技术进步。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其为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支持。关于海洋污染的防治,该公约基本上包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括了所有的海洋污染源,并通过确立各国立法管辖的形式,对陆源、船舶、海上作业和海底活动造成的海洋污染和海洋倾废等问题都作了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到目前为止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得最多最为详尽的国际公约。我国吸收了公约的部分优秀成果,如公约规定的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已经在《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五章中有所体现,其中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具体的措施办法等。笔者认为,我们还应当借鉴公约中的区域合作、技术合作以及对环境损害的补偿制度,以促进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进一步完善。5.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对环保的重视j1992年缔结、1998年生效的《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约对海洋工程污染的重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注意防范海底管线、海上平台和设施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切合理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2)公约对风■’、一险预防原则的重视。公约制定了风险预防原则.,规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排_j放物有可能对人类健康、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威胁,各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3)公约对国际合作制度的重视。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可能情』?况下,联合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海洋工程污染。我国在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立jo.法时,有些方面的重视程度是不太够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提醒我们予以足够重视。-。o。:一i‘一一...-..一.o总之,鉴于目前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现状及法律界的立法现状,.合理._|_借鉴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取长补短≯对完善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是大有裨益的。四、对完善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一)科学界定海洋工程通过前面的有关论述可知,海洋工程应包括海岸工程,因为前者的内涵丰富些,外延大些,而且现行《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规定的海洋工程包括九种具体的工程项目,其内容与海岸工程有重复,海洋和海岸毗连部分的工程也确实难以准确划分,所以海岸工程无需从海洋工程中划分出来。笔者建议《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修改对海洋工程的界定,不妨把海岸工程归到海洋工程的范围内来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讨论。也就是说海洋工程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就是目前《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规定的海洋工程(九项),另一部分是海洋工程没有包括进去的海岸工程,即除去与海洋工程重复的渔业工程而外的其他工程。无论从概念的内涵还是外延上讲,“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都是可以包括“滨海大型养殖场”的,这样归类都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之前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当然需要作出与之相应的修改调整。如果《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作出了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要考虑删去其中关于海岸工程污染防治(第五章)的规定,海洋工程部分(第六章)没包括进来的,可以将其补充到海洋工程这方面来,也就是说,凡是我国现行的涉及海洋工程的法律法规,一律从广义上规定海洋工程,而不要人为制造冲突和不一致。这样才能保证相关规定不重复,不交叉,不疏漏,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就海洋工程目的而言,还应增加保护和利用海洋生态环境这一方面,保留《防o:io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3.条对海洋工程目的的表述并补充为“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为目的”。人类生存发展需要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而不节制的过度开发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既要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又要保护海洋环境,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予以明确规定,严格约束,而不仅仅是依靠人们的自觉行动。【18卜√.。一0(二)。健全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海洋工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方法和措施,至上而下有效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j叨针对士述我国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的长效机制1969年,美国首创环境评价法律制度,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之后,日本、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立法,此后不到30年的时间里,已有近百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评价的立法。这些国家在法律法规执行1181徐居敬、侯金义、赵俊胜:《加强渤海湾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载《海洋信息》2000年第3期。1191王宏:《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海域和海洋环评工作》,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第7期。16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起步晚,发展速度较慢。鉴于此,我国应该建立政府海洋环境执法责任制,同时落实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制,相关部门也要逐层落实其责任制;应该建立海洋工程污染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像气象台发布天气预报一样,进一步加强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应该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对所有审批的项目进行长期的跟踪监督,对环境违法问题,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应该加大环评力度,丰富环评手段,要把海洋工程环评拿到议事日程上来。【2012.严格环评队伍监督管理整顿环评行业秩序针对一些环评单位为一己私利而放弃原则的行业歪风邪气,早在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曾对全国68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与此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整顿环评行业秩序的措施和办法,提出了相关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环评质量管理程序,加强环评持证单位监管。,咖大环评违规处罚力度,严控环评单位资质准入条件,落实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等。笔者认为,这一系列-0规定是适时的,也是符合我国环评行业的实际情况的:以上诸规定对于加强环评队伍的监督管理,整顿环评行业秩序是极其有利的,应再接再厉,继续严格施行,o并与时俱进科学调整,使我国环评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不断迈上新台阶。-。■二尝试射进境外环评机构参与国内环评市场一_。:‘j:=|i—一◆,’o。.___._一-.◆’一在可能情况下,尝试通过引进境外如美国、。日本j:法国、英国、.德国、饿罗0斯、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环评机构参与国内的环评市场,.完善竞争机制,有针对性一…地解决目前我国环评行业的问题≯促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卓有成效地推进我国环评市场化改革,使之能较快地接近和赶上世界先进国家,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海洋环境。--据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环评机构已有1163家。不仅数量增加,近年的环评质量也有很大提升,环评队伍人员素质也不断提高。【211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世界上在环评方面走在我们前面的国家,例如美国。如前所述,1969年,美国就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率先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积极地20l林宗浩:《韩国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启示》,载《河北法学》2011第29卷第2期。211参见王娅莉:《全国环评机构达1163家》,人民网www.people.com.cn,访问时间为2013年4月2日14时55分。17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卓有成效地实行。[221中国和美国在世界上都是举足轻重的,在很多方面,两国都具有互补性。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美国遥遥领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海洋大国,在海洋工程污染法律防治方面也应该站在世界的前列。[231借鉴美国的环评经验,引进美国环评机构参与我国的环评市场,将有力促进我国的环评事业发展,通过法律手段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利益;日本、法国、英国等其他国家,在环评方面也各有建树。建议有关部门在可能情况下尝试引进并明确立法。4.改革海洋工程管理体制明确执法部门权力责任针对我国海洋工程环评执法部门的权力分散、责任不明韵问题,应当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1)我国应该明确界定各级海洋环境部门之环保责任,把因机构重叠部门分割造成的分散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相对集中起来,尽量防止、避免各自为政,进而强化海洋主管部门本应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其监管作用。(2)要确立海洋主管部门的独立执法地碰,?切实实现海洋环境执法的垂直管理,有效提高环评活动的效力。(3)要建立强而有力的司法体系,使海洋工程的违法行为能够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得到较为合理、妥善的解决。.如此为之,将会有效提高环评活动之效果。124]i。_t(三)加强海洋工程听证制度i。-__:。"!-o-i?。0’一.。。。0。j◆jo070,j◆.1●,‘j■.自·2007律6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j生效起j。垒周各地相继开展了与围填海工程听证会相关的工作,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较好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我国,海洋工程听证毕竟是一项新事物,没有前车之鉴,无论是从技术层面上还是具体听证程序操作上;,都需要做认真深入的研究探讨,进而全面加强海洋工程的听证制度a“。1.合理定位海洋工程的听证制度功能就理论上讲,听证的功能定位全面完备,与听证制度功能的功效发挥是成正1221参见《美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法律教育网www.chlnalawedu.corn,访问时问为2013年4月5日13时20分。1231马绍峰:《美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3期。[241于青松:《不断完善海域论证管理制度》,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第7期。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比的。但是在各方面不可能兼顾的情况下,就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使其能真正发挥效力。与海洋工程相关的的听证制度,应该更看重其技术性功能,给予合理定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工程的可行性论证阶段,有大批专业人士介入其中分析论证。换言之,只有在众多专家参与下举行的听证,才可能给工程建设以正确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策才会更科学,更具有操作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听证制度应该更具专业性,应该更看重它的技术性功能,而不是其他什么功能。无论从听证命题的选择、参会人员、主持方的选择还是公开范围和公众参与程度上的限定等都必须服从于这样的功能,都必须为这样的功能服务。2.适当放宽海洋工程的昕证制度适用范围关于海洋工程的听证,现行《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规定了“围填海工程”,而忽视了其他同样具有巨大危害性的工程,比如人工岛等:.而立法是应该具有一一定韵前瞻性的。既然规定围填海工程作为必须举行昕证会的项目_那咨就应该继续深入调查取证研究,把具有这类工程相同性质或是可能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到必须听证的范围中来,应该将其规定为一大类工程,而不仅仅是√:围填海一种工程。随着海洋工程的快速发展,把人工岛等工程等纳入到必须听证,-的范围中来,二是势在必行的。_。:‘o。:■◆,-、j=3.。咐确海洋工程听证会的召集主体和召集方式。..0‘2008年1月1目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听证办法》关于海洋听证若干条款应该适用海洋工程,可以有针对性地将这些条款补充到《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一:?例》中来,以完善其规定。◆_‘,一·◆:’(1)《海洋昕证办法》第1l条明确规定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昕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入代理人、听证事项承办机构陈述人、听证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也可以做这样的规定。2007年在大连召开的辽宁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会发布公告,凡是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2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应当在相关条款(第10条)中明确昕证参加人。网徐伯元:《大连首次举行海洋工程环境听证》,载《大连日报》2007年4月16日。19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2)目前所举行的海洋工程听证会的召集方式绝大多数是自定式或官定式的,是自上而下式的,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大多为邀请参加,少有应公众要求召开的听证会。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考虑海洋工程的收益时,也要多考虑与海洋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设身处地考虑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他们利益的损害,尝试改变一下召集方式。比如,海洋工程项目施工区域的利害关系人(当地居民、村民、渔民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只要要求合理,也可以考虑举行听证会,并在《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相关条款(第10条)中予以明确。【26】(四)完善海洋工程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机制是政府实施环境法律调控运行环境政策的一种常规机制。实行公众参与制度的目的是接受公众的监督,解决环保问题,实现行政权力和公众权利的平衡。对我国而言,公众参与机制是一种新机制。针对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的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之现状,笔者建议,政府大大方方地给予公民海洋环境参。一一与权利:,:并将其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申。1.保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前提一-..:’0.完善信息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这是制定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前提。如果前_提条件不具备;那么公共参与就可能演变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主义,就是做戏。』:.一1t?o..:,_。.一:.。.j:例如,。在稠土发布信息,可是渔民没有电脑,这种信息的公开透明就是形式主义矗0.j一:一。--_。我国有关立法应该学习借鉴国外制定信息公开法的经验,比如瑞典和美国都有成。功的经验可效法j-■0i0..瑞典是世界上首个建立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在信息公开方面,瑞典做J|一得很好很出色j比如,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构成瑞典宪,法的四个法律文件中有三个文件涉及言论自由、信息盲由,+并对此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和规制。1271瑞典政府的决策者很看重这个问题,信息公开这一规定在瑞典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在这方面,美国更先进更出类拔萃。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经过四次修正以及四十年的适用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可行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全世界的典范,为世界各国所效仿。【281我国也应该借鉴他们的1261罗曼丽:《浅议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核准听证制度》,载《中国海洋报》2008年11月19日。‘27】参见“瑞典专题”,四川人大网www.scspc.gov.cn,访问时间为2013年4月7日lO时15分。f281张童:《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之比较研究》,载《法治政府建设》2009年第4期。20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经验,从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以及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等方面来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加大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保证信息的透明度,以此为公众参与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2.增加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定关于公众参与,目前我国的有关规定大都是些原则性条款,弹性也都相对比较大。例如:《环境保护法》有公共参与的相关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强调有义务,有权力。两部法律的规定都比较抽象比较概括,都不够具体,有高屋建瓴之嫌,操作性较差。瑞典全面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做法值得借鉴。【29】一是为了保护Viskan河,当地政府牵头,由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工厂和电站、水和土地拥有者、水监测协会、非政府组织和当地公众组成流域管理委员会,召集相关利益群体(农场主、渔民、当地用水户等)参与对话协商,还邀请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与专题讨论。二是瑞典政府在互联网上设立“可持续发展网页”,公布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呼吁公众献计献策。三是瑞典政府还定期举办专题讨论,给市民提供参与平台。【30】笔者建议,借鉴瑞典的做法,在具体适用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在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例如,《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第六章“监督检查”中有五个条款涉及监督检查问题,其中涉及的参与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增加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允许规定以外的人员(技术人员,海洋工程施工区域的居民、村民、渔民等)适当参与监督检查,把规定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落到实处,这样,公众才可能理直气壮地参与。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公共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规定得越具体,公共参与才越容易落到实处。在这方面,国外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1)公共参与是一个全过程的参与,借鉴美国、瑞典的成功经验,在海洋工程前期,即准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就允许公众参与。(2)应该明确具体负责的组织部门,即应该由没有任何利害冲突的海洋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操作。(3)要注意对公众参与的救济。对于公众参[291丁吉‘强:《瑞典环境保护的政策’j日标》,载《生态经济》2007年第6期。1301孙治仁:《法律·教育·公众参1了——瑞典可持续发腱的法宝》,载《法治发艘》2008年第;2期。2l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与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救济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要关注。一是公众参与应该有独立的审查程序,二是公众参与应该获得司法救济。前者是指如果公众要求获取信息或者参与决策的时候被拒绝,他们有诉苦的地方,有申诉的场所。有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比如:匈牙利的调查员制度,波兰的上一级政府有条件接受的越级审议制度,瑞典的独立法庭制度等。【31]后者的司法救济则是赋予了公民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对污染责任方强制执法的权利,充分体现公民的诉讼自由。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己规定了公益诉讼,《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也应当就海洋工程污染方面有具体明确的规定。132]公众参与立法应该也必须确立一个完善的法律程序,让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真正变成现实,使公众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4.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反馈机制一般情况下,一说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人们想到的更多的就是听证会。从工程项目可否建设,到产生污染怎样整治等等,听证会确实给公众提供了在环境保护方面更多的发言机会,快速高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听证的成本比较高,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其行政决定也只有十分之一举行过听证,更多的还是通过打电话、写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政府有关部门阅读所有意见,筛选整合,并通过意见反馈机制,将情况公之于众。如果公众觉得自己的意见没有反映出来或是严重打了折扣,可以要求政府部门说明理由,最后政府部门做出最终决策,给予明确答复,直至公众满意。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很多有益的意见没被采纳也很正常。据此,笔者建议,应该参考人事档案制度,将意见存档备案,对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要有条理清楚的说明和相应的反馈机制。反馈机制是长效机制,是保障公众意见得到听取采纳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这个环节上的工作,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一E的公众参与。(五)完善海洋工程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各国环境管理的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分散管理型,如西班牙、法国等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二是半集中管理型,如美国和日本所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三是集中管理型,如前苏联在1988年至1991年间所实行的环境1311黄冀军:《公共参与呼唤程序保证》,载《中国王;_l:境报》2006年4月21日。132J高振会、赵蓓:《我国海洋工程污染公益诉讼问题初探》,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第6期。22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管理体制。理顺行政机关在海洋工程管理方面的职权,也是我们海洋行政执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331各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都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不可能生搬硬套,但科学的借鉴确实是完善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途径。针对我国海洋行政部门相互之间协调不畅和海洋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督不力之现状,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必须弥补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缺陷,这里仿用吕忠梅的话,必须“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职权分工比较合理和明确的”海洋工程环境管理体制,使海洋工程的行政管理体制能够适应海洋工程迅猛发展之需要。1341笔者建议我国海洋工程行政管理体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调整。1.完善高权威且相对集中的管理机构关注世界先进国家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管理,高权威且相对集中的环境管理体一‘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j目前-这种管理体制已经形成·种比较强劲的势头,环境管理机构的高规格、高权威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很引人瞩目。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长官的级别特别高,权力特别大,他们大多可以进入内阁(如美国)或在内阁兼职(如日本),’甚至可以对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决策产生影喻。1351笔者建议我国海洋工程行政管理体制可以考虑做相应调整,.并建议逐级提高地方行政部门的级别,给予其更高的权利,.并在有关立法上予以明确。◆,o.?2.加强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多元化建设√√一‘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主要还是用行政强制手段对环境进行管理,海洋工程也基本是这样,鉴于国外的经验,实行多元化的行政管理可能更好些。j日本、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一是日本的企业环境管理员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值得借鉴。海洋工程建设中职业化的监督对避免、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大有益处。二是美国菲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管理也是一种好办法,值得借鉴。133|张岳红等:《加强海洋行政管理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04年第6期。434】参见吕忠梅:《论革命的环境法(下)》,中国环境法网www.nel.whu,edu.cn,访问时间为2013年4月lO日13点40分。[351杨兴、谢校初:《美、日、英、法等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概况》,载《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2年第2期。23鉴国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上演。p7】了在海洋开发活动中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严重后果,促成了海洋环境污染悲剧韵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该法规仍然有诸多疏漏之处,这些疏漏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深入可喜,海洋工程污染的现状堪忧。我国现行的《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条例》同时,海洋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也会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海洋开发事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海洋开发事业也会不断向纵深发展。与此结论染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6】协会等,为其关注、参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辅助海洋主管部门做好海洋工程污保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建立由政府拨款支持的科技性、半官方的各类学会、运行程序与规则等方面都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借鉴美国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参与环力的媒介,而且对环境行政管理系统扩大其效能、塑造其自身形象、决定其行政环境保护团体等民间组织不仅是环境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重要而有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我:24140l王晓鹏:《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确保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载《海洋信息》1999年第11期。第7期。1391徐子成、何扣宝、陈思浩、许莉莉:《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抓紧治理刻不容缓》,载《上海化工》2007年1381范志杰、宋春印:《海洋环境污染生物监测及其方案的设计研究》,载《交通环报》1995年第1期。www.1unwentianxia.com,访问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9时30分。137吕建华、王刚:《浅谈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网1361袁建军、谢嘉华:《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研究概况》,载《生物学通报》2001年第5期。护绿色海洋,实现中国人的海洋梦,我们义不容辞。展,还需要我们不断加大正能量,坚持不懈地努力探索。【删开发海洋资源,保通过法律手段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海洋开发事业科学健康地发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进一步健全完善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海洋工程污染防治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只一-。I=。j灭于萌芽之中,傈护浩瀚海洋的生态环境,有效维护海洋权益0【39】理。【38】j句话,高度立法j!。严格执法_?努力把海洋工程建设带来的海洋污染消高度重视海洋环境污染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全面加强海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于此,我国应该学习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健全完善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参考文献著作类:…徐祥民著:《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徐祥民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舨。[3】周列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4]郭院著:《海岛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曹明德、黄锡生著:《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f6】陈茂云、马骧聪著:《生态法学》,陕西入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7】朴光洙、刘定慧、马品懿著:《环境法与环境执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8】金瑞林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瓣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f101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2】魏淑芬著:《环境法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3】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4】汪劲著:“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5】蔡守秋著:《环境资源法学教程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o_I。■‘■【16】王灿发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阐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7】陈明义、李启家著:瑶固体废弃物的法律控制瓣‘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18】【日】原田尚彦著:《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9]金瑞林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等教育出舨社1999年版。[20】鹿守本著:《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21】鹿守本著:《海洋管理通论》,海洋出版社1997年版。【22】傅良成著:《海洋法相关公约及中英文索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3】崔绍珍著:《中国海洋倾废管理》,海洋出版社1999年版。【24】胡保林著:《环境资源法学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25】徐祥民、王光和、时军、田其云著:《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6】马英杰、田其云著:《海洋资源法律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5我国海洋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27]马英杰、胡增祥著:《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思考》,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8】杜群著:《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2003年舨。【29】汪劲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0】吕忠梅著:《环境法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31】菌丰民著:《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概论》,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132】张梓太、吴卫星著:《环境与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33】傅篦成著:《海洋法相关公约及中英文索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4]韩立新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35】司玉琢著:《海商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6】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f37】邵沙平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8]韦经建著!《海商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_9.96年版。139]李治彬著:《海洋i程结构》,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衽]999年版。【40】韩立新,王秀芬著:《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中英文对照)》,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舨。论文类:[411刘圣林:《海洋工程痨挚海洋环境防治蓼律制摩旃究转.载《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耖20穗褥。。。2期:2000年第2期。.o0’00j’i=...’一-_}):一一j。___’f.+-。’【42】张功:《二十一世纪海洋倾废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对策》,载《.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谤143]辛修明:《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瓤载《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一2002年第4期。【44】韩克:《海岸带管理法的立法对策研究》,载《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l期a【45】王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报》2005年第l期。外文类:【461KathleenChandlerSchmid,TheDepletionoftheSuperfundandNalumlResourceDamages,16NYUELJ(2008).[47]ColindelaRueandCharlesB.AnderSon,ShippingandtheEnvironment(2dEd.),【48]ThomasSchoenbaum,AdmiraltyandMaritimeLaw(4thed.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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