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日”)由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和___________公司签订。
本协议各方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某些专有信息(“保密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甲方”,接受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乙方”,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公司”。作为本协议各方接收对方保密信息的对价,各方同意,通过下面各自的签名,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保密信息,除非双方书面签署文件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特此,双方协商如下:
1.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而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不应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应在自己的组织内流通,除非是为与甲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之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
3.乙方不应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
4.乙方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没有义务:(a)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已处于公众领域中;(b)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后,该信息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c)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系乙方拥有且无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d)根据书面记录证明,该信息系由乙方独立开发,没有借助于任何保密信息;或(e)该信息被法院或政府命令要求披露,且已将规定或命令通知甲方从而使其可申请保护令或其他合适
的救济。
5.本保密协议,保密信息的披露和双方之间其后的商讨并不产生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义务。本协议或向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得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权利。
6.所有保密信息都是基于“可能是”而提供。任何一方都不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性能作出保证。
7.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和清单应仍为甲方的财产,且甲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
8.本协议自生效日起三(3)年内一直保有完全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双方可通过相互同意或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六十(60)天后终止协议;但提前终止本协议不应豁免乙方在本协议下就终止生效日前提供给乙方保密信息所应履行的义务。
9.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解释。
本协议包括其条款和条件,是双方对协议完整并具有排他性的陈述,其将取代双方就题述事项先前或同步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提议、谅解录和其它所有通讯。本协议及其任何修改、附件、变更或补充经公司签署并经 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财务总监、法务主管或首席执行官接受和签署方才生效。
经签署,签字人保证其系经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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