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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春花大道建设工程监理审定的招标文件

2022-07-14 来源:年旅网


垫江县春花大道建设工程监理审定的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SFQ-2016-003

招 标 文 件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福钦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5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畴 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5 4. 招标文件的猎取 5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6 6. 公布公告的媒介 6 7. 联系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总则 20 2. 招标文件 21 3. 投标文件 22 4. 投标 24 5. 开标 25 6. 评标 25 7. 合同授予 26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6 9. 纪律和监督 2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9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30 1. 评标方法 33 2. 评审标准 34 3. 评标程序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6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65

39

一、投标函部分 66 二、资格审查部分 73

专门讲明:

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前附表与评标方法不一致的以评标方法前附表内容为准。

本招标文件除“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形一览表”中规定的废标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垫江县春花大道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垫江县春花大道建设工程监理已由垫江县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垫江发改委发〔2016〕5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资金和业主自筹。招标人为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布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畴 2.1 建设地点:桂溪街道长安大道至黄沙转盘;

2.2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总面积90000平方米(长317米X宽32米、长1996米X宽40米)。包括道路、隧道、综合管网、综合管廊、绿化、人行道铺装、景观工程、灯饰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安费总投资约2亿元。

2.3 招标范畴: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含的建安工程施工预备时期、施工时期、竣工验收时期及缺陷修复期时期等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四操纵、两治理、一和谐”,即投资操纵、进度操纵、质量操纵、安全操纵、合同治理、信息治理和现场组织和谐。

2.4 监理服务期:完成项目施工时期监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期间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时刻周期,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不因监理服务期延长增加监理服务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3.2 此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此次招标不同意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猎取 4.1 本工程招标无需报名,开标时直截了当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12 月 8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整,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收取,售后不退。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现金支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刻(同开标时刻,具体时刻详见招标文件),递交地点为

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垫江县南阳公园县级机关2号综合办公楼2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公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 2016 年 12 月 6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2 1.1.3 1.1.4 1.1.5 1.2.1 1.2.2 1.2.3 条款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形 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福钦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有限公司 垫江县春花大道建设工程监理 桂溪街道长安大道至黄沙转盘; 争取上级资金和业主自筹。 / 已落实 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含的建安工程施工预备时期、施工时期、竣工验收时期及缺陷修复期时期等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四操纵、两治理、一和谐”,即投资操纵、进 度操纵、质量操纵、安全操纵、合同治理、信息治理和现场组织和谐。完成项目施工时期监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1.3.2 监理服务期 期间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时刻周期,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不因监理服务期延长增加监理服务费。 投资操纵目标: (1)操纵在批复概算金额中; (2)严格操纵工程变更,严格操纵工程造价; (3)严格计量,无超前支付发生。 进度操纵目标:工期均操纵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 质量操纵目标: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 安全操纵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编 列 内 容 1.3.1 招标范畴 1.3.3 监理目标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监理期间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合同信息治理目标:正确处理项目有关的合同索赔和合同纠纷,并对项目施工时期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过程中重要环节的可追溯性。 (1)应招标人的要求,参与材料、设备的选型、价格谈判及采购、协助招标人完成材料、设备合同的签订; (2)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审查承包商各项施工预备工作,经招标人批准确认后,负责向承包人下达开工令; (3)督促承包单位施工治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招标人最终确认后执行; (5)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进度目标操纵打算、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网络进度打算,经招标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7)编制投资目标操纵打算,审核承包单位的已完工程量及月进度报表、审核新增项目、变更项目的预算报告,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8)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工程总造价构成的分析,加大动态治理,做好整个监理工作的事前操纵、事中操纵、事后操纵。严格执行计价原则,严格操纵、审核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预防违约事件发生,减少索赔事件发生。认真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审核工作,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力争把实际工程造价操纵在预算造价目标范畴内。 (9)编制质量目标操纵打算,对工程的重要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旁站工作; 1.3.4 监理内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0)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审核、招标人批准,重大设计变更报主管部门批复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施工工程变更令; (11)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治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形;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2)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 (13)与招标人现场代表共同对隐藏工程进行复验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4)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治理,负责对工程变更和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分析处理,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招标人同意后签发变更令;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监理工作总结等文件,并报招标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6)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实施对工程信息的治理; (17)和谐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治理; (18)主持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包括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工程项目最终总结; (20)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招标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1)审核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招标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 (22)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录,对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3)监理人发觉咨询题应及时汇报,及时进行处理,爱护招标人的最大利益。所有重大事项(如:索赔、工程款项的支付、工期调整、设计变更)必须报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能执行。 (24)在监理托付合同中明确的,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工作; (25)其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应该由监理负责完成的工作。 1.4.1 投标人资质条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投标: 1)、外地监理企业入渝备案证书已过期或新入渝的投标人,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27日颁布的《重庆市市外工程监件、能力和信誉 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治理方法》执行,必须是纳入“市外工程监理企 业信息库”的企业。(提供市外信息库网上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2)、外地监理企业入渝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外地监理企业提供外地入渝备案登记证(若有)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2.业绩要求 201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竣工或完工时刻为准)至少具有1项建安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条款号 1.4.1 条款名称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编 列 内 容 (须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3. 信誉声明 (1)2013年以来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或受到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的; (2) 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无不良记录。 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信誉声明)(如果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如投标人无上述行为则由投标人书面承诺)。投标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必须在本单位注册),且具备 工程 类高级及以上职称。201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竣工或完工时刻为准)至少具有1项建安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职称证、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部门出具的含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本工程至少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4名: 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部门出具的含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监理员:4人,监理员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的《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部门出具的含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以上所列监理人员,施工监理中必须到岗履职。 注:①投标申请人必须全部满足以上所有资格条件时才被视为资格审查合格。 ②以上资料均为原件的复印件(信誉要求除外),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结合招标文件第八章“资格审查资料”格式编列。 1.4.2 是否同意联合体投标 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提出咨不同意 1.9.1 1.10.1 不组织 不召开 1.10.2 询题的截止时刻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刻 1.10.3 1.11 分包 不承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编 列 内 容 2.1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时刻: 2016年 12 月 28 日9时30分至2016年 12 月 28 日10时30分(北京时刻); 投标截止时刻:2016年 12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刻)。 补遗内容可能阻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刻15日前公布,公布时刻至投标截止时刻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刻。 2.2.2 时刻及截止时刻 投标人确认收2.2.3 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刻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1.1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讲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加班费、办公设施费、通讯费、交通费、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平行抽检费和治理费、保险、税费、利润及风险费等所有一切费用。 投标报价及结算 2、招标人提供监理办公场所,其他一切费用(办公设施及费用、交通设备及费用、通讯设施及费用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纳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投标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阻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识事件和其他情形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投标报价中的风险包括: 3.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因招标人调整工程进度打算,导致监理工作打算及人员安排打算调整的风险; (2)投标人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劳务及其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的风险; 4、招标人设置招标操纵价为: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的取费标准的80%,即投标报价(取费比例)必须≤80%,(超过此限价为废标)。 结算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本项目的实际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作为计费额,采纳直线内插法运算)×中标百分比%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运算) 一、投标保证金账户: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各潜在投标人在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并通过核验后(差不多注册并通过核验的,无需重新注册审验),可按下列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1.网银缴纳:开通网上银行(差不多存款账户)支付功能的,直截了当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2.银行转帐:未开通网上银行的投标人,通过从企业差不多存款账户转账的方式缴纳。此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刻风险,如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刻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刻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刻(到帐时刻以到达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帐户时刻为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缴纳金额: 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3.4 投标保证金 注: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差不多存款账户转出缴纳,且转帐的差不多存款账户必须与在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的信息一致,否则将阻碍其投标保证金的认定及退还,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不接收现金存款缴纳,凡以现金存款方式缴纳或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而阻碍其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三、网上帐户电子注册及账户核验: 四、缴纳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有关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限和指定的账户账号等信息缴纳投标保证金。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注意区分缴纳保证金的帐户、帐号。每个项目及其分包、分标段的保证金帐号各不相同,应按照指定的账户账号对应交入。不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入指定账户而阻碍对其投标保证金到账认定和退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保证金退款信息将在重庆市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退费通知”专栏中进行同步公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 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进账账户。 1.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2. 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后,即送垫江县公共交易中心一份纸质件和扫描电子件,交易中心在收到纸质件和扫描电子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 3.流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公示期满后,无质疑、投诉、举报的情形下3个工作日内退还。 4.有质疑、投诉、举报等情形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受理的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5.若投标人发生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供评审专家审查(身份证原件除外)。 近年完成的类3.5.3 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信誉要求的年份要求 是否承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签字盖章要求 201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3.5.5 投标截止前3年,指2013年1月1日起至今。 3.6 不承诺 3.7.3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一式二份,一正一副,中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的时候再向招标人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三套。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部分组成。 要紧应包括下列内容: 3.7.4 投标文件份数 3.7.5 装订要求 1、投标函部分:一式二份,一正一副(必须按附后规定格式编制) (1)投标函(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托付条款号 条款名称 书(原件) 编 列 内 容 2、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一式二份,一正一副 以上部分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制作成册(资格审查资料中应包含商务部分内容),并应编制名目; 1. 投标文件袋用 “投标函部分”袋、 “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 资格审查资料部分装入“资格审查资料”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注:如投标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投标文件袋。 备注:各潜在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要求进行制作投标文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条款号 条款名称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开标时刻和地点 编 列 内 容 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垫江县南阳公园县级机关2号综合办公楼2楼) 4.2.2 4.2.3 否 5.1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开标时刻:同投标截止时刻。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刻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如为托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还需核验授权托付书及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5.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形,检查人员将自己的姓名和所在单位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外密封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退还给投标人,不予开启; 6.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7.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资格审查资料袋,将资格审查资料袋在监标人的监督下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8.开启投标函部分袋,并当众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形、投标报价、质量目标、监理服务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5.2 开标程序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9. 宣布资格审查结果,将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部分送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的详细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等),并运算出最终得分(资格审查和详细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报价不纳入评标基准价的运算),并举荐中标候选人; 10. 宣布中标候选人顺序和中标价; 11.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2. 开标终止。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是否授权评标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举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贰拾万元。 担保形式:转账支付。 递交时刻:承包人在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进度款同比例同步无息退还,工程竣工验收时无息退还至100%。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7.3.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8.1 重新招标 8.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在中标后监理人员必须驻在现场,工程期间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监理活动。现10.1 场监理班子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人员一致,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或减少,如显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 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1)监理费用结算方式:以监理合同为准。 结算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本项目的实际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作为计费额,采纳直线内插法运算)×中标百分比% 。 (2)监理工作酬劳支付: 进度款采纳季度时期形式进行支付(即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经甲方审定每时期施工进度价款的80%×中标监理费费率,监理费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80%时,停止支付监理费(若合同延期,延期部分的进度款的支付参考以上比例进行支付); 完成国家审计十五日内,付监理费余款的50%(以国家审计后的工程造价运算)。缺陷责任期满,并付清尾款。 1、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2000元,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将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但不单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由中标人一次性向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以上招标代理服务费,然后由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付招标代理机构。 2、本工程的交易服务费为3000元。中标单位按此规定向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人将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但不单列。 10.2 10.3 服务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有冲突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监理进行招标。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形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畴、监理服务周期和监理目标 1.3.1 此次招标范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

1.4.2 此次招标不同意联合体。 1.4.3 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预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峻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咨询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预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隐秘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自行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缘故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

1.10 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 1.11 分包 不承诺 1.12 偏离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条规定。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方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觉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咨询,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质疑区”提出质疑,并自行上传,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遗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答疑区”公布,但不指明澄清咨询题的来源,投标人自主下载有关资料。

2.2.3 投标人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刻前,招标人能够补遗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答疑、补遗区”公布,投标人自主下载有关资料。

2.3.2 投标人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函部分

3.1.2 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所规定的材料及评标方法商务部分中所规定的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监理费用

(1)监理费是指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履行驻地监理职责应获得的监理酬金。

(2)监理费包括:为完成本招标文书确定的监理范畴和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招标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设备的使用和治理、检测和试验费用、通讯、生活及办公设施、交通、保险、安全保险费、税费和利润等费用)。监理单位中标后,业主实际支付该费用及提供约定设施外,不再为中标单位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

3.2.2报价依据

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自主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显现专门情形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承诺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银行差不多账户无息转账退还投标保证金。订立书面合同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银行差不多账户无息转账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 (3)无正当理由舍弃中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规定。

3.5.2资格审查资料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能够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能够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全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托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托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幸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显现上述情形,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前,投标人能够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刻和地点

招标人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开标时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布开标,所有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由托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的,需携带托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托付书(原件)。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平、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截了当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举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举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不采纳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投入项目监理人一致,不得更换,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拟投入监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均亲自参与,不得更换,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缺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缺失的,还应当赔偿缺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刻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且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投标。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形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截了当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舍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托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治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专门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猎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要紧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举荐情形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形。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阻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举荐情形以及与评标

有关的其他情形。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阻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此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方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要紧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5项的规定。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托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且其授权托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2.1.1 形式评审标准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报价唯独 投标文件的签署 托付代理人 营业执照 资质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要求 类似项目业绩 其他要求 监理投标范畴 监理服务期 监理质量要求 投标有效期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权益义务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及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投标报价 80分; (2)商务部分 20分;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除外)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技术标准和要求 实质性要求 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 2.2.1 2.2.2 评标基准价 运算方法(投标报价) 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P1即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运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运算完成后(除运算错误外),在后续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2.2.3 投标2.2.4报价标准 承诺偏差率 -8%至+5%(含-8%和+5%) 投标报价 (A) (1) 评分80分 1、 2011年以来,投标人两次获得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先进监理企业得5分,没有不得分(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2、 2011年以来,投标人两次获得省、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先进监理企业得3分,没有不得分(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2.2.4(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企业及人员能力(20分)(B) 3、 2011年以来,投标人两次获得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得5分,没有不得分(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4、 2011年以来,投标人两次获得省、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得3分,没有不得分(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5、 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之上,每增加一名注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于投标人单位)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获奖证书以发证时刻为证,以上所有资料原件备查装入资格审查部分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若不能提供原件视该项为0分处理。 1. 按本章评标方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并按照本章2.2.2项运算方法运算评标基准价。 2.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方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第3.2.1至3.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3 评标程序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及监理方案得分,并确定得分由高至低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3. 如通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仍旧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工作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连续进行。 按2.2.2运算的投标基准价P1得规定分值72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报价与P1相比,每增加1%扣 2分,每减少3.2.1 (1) 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80分) 3.2.1 (2) 商务部分得分 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 企业及人员能力(20分) 1%加1分。超出偏差范畴得0分。 按插入法运算得分。 以上运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按2.2.4(2)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A)+商务部分得分(B) 3.2.4

1. 评标方法 此次评标采纳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

顺序举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方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方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运算

评标基准价运算方法:见评标方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运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运算公式:见评标方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2)商务部分:见评标方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讲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运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运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运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运算出得分B;

3.2.2 评分分值运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讲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讲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能够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讲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同意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讲明或补正。

3.3.2 澄清、讲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讲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讲明或补正有疑咨询的,能够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讲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截了当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举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废标条件

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形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 章节号 第二章1.3.2 条款名称 废标条件 投标函中必须填报监理服务期、且监理服务期必须等于或规定监理服务期,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的总报价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相应最高限价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本项目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3.7 投标文件份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编制、装订、密封的或投标文件监理服务期 第二章3.2 投标报价 数、装订要求 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识、签字、盖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和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4.1 第二章3.4 第三章3.1 初步评审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讲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讲明并提第三章3.2 详细评审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讲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招标中的信誉声明 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其它 辨认的; (5)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的; (7)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8)投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原件核验的。 (9)投标报价为手工填写的。 (10)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依法应当否决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签定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作内容: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所包含的建安工程施工预备时期、施工时期、竣工验收时期及缺陷修复期时期等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

4.工程监理酬劳:大写: 整(建安投资暂定 万元。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

(一)监理范畴: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含的建安工程施工预备时期、施工时期、竣工验收时期及缺陷修复期时期等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四操纵、两治理、一和谐”,即投资操纵、进度操纵、质量操纵、安全操纵、合同治理、信息治理和现场组织和谐。

(二)监理服务期为 日历天(含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开始时刻暂定为 年 月 日前(最终以业主通知为准)至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结算及审计完成后。如工程工期发生变化,监理费不做调整。

(三)建设监理酬劳,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刻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讲明顺序。 (一)监理中标通知书。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托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议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各执肆份。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刻: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托付人”是指承担直截了当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托付人托付监理范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故,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刻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翌日零时的时刻段。

⑾“月”是指按照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刻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点法规、地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讲明和讲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讲明和讲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要紧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习惯的咨询意见,公平爱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托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刻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义务

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和谐,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按照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和谐工作托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刻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形、能在规定时刻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益,以及监理人要紧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阻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刻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职员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刻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治理费)。

第十六条 按照情形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益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畴内,享有以下权益: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咨询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和谐,重要和谐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⑺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形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关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关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峻阻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形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职员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第一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按照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定,公平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益

第二十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缺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缺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托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缺失。

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故的事由受到缺失的,能够向托付人要求补偿缺失。

第三十条 托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故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刻,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形与可能产生的阻碍及时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刻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

第三十二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形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赶忙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刻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刻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缺失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讲明时,或按照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连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

第三十七条 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

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阻碍各方应有的权益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劳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运算,并按约定的时刻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运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同意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秘,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隐秘。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关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缺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和谐,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重庆市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2、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现行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技术标准及规程;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 4、政府批准的有关本项目建设文件; 5、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文件;

6、依法订立的本工程有关监理合同和建设承包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等。

第四条 监理人义务、监理范畴、监理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1.监理人义务:

本合同项目投资为国有资金,监理人既要对托付人负责,还必须对有关资金治理部门负责,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平、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达到监理目标。

2.监理范畴:

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含的建安工程施工预备时期、施工时期、竣工验收时期及缺陷修复期时期等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四操纵、两治理、一和谐”,即投资操纵、进度操纵、质量操纵、安全操纵、合同治理、信息治理和现场组织和谐。

3.监理目标: 投资操纵目标:

(1)操纵在批复概算金额中;

(2)严格操纵工程变更,严格操纵工程造价; (3)严格计量,无超前支付发生。

进度操纵目标:工期均操纵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

质量操纵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

安全治理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监理期间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4.监理工作内容:

(1)应招标人的要求,参与材料、设备的选型、价格谈判及采购、协助招标人完成材料、设备合同的签订;

(2)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审查承包商各项施工预备工作,经招标人批准确认后,负责向承包人下达开工令;

(3)督促承包单位施工治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招标人最终确认后执行;

(5)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进度目标操纵打算、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网络进度打算,经招标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7)编制投资目标操纵打算,审核承包单位的已完工程量及月进度报表、审核新增项目、变更项目的预算报告,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8)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工程总造价构成的分析,加大动态治理,做好整个监理工作的事前操纵、事中操纵、事后操纵。严格执行计价原则,严格操纵、审核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预防违约事件发生,减少索赔事件发生。认真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审核工作,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力争把实际工程造价操纵在预算造价目标范畴内。

(9)编制质量目标操纵打算,对工程的重要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旁站工作;

(10)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审核、招标人批准,重大设计变更报主管部门批复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施工工程变更令;

(11)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治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形;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2)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 (13)与招标人现场代表共同对隐藏工程进行复验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4)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治理,负责对工程变更和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分析处理,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招标人同意后签发变更令;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监理工作总结等文件,并报招标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6)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实施对工程信息的治理;

(17)和谐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治理; (18)主持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包括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工程项目最终总结;

(20)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招标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1)审核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招标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

(22)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3)其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应该由监理负责完成的工作; (24)监理人发觉咨询题应及时汇报,及时进行处理,爱护招标人的最大利益。所有重大事项(如:索赔、工程款项的支付、工期调整、设计变更)必须报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能执行。

(25)在监理托付合同中明确的,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作要求:

(1)监理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经托付人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减少监理人员;

(2)监理人派驻监理现场的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巡视、检测、成品检验、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操纵工程质量和安全。

(3)对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即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监理人员检查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下一个环节的施工。

(4)对施工现场实行旁站监理,即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重要工序、隐藏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条件。 第十条 托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刻: 1、本工程立项等政府批准的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2、本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文件; 3、设计施工图纸、图讲及有关设计标准; 4、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5、托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托付人确认的本工程有关投标文件;

6、其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的提供时刻应满足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在 7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专门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以托付人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提供简易现场办公室和其他必需设施;

2、监理机构日常发生的通讯、交通运输等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监理人自备的、托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补偿金额= 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托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提交给托付人的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应在次月5日前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过程中显现的重大咨询题应及时报告托付人,并在24小时内报告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缺失:详见附件一:附加协议条款。

监理人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托付人的经济缺失,按照监理人相应责任,由其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部分。

第三十九条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运算方法、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劳:

1、结算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本项目的实际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作为计费额,采纳直线内插法运算)×中标百分比% 。

2、监理酬劳的支付方式:

(1)本工程中标人进场后,招标人不预付监理费用。

(2)进度款采纳季度时期形式进行支付(即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经甲方审定每时期施工进度价款的80%×中标监理费费率,监理费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80%时,停止支付监理费(若合同延期,延期部分的进度款的支付参考以上比例进行支付);

完成国家审计十五日内,付监理费余款的50%(以国家审计后的工程造价运算)。缺陷责任期满,并付清尾款。

3、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运算方法、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不采纳。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采纳银行转账支票或承兑汇票支付酬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托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附件)。 附件一:附加协议条款 附件二: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附件一: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1)监理人应配备与本工程建设相习惯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应专业相配套且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托付人审批。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人员一致,且各专业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投标书所报人员数量,未经托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托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按监理人未能履约处理。在监理过程中,托付人有权按照项目建设情形提出增加或调换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满足,但不增加监理费用。

(2)托付人有权对监理机构中有严峻失职人员提出撤换要求,并对监理人派遣该失职人员的行为视为违约,将在监理酬金中扣除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有严峻失职行为进行撤换,扣除监理酬劳监理酬金总额10%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严峻失职行为进行撤换,每撤换一个扣除监理酬金总额5%的违约金。监理员有严峻失职行为进行撤换,从第三人起,每撤换一人扣除监理酬金总额2%的违约金。监理人在投标时承诺的仪器、设备不能提供现场使用致使不能顺利实施,视同违约,扣除监理酬金总额2%的违约金。

(3)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建设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押证,且不得兼其它项目监理。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不承诺中途更换,如遇专门情形调整时必须报托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托付人要求的除外)。如未经托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则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承担10万元违约金;未经托付人同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人员的,监理人按每人5万元的承担违约金。造价、概预算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担任各项造价及结算审核工作,其它监理人员确需更换必须经托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实际驻施工现场天数不得少于15 工作日,其它监理人员每月实际驻现场天数不得少于20工作日,若出勤率达不到上述

要求托付人将有权按每人每天5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在监理酬劳中扣除,直至终止合同。

(4)不管工作日或节假日,监理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监理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监理人员不足阻碍施工进行,处监理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

(5)监理人员在上岗时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上应注明姓名和岗位,如发觉上岗时没有佩戴上岗证,处以50元/次的违约金。

(6)监理人员应加大廉政教育,不得向承包人收取加班费或其他任何钞票物,否则发觉一次处以监理人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没收有关钞票物;发觉两次,则更换有关人员,情节严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监理人应加大对监理机构人员的治理和领导,每个月不应少于2次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8)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监理人员如有上述违约情形发生,监理人必须赶忙纠正,如监理人拒不纠正的,托付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对监理人处以监理酬劳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9)监理人应按投标时的承诺,自费向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设施(其中必须包括电脑和打印机)、有关检测设备和仪器外表及技术资料,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否则,托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监理酬劳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10)监理人应对其派驻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投保意外损害险,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2、工程质量操纵

(1)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本工程质量的监督、操纵和治理,确保本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同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形,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计策和操纵重点,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并编写工程质量操纵方案或措施。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若监理人未能发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重大的缺陷或咨询题时,托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监理酬劳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如施工方案中有较大缺陷或存在较大咨询题而监理工程师未指出来,由此给托付人造成的一切缺失,概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本工程质量严格监理,按规定采纳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本工程实体每个部位和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操纵,并及时指出、纠正及处理阻碍本工程质量的各种咨询题和因素。接到请验单后,必须在3个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阻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超过3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予监理人一次警告,并处监理人5000元违约金,累计三次警告,要求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如按监理规范要求应该旁站监理而现场无监理人员的,处监理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果发生一次重大质量事故,或本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的,托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监理酬劳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4)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保证承包人所采纳的材料设备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图讲、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托付人的要求。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产品合格证明、检测资料等严格进行审查,应对进场原材料的品质、储存等进行认真检查,填写原材料进场记录,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场。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上述要求不符时,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对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赶忙运出施工场地;对已用于工程的,应要求承包人负责拆除或修复。如发觉不合格材料设备已进场,必须对承包人发出书面限期整改工作指令,并严格监督执行,否则监理单位将负连带责任,处以监理单位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果发生因监理人职员作疏忽或监管不严造成不合格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的,托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监理酬劳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5)如托付人或质检站在检查承包人工作时发觉质量咨询题,而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出相应处理措施,视为监理人处理不力,一样性的咨询题处以监理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重大安全质量咨询题给托付人造成的一切缺失,概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

(6)监理人员需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如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托付人发觉现场监理未做好抽检记录,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

(7)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应对工程保修范畴进行跟踪检查;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程质量缺陷缘故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缘故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托付人审批;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3、工程进度操纵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打算等资料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形,对工期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计策和操纵重点,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并编写工程进度操纵方案或措施。

(2)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打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确保承包人的进度打算安排合理并符合托付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打算的要求。同时对上期打算的完成情形进行统计分析,如未完成目标需研究切实可行的计策,以在下期打算中赶回工期。以上情形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否则处监理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

(3)监理人员必须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按经托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进度打算进行施工;对工程进度滞后的缘故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要求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督促事实上施,以确保本工程工期目标的实现。

(4)由于监理人缘故对工程进度操纵、督促和和谐不力,导致月工程实际进度比打算进度延后10日以上的,托付人有权处以监理人5000元/次

的罚款;实际工期比施工承包合同工期延后超过15日以上的,托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监理酬劳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5)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动态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打算进度差距的进度操纵图及进度统计表,否则处监理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

4、工程投资操纵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形,对工程投资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计策和操纵重点,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并编写工程投资操纵方案或措施。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工程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尽量减少因变更引起工程投资的增加。

(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和托付人要求,严格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查,并只能对本工程承包范畴内合格的已完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托付人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的收方计量和隐藏工程的验收工作,凡是涉及收方计量和隐藏工程的验收工作,监理人须派2名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经监理人员参加收方并审核后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时,托付人有权处以监理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

(5)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或其他方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与谈判,受理或驳回承包人或其他方的索赔申请,对索赔理由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告托付人审批;同时,有代表托付人向承包人或其他方进行反索赔的责任和义务。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

(1)监理人必须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各级岗位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考核方法。在监理项目中,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要紧咨询题及处理措施》专栏,每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签。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运算书(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照明、给排水工程施工用电)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刻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工程要有专项施工方案,监

理工程师结合专家讨论的意见,审定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峻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签发复工令后方可复原施工。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和治理,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并编写有关操纵方案或措施。

(3)因监理人失职,经有关部门或托付人及托付人常驻代表检查,发觉施工现场有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的规定并要求停工整的,托付人有权处以监理人5000元 /次的违约金。

(4)因监理人员检查、督促不严,发生一次安全事故,托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违约金,发生安全事故时的违约金额标准如下:

事件类型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专门重大事故 违约金额 3万元/次 7万元/次 10万元/次 注:

①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

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

③ 专门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

④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资料和档案治理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托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三天内提交或作出答复。

(2)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大信息治理,按重庆市城建档案馆、托付人和监理人对工程信息治理的要求,对承包人的档案资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监理机构自己的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并分类归档,并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底前应向托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工程完工后20天内,应向托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后30天内,监理人应按要求分别向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托付人提交一套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和规范以及托付人的规定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得签字。不得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如果发觉监理人员所签署的资料与实际情形不一致,托付人有权处以监理人5000元 /次的违约金。发觉上述情形,托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累计三次更换监理工程师,则按本附加协议第1条中未经托付人同意更换人员的违约金额度处罚。

7、履约担保 不采纳 8、其他

(1)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大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合同的治理,熟悉合同条款的内容,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2)监理工程师应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治理事宜进行监督和治理,本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不力,导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显现咨询题,以及投资操纵不力,服务态度差等情形,托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直至终止监理合同,并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监理费,监理人在接到托付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托付人移交完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及图纸等并退场,责任由监理人承担,托付人保留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力。

(3)因监理人缘故,监理合同终止后,监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托付人提出赔偿。

① 不准作出有损本项目托付人合法利益的任何行为; ② 不准向本工程承包人介绍、举荐分包单位; ③ 不准向本工程承包人介绍、推销建筑材料;

④ 不准擅自参加本工程承包人组织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⑤ 不准同意承包人的奖金、奖品、礼金、礼品及各种补贴; ⑥ 不准参加承包人组织的旅行、休假活动; ⑦ 不准向承包人透露应保密的本工程信息;

⑧ 不准私自借用承包人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第二卷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

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托付书 (三)开户许可证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一)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们差不多认真地研究了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监理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们已了解和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并完全懂得了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的合同范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们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畴内履行驻地监理职责。2. 我们承诺若我单位中标,监理服务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原则结算。我单位监理费报价以建安费为计费基础,投标监理费费率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的 % 在招标文件确认的范畴内,作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和保修时期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以及全部补疑和澄清文件的要求。监理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监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为: 。

2.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前遵守本投标文件。且本投标文件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同意中标。

3.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 4.监理服务期:完成项目施工时期监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期间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时刻周期,不因监理服务期延长增加监理服务费。

5. (其他补充讲明)。 地址:

网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托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刻: 经营期限: 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托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托付 (姓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按照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讲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托付期限: 。 代理人无转托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附:托付代理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附:托付代理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注: 年 月 日

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托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托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托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预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三)开户许可证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部分

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托付书 (二)投标人差不多情形表

(三)监理人完成的代表性监理工程业绩 (四)拟投入项目监理机构 (五)信誉要求 (六)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托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刻: 经营期限: 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托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托付 (姓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按照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讲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托付期限: 。 代理人无转托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附:托付代理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附:托付代理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注: 年 月 日

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托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托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托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预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二)投标人差不多情形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传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刻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畴 备注 姓名 姓名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真 邮政编码 电 话 网 址 电话 电话 联系方式 专业人员总人数: 总 监 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三) 监理人完成的代表性监理工程业绩

投标人名称: 第 页共 页 1 2 3 4 工程名称: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监理工作范畴: 5 工程的性质和特点: 6 7 8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监理目标实现情形: 合同金额: 竣工日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讲明:(1)投标人应附有监理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证明上表所填项目是本单位监理的。 (2)每个项目须单独具表。

(四)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姓 名 性年学历 技术 拟担任 注册证监理工本 岗 位 业绩1 业绩2 别 龄 职称 职 务 书编号 作年限 工程年限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要紧人员简历表

姓 职 名 称 年 龄 职 务 年毕业于 学历 拟在本合同任职 学校 专业 毕业学校 要紧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五)信誉要求 信誉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2013年以来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或受到停止招标投标的处罚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的;

检察机关查询2013年以来行贿犯罪档案无不良记录。

我单位如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我公司甘愿承担可能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的后果。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书,投标人的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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