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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5篇》

2023-02-23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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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5

篇》

第一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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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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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同时”的验收1)验收内容

(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4)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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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5)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篇: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建设项目3职责

3.1技术管理部、工艺研究所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并组织对新产生危险源的识别和预先评价。

3.2各分公司、分部装备管理处、工艺制造处、武装保卫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三同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并组织对新产生危险源的识别和预先评价。

3.3安全管理部、分公司、分部安全管理处负责参与和监督“三同时”项目设计、制作、安装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情况的落实。4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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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1.1同时设计。就是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

4.1.2同时施工。就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完成主体工程,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

4.1.3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就是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必须同时确保安全设施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确有必要停用或者拆除,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意义

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日

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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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护堤。(防患于未然)

它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4.3.1可行性研究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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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4.3.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图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的深度有详细规定。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专用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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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3.3施工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4.3.4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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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写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3.5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阶段进行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人使用的情况。

(2)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

(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4)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情况。

(5)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情况,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情况。

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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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

4.4.1各级高度重视。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国家和省人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制订了相关规章,有关部委专门发文进行要求。国家和各级安监部门多次发文进行督促。

4.4.2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对于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国家专门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且有专业法律法规相配合,三同时工作要求清楚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进展得比较好。

而对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法》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且没有专门配套的法规,致使三同时工作无抓手,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出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从《办法》内容看,出台的比较仓促,对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仍不够详细,且法律效力不强)

4.4.3工作正全面展开。以国家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正全面展开。5相关/支持文件

5.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5.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5.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5.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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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5.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

5.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

第三篇: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相关术语定义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职责

实施单位负责“三同时”工作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实施单位负责依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消防卫生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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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项目的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正式批准后,必须申报,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三同时”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需注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装备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防雷“三同时”;环保设施“三同时”;消防“三同时”。 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登记使用手续。 5.2建设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建设管理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5.3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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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必须有“三同时”专篇。

5.4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实施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5.5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建设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由建设管理部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验收报告》。

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对验收中提出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建设管理部。

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6考核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和未经建设管理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7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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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建设项目。3管理职责

3.1综合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3.2安全生产部、机电部负责协助并监督项目安全“三同时”的执行。

3.3安全生产部负责对企业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进行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3.4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进行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3.5公司机电部、安全生产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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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术语

4.1“三同时”。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2“三查四定”

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5工作程序

5.1企业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项目办应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5.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5.2项目办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5.3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5.3.1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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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研究及项目设立审查阶段5.3.1.1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3.1.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5.3.1.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3.1.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3.1.5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 5.3.1.6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 5.3.2初步设计阶段

5.3.2.1工程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及评审意见。

5.3.2.2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2.3将消防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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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5.3.2.5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3施工图设计阶段

5.3.3.1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5.3.3.2将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5.3.4施工建设阶段

5.3.4.1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5.3.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只能由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3.4.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艺变化、生产规模变化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变等设计变更时,须将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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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说明报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5.3.5装置试生产前

5.3.5.1项目建设完成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5.3.5.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5.3.5.3将试生产方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5.4向公安消防机关提出消防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转入试生产。

5.3.6试生产阶段

5.3.6.1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监测报告,将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5.3.6.2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5.3.6.3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5.3.6.4试生产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试生产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试生产延期手续,不得超期试生产和未经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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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投产。

5.3.6.5准备验收资料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转入正式生产阶段。

5.4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5.4.1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5.4.2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4.3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5.4.4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5.4.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制度;

5.4.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5.5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负责单位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5.6建设项目负责单位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7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后期应组织进行“三查四定”工作。

5.8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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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限期整改。

5.9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使用。

5.10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档案和台账

5.10.1安全生产部作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本单位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工作台账。

5.10.2综合部应当向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资料、项目投资额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投入基础数据等有关资料。

5.12企业的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13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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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1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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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2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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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

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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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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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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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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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

6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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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7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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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8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对其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非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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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非高危行业“三同时”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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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予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立法简要经过

遵照元元同志指示,规划司起草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10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辽宁、山东、浙江、江苏、陕西、黑龙江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11月16日,元元同志对“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并区分建

10设项目分别予以规定,等等。照此要求,政法司对“三同时”进行了审核,研究、修改和完善了送审稿的有关条款。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所赋予总局的职责,结合“三同时”的工作特点,尽量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晰,易于操作。

1.关于法名。

送审稿原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为开宗明义,按照元元同志要求,我们将法名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关于适用范围。

《送审稿》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办法》调整的主体。《送审稿》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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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二是界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送审稿》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三是考虑到总局现有规章已分别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 11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新旧规章的衔接,《送审稿》第二条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不适用《送审稿》的规定,仍然执行原规章的规定。

3.关于的监管内容。

一是规定了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不同监管方式和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送审稿》将建设项目区分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高危项目和其他非高危项目,《送审稿》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高危建设项目的范围。

二是对高危和非高危建设项目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对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送审稿》规定的具体监管程序包括: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

三是对非高危建设项目,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对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未设定行政许可,因此,《送审稿》不宜作出这方面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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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但是,为了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审稿》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4.关于本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考虑到建设工程涉及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对违反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和决定机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各有不同。为避免矛盾,

12《送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送审稿》还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送审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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