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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2023-01-19 来源:年旅网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

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 A 、适用于所有国家; 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 B 、不干涉内政; C 、互不侵犯; 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13、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国家类型是单一国和复合国。 14、国家管辖权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是属地关系中的一个小类。不是国家管辖权的大类。

15、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泛指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有明示(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申明)默示(通过参加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国家豁免而接受管辖)

注意:国家、授权代表出庭主张国家豁免权,或要求法院宣布裁判无效的,不构成放弃;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必须明示。

16、国家承认中的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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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原则。

国家承认含有愿意将新国家视为国家而与其交往的意思。

注意:国家无需承认新国家的义务,也无任意承认新国家的绝对自由。 17、国家的要素:主权;确定的领土(不是划定的领土);政权组织;定居的居民。

18、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是可以撤销的。

19、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对于条约作如下处理:A、人身性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同盟互助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不予继承;B 、处分性条约,设立与领土有关的权利义务的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条约、河流交通条约、水利灌溉条约),应予继承;C 、经济性条约酌情决定。

20、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承认和被承认权。

21、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有: A 、宗旨是处理国际间的特定事务; B 、成员是国家; C 、有常设机构。

22、联合国的主要机关有: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23、在维和和安全上,安理会有优先权,大会在这方面主要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对采取维和行动已列入安理会议事日程的问题,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注意: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是安理会。

24、经社理事会,是负责协调联合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机关。

25、联合国专门机构,在组织上不从属于联合国,通过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是全球性从事专门领域活动的国际组织。

26、国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用。

27、国际不法行为有:国际罪行和国际侵权行为(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国际习惯行为、条约义务行为)

28、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A 、客观上,违背了国际义务;B 、主观上,行为国有故意和过失;C 、可归责于国家。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C 、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使的人的行为;D 、别国或者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所为的行为;E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它们以此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使得越权或者不法行为; F、由于国家失职或者纵容私人或者私人团体的不法行为。

注意:对一国国内被承认的叛乱团体或者革命起义运动机关的不法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对于私人或者私人团体的不法行为,一般也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29、排除国际行为的不法性情形有:A 、不可抗力;B 、同意(一定要明确同意,但不一定要书面同意);C 、对抗和自卫;D 、偶然事故;E 、危难和紧急状态。

30、国家的责任形式:A 、终止不法行为; B 、恢复原状; C 、赔偿; D 、道歉; E 、保证不再重犯; F 、限制主权。

31、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不是传统上的国际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形式是赔偿、恢复原状。没有限制主权、终止不法行为、道歉。 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国家;国家和营运人;营运人。

32、对于人工添附,如果涉及他国利益时,在未与利害各国达成协议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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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这种人工添附,否则是非法,所以在界河上单方添附违法。

33、在《南极条约》规定的有效期内,缔约国原来对南极地区提示的主权要求,应予冻结。

3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各国领海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管辖。与毗邻区相邻。注意: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固有,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的形式宣告,才能实现;该主权仅仅适用于区内自然资源;专属经济区并非领土的一部分。 35、毗邻区内,沿海国可以行使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管制。

36、国家拥有某些特定权利及某种程度管辖权的海洋区域有:大陆架、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37、划定群岛基线时,连接两点基线的程度最长不超过200海里。

38、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注意:开发海底资源不属于公海自由,它由国际海洋管理局组织开发(由海洋局企业部进行区域开发,同时由缔约国有效控制自然人、法人与海洋局以合作方式进行,即平行开发制)

39、军舰在公海上有完全豁免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临登检查。此外,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用用于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也有此种权利。

40、方便旗船,视为无国籍船,任何国家的军舰可以行使临登权。 41、惩治民用航空器的犯罪的国际条约有:《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东京公约》,我国已加入了上述三个公约。

42、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的义务。

43、外国民用航空器须取得我国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才能在我国经营国际航班运输业务,须经批准才能进入我国领空。注意:外国航空器不得经营我国的国内运输业务。 44、《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两公约均未包括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罪行作为制止和惩罚的对象。 注意:《海牙公约》适用时间比《东京公约》略宽。 45、无害通过不适用于飞机,(军用和民用飞机),它只适用于民事船舶,军舰不适用无害通过。

46、外空法核心条约包括《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 47、发射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并登记发射国国名、发射时间、发射地点、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等情况。发射国对外层空间实体享有所有权、管辖权、控制权、使用权,是对该实体行使管辖权的主体。 48、《外层空间》主要内容是,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外空物登记管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救援宇航员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49、《责任公约》的内容:A 、发射国对地表或者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B 、发射物在地表外(外空)给他国空间物体、宇航员、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发射国应承担过失责任。C 、甲国发射物在外空对乙国空间物造成损害的,并因对地面丙国人员财产、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的,甲乙两国对丙国共同负绝对责任。D、甲国发射物在外空对乙国空间物造成损害的,并因对丙国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成损害的,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责任。

注意:损害赔偿由受害国或受损的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有外交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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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没有外交关系的,则请求另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如果双方多时联合国会员国的,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

赔偿已恢复为原则,一般以要求国货币赔付,经要求也可以用赔偿国货币赔付。 50、《营救协定》的内容:通知(发射国、联合国秘书长);营救、寻找(宇航员);归还(宇航员给发射当局)。

51、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52、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叫原始取得,注意不要和血统主义混淆。 53、单系血统主义又称为父系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又称为双亲血统主义。 54、居民中的一般外国人有:投资的外商、访问的学者、留学生等,但不包括外交人员、国家元首等。

55、差别待遇有:A 、对外国人进入某些职业、产业予以禁止、限制;B 、在一些领域,如贸易投资税收方面,规定给与某些外国人高于国民的优惠;C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得参加政治党派、政治活动;也无服兵役的义务;D 、未取得居留证件或来华留学的外国人,未经有关国家部门批准,不得在中国就业。

56、一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已经用尽了当地救济;受害人受害时起到得到外交保护时止,连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对与该侵害,所在国负有国际责任。 57、有关个人所在国以外的一切对该人有管辖权的国家有请求引渡的权利。包括:罪行发生地国、受害国、犯人所属国。

注意: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不是政治犯);罪行特定原则;违反军法不引渡原则。

注意:庇护的对象是政治难民和政治犯。

5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有:工作与享受良好的工作条件权;休息权;组织与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准和免受饥饿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及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利益和著作权;罢工权;创作自由权;身体与精神健康权。

59、中国政府认为,人权目前既是一向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既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国家独立权和生存权。基本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关于人权的两个最基本的条约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盟约》。

60、人权保护的主要和根本的方式是通过国内法来实现的。注意:人权原则不是国际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人权不依靠国际法来创设和保障。

61、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A 、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权;B 、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C 、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优惠; D 、经济共同体内部优惠。 62、国家外交关系通常是通过互设使馆来实现的,而不相互承认来实现的。 63、使馆人员可以分为外交人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专员、馆长);行政技术人员(办公室负责人、登记员、速记员、译电员、打字员、翻译、无线电技术员、会计等);服务人员(司机、传达员、厨师、门卫、维修工、清洁工等)。

64、使馆的职权: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领馆的职权:保护、促进、调查、办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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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使馆馆长空缺时,代行馆长职务的人称为临时代办。注意:临时代办和代办是两个不同概念。代办事最低一级的使馆馆长。临时代办时临时代行使馆馆长职务的人。

66、外交人员,主动提起诉讼,并被反诉的,不享有民事豁免权。 关于执行上,不能视为当然放弃执行豁免权。

67、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有: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寓所的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

注意:领事对所涉职务以外的事项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68、外交人员的家属是指与其构成统一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69、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70、外交人员下列行为不享有豁免: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所引起的诉讼;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被反诉的。

放弃管辖必须经派遣国明确同意。外交代表有免除作证的义务,但派遣国明确放弃的除外。

71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1年《外交特权豁免条列》增加了: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

72、第三人没有义务给与外交人员使馆人员过境的义务,但如果第三国发了签证,则应当给与过境必须的豁免。

73、领馆火灾或者其他灾害时,可以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采取保护措施。但使馆不能。

74、联邦各成员国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签订条约。 75、加入条约一般是加入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76、谈判、协商、草签均不产生拘束力,只有签署才能产生拘束力。

77、当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注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要第三国同意。

78、条约以作标准的文本一般是双方本国文字文本,条约明确规定的某种文本不一定是标准本。

79、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条约规定或该条约各当事国约定在有分歧时以一特定约文为准外,每一文字的约文同一作准。在各标准约文中,条约用语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如有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最能调和各方约文的意义。注意:各方均不能从对方的约文解释中获益。 80、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法院解决;仲裁。

政治方法有: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协商、斡旋。

在国际法和国际法的实践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81、法律性争端: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因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而引起的争端;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争端。

政治性争端:意识形态争端;社会制度争端;宗教信仰争端。 事实性争端:对某种情况、事实真相发生争执引起的争端。

82、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

强制方法是反报和报复。非强制方法也称为外交方法政治方法有: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协商、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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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报与报复的区别是反报是以同样或类似的合法行为,反击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不友好的行为;报复是以同样的不法行为,反击另一国的不法行为。 83、在国际法院诉讼中,附带程序称为特别程序。包括:临时保全;初步反对主张;反诉;参加或共同诉讼;向法院的特别提交和停止。 国际法院判决做出后,将开庭宣布,并自宣读时生效。

国际法院判决做出后,不得上诉,但可以请求法院做出解释。对该判决不履行的,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采取执行方法。

84、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越权;仲裁员犯有诈欺行为;裁决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85、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武装冲突的事实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包括反对殖民统治战争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国内战争。

区分武装冲突和战争的关键在于交战国意向。

86、战争法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包括交战国、中立国、经过宣战的战争状态。 87、国际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文件是《巴黎非战公约》国际战争法条约体系分为海牙规则体系与日内瓦规则体系。

88、战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军事必要不能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法义务原则;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尊重战争法义务原则;人道原则;区别待遇原则;遵守中立原则。

89、缔约国之间发生战争,则交战国某些条约即应终止。

90、交战国在战争中应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区分公产、私产。

A、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使馆财产、档案等外,可以没收。B 、对占领区内,军事性的敌国财产可以征用,对不动产可以征用,但不得拥有、变卖、或做其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C、具有军事化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寨可以破坏;D 、交战国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私产可以限制,比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但是不得侵占;E 、对于占领区敌国人民私有财产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干涉、没收,但是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以征用;F 、交战国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货物可以拿捕、没收,但是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G、对中立国商船上的的敌国私产,除可以用于战争目的外,一般不应当拿捕、没收;H、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以拿捕、没收。

91、战争开始后的法律后果有:外交领事关系断绝;条约关系发生变化;经贸往来禁止;对敌国财产、公民发生影响。

注意:在国际组织关系中,不发生变化,比如伊美战争中,伊拉克在联合国的地位不变。

92、武装冲突开始后,部分适用战争法。

93、战争停止的方式有:缔结和平条约;联合申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注意:投降不是战争结束的方式。

敌对行动停止的方式有: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休战。 94、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国。

95、禁止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A、极度残酷的武器;B 、化学武器;C 、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 D 、改变环境的战争方法; E 、核武器; F 、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假装在休战旗下谈判或者投降意图的;假装因伤、因病,而无能力的;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的;使用联合国、中立国、其他非冲突各方国家计好、标志、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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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合法交战者有:正规军;武装部队;民兵;义勇军;游击队;志愿军;军使;侦察兵。非正规军是指民兵;游击队;志愿军。 注意:雇佣兵和间谍不在此列。

97、武装部对应强制遵守国际法规则,对于国内法则不一定遵守。

98、首次规定战争犯,应个人负刑事责任的文件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99、开创国际法庭审理战争罪犯先例的法庭有: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

100、前南国际法庭是联合国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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