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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3-04-28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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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源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保证煤矿正常、安全运行,提高矿区各领导与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素质,特制定新陶阳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详见附表。

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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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4 3.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责任制------------------------19 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3 5.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8 6.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2 7.安监科岗位责任制------------------------------------33 8. 安监科长岗位职责责任制-----------------------------37 9. 调度室岗位责任制-----------------------------------38 10. 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40 11. 技术科岗位责任制----------------------------------44 12. 技术科科长岗位责任制------------------------------45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岗位职责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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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程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程按章作业。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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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责任追究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挤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都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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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㈡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矿长负责直接责任。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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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未按规定主持如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矿长负直接责任。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开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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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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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是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他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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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㈡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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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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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岗位职责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每旬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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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学习”、“反风学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㈡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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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学习”、“反风学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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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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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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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负责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必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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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㈡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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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责领导。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行为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得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就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岗位职责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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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学习。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采、三量平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协助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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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㈡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降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学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理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持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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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按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得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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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岗位职责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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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反风学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学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㈡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㈡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降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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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学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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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岗位责任制

1、负责检查本公司各矿井对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情况。

2、负责检查各个生产环节和所有工作岗位和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巡回检查、日检查和班(组)自查和特殊时期检查。

4、负责对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采取三定的方针(定专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

8、负责对查出的三违现象(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9、对在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要详细作好检查记录和处理情况记录,以待备查。

10、负责各矿火工品日常检查工作及火工品使用业务指导。

11、负责每日安全检查、每周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及每月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止三违等情况汇报。

12、负责向张能公司安监分局上报各类资料。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安监科长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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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长是安全监察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直接负责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安全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2、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定.

4、参与其它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5、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施工工程完工后,参与竣工验收.

6、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7、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8、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

9、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10、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11、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12、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13、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4、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15、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6、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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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关的处罚. 18、监督煤矿安全实施,设备,仪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的执行情况. 1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2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于安检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于安检科科长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4、在安监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相应责任

5、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6、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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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汇报,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负直接责任。

11、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运行的,负直接责任。 12、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1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调度室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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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调度会,协调解决各单位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负责落实调度会下达的安全指令集整改计划.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负责落实.

4、坚持执行安全 与生产的“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和安全设置与技术施工“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及时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指挥生产同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应立即下令停产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负责日常工作处理,协调各单位的人,财,物,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7、现场发生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程序及时上报。

8、必须坚守岗位,不的擅离职守。

9、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指令的上传下达,及时掌握煤矿上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处理。

10、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汇总,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统计。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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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室主任岗位职责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 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练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谋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议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1、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3、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考核。

4、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5、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6、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7、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8、负责安全隐患的 整改情况调度。

9、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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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协调。 11、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12、负责保证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13、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理职权。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罪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4、调度室发现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6、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7、煤矿各类调度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8、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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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1、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2、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3、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4、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1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1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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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科岗位责任制

1、负责水文,地质,测量,科技管理,开采设计,地形物探等方面安全工作和地测质量标准化工作。

2、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贯彻。 3、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按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审批相关技术和技术措施.

4、负责掌握,安排防治水工程,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落实.

5、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6、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负责新上项目的安全技术方案论证.

7、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力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8、参加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9、建立技术档案,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参加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10、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技术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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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1.必须积极协助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力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4.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5.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6.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7.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8.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9.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10.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12.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13.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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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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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处分.

4、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考核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6、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7、在由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调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8、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因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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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2、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和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13、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4、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6、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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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责任制

发: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存档 源丰煤矿综合办公室 2012年1月1日印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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