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湖北省麻武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所有路基清淤回填工程,无论是否与设计相符,均按工程变更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技术变更和费用变更。
第一部分 技术变更 一、清淤工程的界定
本项目以下列指标进行控制,作为地基表层清淤工程的界定:
(一)粘质土、有机质土天然含水量≥35%或液限(处于极软塑或流塑状态)。
(二)粉质土天然含水量≥30%或液限(处于极软塑或流塑状态)。
二、回填材料的选用
回填材料应本着就地取材、降低造价并满足设计要求的原则取用,原则上采用利用石方或利用土方(水稳性较好的)回填,未经设计代表和总监办书面认可,不得采用填筑碎石土回填或采用非设计要求的材料回填。
三、清淤、回填工程的现场验收权限
(一)单个工点清淤数量小于1500立方米的,由驻地办验收(由驻地办组织现场确认和联测验收,并签认现场复核单)。
(二)单个工点清淤数量在1500立方米和3000立方米之间的,由总监办验收(由总监办组织现场确认和联测验收,并签认现场复核单)。
(三)单个工点清淤数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由业主验收(由业主组织现场确认和联测验收,并签认现场复核单)。
(四)上级验收单位有权对下级验收单位授权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抽检或复查。
四、清淤工程审批程序
(一)所有清淤工程,均应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许施工。
(二)在承包人上报清淤工程申请时,应完成以下工作,并附相关资料:
1、在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修筑围堰,该项工作作为清淤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也不因此而发生变更。
2、采取有效排水措施,确保清淤范围无积水。
3、清淤平面图,须示出清淤地段中线及桩号、公路用地范围、平面尺寸、各勘探点位置及淤泥深度。
清淤深度及范围采用麻花钻或挖探的方法,依据本项目对清淤工程的界定指标来确定,勘探点密度不少于1点/200平方米,且在清淤范围内均匀分布在各断面上。
4、清淤及回填预估工程量计算表式。
5、清淤前各勘探点沿深度液塑限、土质、天然含水量的土工试验成果资料。
6、照片及影像资料等。
(三)驻地办接到承包人清淤工程申请后,应进行符合性审查及复测、勘探,并在2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对该工点采用麻花钻或挖探的方法进行复勘(勘探点密度不少于1点/500平方米,且在清淤范围内均匀分布),并完成各勘探点沿深度液塑限、土质、天然含水量的土工试验成果资料。
2、对该工点清淤平面图的复测、复核结论。 3、对该工点承包人上报的清淤回填预估工程量计算表式的复核结论。
(四)驻地办完成上述工作后,如果其复核确认的预估工程量在其授权范围之内,直接审批,否则上报总监办审批。
总监办在接到驻地办现场确认的申请后,2日内组织现场确认。
(五)审批单位的现场确认,应对清淤范围(只认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清淤深度、预估工程量予以确认,并填写清淤前现场复核单(格式附后);参加各方在现场确认的当天完成预估清淤数量的签字确认;为便于清淤后测量清淤深度,审批单位须指定有代表性的原地面标志在清淤过程中予以保留;清淤前现场复核单签署后应于1日内上报省建设项目部工管处。
五、清淤工程的验收程序
(一)承包人在完成清淤工程后,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驻地办(总监办、业主)申请现场验收。
(二)除非经过审批,否则承包人擅自超挖部分将不予计量。各审批单位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该项审批工作,否则应及时上报。
(三)承包人上报验收申请后,驻地办、总监办、业主根据权限2日内对清淤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填写回填前现场复核单(格式附后),现场确认回填材料、清淤回填工程量及工程费用,并在当天完成签字手续。回填前现场复核单签署后应于1日内传真至总监办及省建设项目部工管处。
(四)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回填施工。回填施工应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执行。
(五)整个清淤、回填审批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排水措施,确保清淤、回填范围无积水。
第二部分 费用变更
一、清淤、回填工作的中间计量
施工单位以授权范围内有效签字后的回填前现场复核单为依据,数量在清单范围内,可以进行中间计量支付申请。
数量超出清单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申请,待变更令批复后,才能进行中间计量支付申请。
二、清淤、回填工作的变更手续
施工单位最后一次清淤现场的现场验收完成之后7天内,应办理清淤变更申请手续,每个清淤工点的现场复核单及清淤横断面图和工程量的计算表式为变更申请必须的附件材料。清淤工作的变更令发出后,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所有的清淤计量与支付。
第三部分 其它有关要求
一、所有图纸一律按A4图幅绘制,图框及签署栏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单个工点清淤回填工程必须按照一次申报的原则申报,严禁肢解;
三、总监办或业主组织现场确认时,驻地办应组织准备好必要的勘测工具,如5米麻花钻、50米皮尺、塔尺等;
四、为保证清淤回填工程量计量、变更的及时、准确,各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清淤回填工程,将不予认可;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范及省建设项目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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