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方式的探讨
作者:王站巧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1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方式的分析,从收缴成本、收缴率、垃圾的资源化及减量化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了不同范围的垃圾收费方式。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收费载体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090-02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要求,严重阻碍了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收费模式,降低收费过程的行政和经济成本,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
一、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部队、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不同征收对象的收费方式
各个收费对象产生垃圾的特点不同,实施收费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同,因此,垃圾收费方式也有所不同。
1、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的垃圾收费方式 (1)定额收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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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收费是以收取固定金额为主要特征的收费方式。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额收费的方式很多,有按户收取的,有按人头收费的,还有按住宅面积计费的。目前我国定额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大都以户为单位,一般收取标准为每户每月3-8元。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计征。 定额收费制的收取方法有上门收取和借助载体收取。
上门收取是由垃圾费稽征人员直接登门收取垃圾处理费,或者委托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上门收取。工作中常遇到较大阻力,逐家逐户收取,没有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对已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居民影响大,征收成果的巩固和进一步推进难度大,收缴率低,周期长,而且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这种收费方式在逐渐减少。
借助载体收取是指借用外部载体(水、电、热、气等)按户收取,这种“捆绑式”收费,居民如果不交垃圾费,就买不到水、电或燃气。由于这种方法对居民存在约束关系,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城市,垃圾费的收缴率一般都很高。但具体与何种费用放到一起收,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来定。
按户收费操作简单实用,但这种收费方法有失公平,家庭人数不同,垃圾产生量不同,所付的垃圾处理费却是相同的,收费金额的多少与生活垃圾的排放量无关,对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没有多大帮助。按照人口或者住房面积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比按户收费稍合理,但管理较复杂,收费成本高,收缴率低。 (2)计量收费制
计量收费法是按每单位用户产生的垃圾量为基数计算所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收费金额是按垃圾排放量的多少计算的,可以增强市民的“排污者付费”意识,明确交纳垃圾处理费是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借助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处置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 然而,首先,我国城市居民居住区绝大多数是单元式住宅,人口密度大,实行计量收费操作难度大,而且消耗大量人力进行监督和计量。其次,计量收费有可能导致对垃圾进行随意丢弃和非法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减少垃圾排放,垃圾处理费的减少和变动性会给政府的预决算带来困难。目前,我国采用计量法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市比较少。
2、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费形式 (1)按人数收取和按床位收取
单位规模大,工作人员多,产生生活垃圾就多;而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等除按人数收取外,按床位收取更加合理,因为床位越多,其服务的人员越多,产生的垃圾就多。因此,按人数和床位数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客观合理的。收取方法有上门收费和代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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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人员逐单位收缴,有的单位不予配合,隐报或虚报职工实际人数和床位数现象严重,造成每年有较大数额流失。部分企业效益不景气,或拒交、或以种种理由拖延缓交,加大了垃圾处理费的收缴难度。由于垃圾费与垃圾量无关,也不利于垃圾的减量化。 由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代扣代收,能确保足额收缴,提高收缴率。 (2)按量收费
按垃圾排放量的多少计算的,多污染多付费,如单位不交费,垃圾就没人运,所以,单位的垃圾费收缴率都比较高。但是不能排除非法弃置、掩埋或焚烧垃圾的行为。
3、具有营业面积的行业垃圾收费方式
餐饮业、影剧院、歌舞厅、商店、超市、门市、浴室、照相、美容美发等服务业、装饰材料市场、汽车站、火车站等按营业面积收取。这一部分营业的种类多,垃圾产生率是不同的,能够按垃圾排放量计征的应该按量收取;不能按垃圾量计征的,按营业面积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上门征收过程中,很多个体户不配合、不支持,拖缴、拒缴现象比比皆是,处理费收缴困难。对个体经营者、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摊位及各类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固定市场的摊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开办者代收代缴;能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
4、按照与垃圾排放相关的参数收取
收费对象的用电量或用水量与其产生的垃圾量有一定的相关性,根据用电量、用水量等量化指标收取垃圾费的好处是有利于收费管理。按照与垃圾排放相关的参数收费研究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垃圾的产生量与其水消费量成正比。广东省中山市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进行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取得较好的效果。“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是按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关系,直接以用水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并委托供水部门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收。这种方法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便于操作,收费成本最低,收缴率高。但在不同行业间,有些用水量大,但垃圾产生量小,有些则相反。也就是说,不同行业应该采用不同的折算系数。
三、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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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公众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提倡居民在家中分类收集,在机关、学校、公园、车站等地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把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废纸张、废玻璃、废塑料等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从而实现了源头减量化。分类后的垃圾采用不同的处理工艺,既提高了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减少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问题,使生活垃圾处理更加合理、有效、科学和环保。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必须承担垃圾处理的费用,使社会各界和市民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提高公众的缴费意识,通过运用经济的手段引导公众从垃圾产生源进行减量化,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2、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议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垃圾收费应收尽收。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公共服务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通道。当然我国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许多城市还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群体,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垃圾费,政府应实行减免政策。
3、科学合理的收费措施
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量为基数计算所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能真正体现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计量收取的方法是按垃圾的重量或体积收费,收费的多少与垃圾排放量直接相关,因此,能激发人们的环保意识,达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的目的,是最公平、最合理的垃圾收费方式。
在当前大部分城市目前还不具备推行垃圾直接计量收费的条件下,通过水电等有效载体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现实有效的;可采取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或者由政府部门代扣代收,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
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具有一定优势,既体现了社会公平,避免了按量计费时少报或不报垃圾产生量的现象和上门收缴时的“拒交”问题,又提高了收缴率,降低了收费成本。另外,这种收费方式还具有可调控性,不同行业的垃圾产生量与水消费量的换算关系随着人们生活习惯、消费水平、环境意识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故在生活垃圾收费的实施过程中可适时调整折算系数。但水消费系数法也存在不足,因为非直接计量收费,无明显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的作用,而且折算系数的确定以及收费对象的分类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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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各地要根据城市垃圾处理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以实际垃圾产生量为基础,制订详细的征收标准,以便于实际操作。在有条件的城市及行业实行计量收费,这样能真正体现出垃圾收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特点,减少生活垃圾的排放量,保证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和提高,从而使垃圾收费工作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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