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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司考真题及解析-民法(不定选)

2021-09-21 来源:年旅网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21年〕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置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丧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答复91-93题。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获得和交付的表述,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获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获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获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此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展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获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获得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获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获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获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此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好心获得制度。

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好心第三人,不能根据好心获得制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因此,AB项错误。

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好心第三人,可以根据好心获得制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戊已获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恳求返还该玉石

答案:D

解析:此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戊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因拾得行为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A项错误。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别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恳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恳求已返还玉石的恳求是受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复原物。因此,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复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期限。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021年〕

〔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答复91-93题。

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置陈某的房屋。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那么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早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那么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归还20万元借款,那么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早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缺乏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中选;至于C,假设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中选。此题正确答案是ABD. 金桥司考资料网〔〕

92.假设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假设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假设贺某放弃抵押权,那么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假设贺某放弃抵押权,那么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

9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中选;B的说法错误,不中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中选;D的说法错误,不中选。此题正确答案是AC.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答复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答案:ACD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A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的说法正确。至于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中选,此题正确答案是ACD.

〔此题答案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CD,但是本人认为应该是ABCD.因为,甲虽然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还没有进展产权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好心第三人。〕。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答案: BD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的说法错误。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说法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获得房屋的所有权,D的说法正确,此题正确答案是BD.

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答案:AD

解析: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好心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

〔2021年·四川〕

〔一〕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一样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请答复91-93题。

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答案:B

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

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此题的正确答案是B.

92.假设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张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该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因此张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金桥司考资料网〔〕

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D.假设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获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那么以其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假设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假设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那么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此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恳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获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获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复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由此,D项的说法正确。此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说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归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21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迫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答复94-96题。

94.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解析:此题包含两个考点: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重点考察后一个问题。?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此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展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展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一样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此题正确答案是D.

95.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恳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21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恳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恳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恳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此题中,虽然辛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那么,在租赁期满之前〔即2009年10月29日之前〕不得恳求庚返还车辆,故A项的说法错误,

B项的说法正确。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归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恳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此题的正确答案为BC.

96.假设戊感到抵押权诉讼过程繁琐并且费用过高,因此在诉讼过程撤诉,并且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恳求己承担保证责任

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承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C项和D项的说法错误。此题的正确答案是B.

〔2007年〕

〔一〕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那么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答复91-93题。

9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月20日 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答案:CD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才能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题中,仅仅是该市的B乡发生了鸡瘟,A 乡并未发生鸡瘟,乙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68条为根据行使不安抗辩权。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那么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题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可以以?合同法?第67条为根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回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题中,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甲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免责,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题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活鸡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所以此题正确选项是CD.

92.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答案:BD

解析:关于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题中,虽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鸡只死亡,但是并不阻碍饲料买卖合同的目的的实现,[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甲不能因此而取消交易,否那么构成违约,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错误。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丙有权要求甲采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进展补救,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此题正确答案是BD.

93.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制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C.假设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假设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才能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题中,由于当地政府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制止鸡鸭外运,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回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题 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有权以?合同法?第 67 条为根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回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B项正确。另外,由于此题中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管制〕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D两项错误。此题正确答案是AB.

〔二〕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答复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恳求返还房屋,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恳求丁某返还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恳求丁某返还房屋,故C项正确,D项错误。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恳求返还房屋,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答案:BC

解析:我国法律并未一概制止“一物二卖〞,从此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 已合法有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恳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王某根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尽管小王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恳求 叶某返还房屋。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小王于2007年5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B项正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D项正确。金桥司考资料网〔〕

〔2006年〕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 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答复91-93题。

91.以下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答案及解析:A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碍事由,所以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A项是正确的。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丙为好心第三人,甲和丙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所以C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丙没有占有房屋。丙不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所以D项是错误的。

92.以下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D.假设合同被撤销,那么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答案及解析:ACD .我过?合同法?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甲对合同被撤销有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A、D两项是正确的。甲与丙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丙已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其与丁之间的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所以C项是正确的。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所以该合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93.以下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假设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假设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好心、自主占有

答案及解析:AC .尽管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获得房屋的占有,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登记才能转让,所以乙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假设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乙是根据合同占有房屋,并不知甲将房屋卖给别人并进展过户登记的情况,所以C项是正确的。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乙没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所以D项是错误的。

〔2005年〕

〔一〕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

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早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答复以下81-84题。

81.以下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答案:CD

考点:遗产的范围

详解:?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消费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此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的夫妻共有房屋5间属于遗产范围,该5间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作价补偿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而提早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奖励和补助,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可见,C项和D项为正确选项。

评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获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此题考察遗产的性质。

8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答案:B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题中,马俊的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是婚姻法的根本考点。

83.以下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恳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恳求

答案:BC

考点:继承人

详解:?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详细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注意,B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该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进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恳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恳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故C正确。D错误。

评论:关于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分得遗产的人,以前很少考到,容易被忽略,是一个冷门考点。关于“应当〞、“可以〞的语言陷阱,那么是词考一以贯之的把戏。

84.以下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ABD

考点: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据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户着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马明〔于1995年病故〕系张桦〔于1999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可见,C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

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可见,D项说法正确。

评论:此题迷惑之处在于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而继承人在期间身亡,那么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时适用奠定了条件。这需要考生细心注意。金桥司考资料网〔〕

〔二〕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答复以下85-88题。

85.以下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假设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假设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假设乙不能归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答案:AD.

考点: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承担

详解: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推定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正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互相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B项表述错误。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推出,共同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缺乏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据此,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86.以下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假设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那么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假设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假设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D

考点:人保物保的竞存、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

详解:?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

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A项表述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想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据此,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五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D项表述正确。

87.假设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A.乙假设对甲进展清偿,那么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假设对甲进展清偿,那么无权对乙进展追偿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答案:AB〔?物权法?公布以后正确答案应为ABC〕

考点:时效届满的效果

详解:根据?民法通那么?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可见甲对乙的而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就成为了自然之债,乙可以选择清偿或者不清偿,但一旦清偿,就不可恳求甲返还。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摘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由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自然之债,债务人有权回绝赔偿,因此假设担保人丙对甲进展清偿,那么事后物权要求甲返还。据此,B的说法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该条规定,甲可以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可见题中C项说法错误。但是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物权法?该条规定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甲对乙的主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甲也不能行使其对戊的房屋的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的说法,原题目中C选项也是正确的。?民法通那么?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的法律事实。此题中,甲对乙的债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年,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D项说法错误。

88.假设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B.如甲同意该协议,那么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贡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假设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答案:BD

考点: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容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 仍应当岁为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B项说法正确。该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之间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容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此题中,抵押人戊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说法错误;假设甲、戊都同意该协议,戊对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故D项说法正确。

评论: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也是司考的一个常见考点,此题特色在于将保证责任与抵押权一并考察。

〔2004年〕

〔一〕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立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恳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恳求。请答复以下81-84题。

81.以下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及解析:B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该条第3款规定,制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建立工程构造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在此题中,乙、丙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属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转包合同,因违犯法律的强迫性规定而无效,所以,B项正确。

82.以下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答案及解析:C . 在民法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时效届满不导致权利失去诉讼保护,而除斥期间的完成那么导致去啊你本身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5条跪地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本条规定中,甲乙之间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那么该权利消灭。因此,乙起诉恳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以,C项正确。

83.以下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答案及解析:D 因为丙不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可能成为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恳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此题中,丙对甲乙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的恳求权,但由于诉讼结果和其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

84.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答案及解析:AD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露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立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A正确。而由于丙和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故丙不能适用第286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故D项正确。

〔二〕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到达国际领先程度。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成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

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按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消费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消费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创造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顿损害并赔偿损失。请答复以下85-88题。金桥司考资料网〔〕

85.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消费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创造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

答案及解析:C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成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C项正确。

86.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顿损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顿损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答案及解析:D 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进犯专利权:“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容许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一样产品、使用一样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消费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容许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正确。金桥司考资料网〔〕

87.丁公司施行甲公司创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及解析:C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创造专利申请经本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创造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创造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创造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003年5月7日甲公司获得专利权。因此,C项正确。

88.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及解析:ACD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施行或者即将施行进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顿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规定。A、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恳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消费经营的急需为限。据此,B项措施不适用。根据该法死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故D项正确。

〔2003年〕

〔一〕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展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回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答复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答案及解析:D.

注意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假设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撤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假设装修物可以撤除那么撤除,不能撤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及解析:D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别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可以撤除的,可以责令撤除;不能撤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此题中,租赁物非因为承租人乙的过错毁损,乙要求甲维修,甲回绝,于是乙自行予以维修,依法费用应由甲承担,A项是正确答案。

84.假设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以下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D.假设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及解析:BCD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此题中,双方口头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因此,该租赁合同是不定期的。由此可见,A项错误。B、C项正确。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D项正确。

〔二〕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 ,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置,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 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答复以下85-88题。

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答案及解析:C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外表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本人男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基于保护好心相对人的原因,发生有效代理的效力。区别与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题中,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C项正确。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它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无权代理或有权代理。更不是间接代理。A、B、D项错误。

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答案及解析:B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题中,某粮油进口公司以前虽是大鹏贸易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但在此题中,某粮油公司作为出卖人而不是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与大鹏公司构成真实的糖蜜所有权交易关系,B项正确,A、D项错误。?合同法?第414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粮油公司和某食品厂之间构成行纪合同,但题中问的是糖蜜交易的类型,所以C项错误。

87.大鹏公司获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答案及解析:BD 第387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但注意的是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持有仓单人称为仓单持有人,其享有受领仓单所载货物的权利。因此B、C项正确。此题中,存货人是粮油公司,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因此大鹏公司是仓单的受让人而不是仓储合同的受让人,故A、C项正确。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恳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B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此题情形不构成欺诈。承担违约责任的详细方式,民法通那么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恳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此题的正确答案为AB.

〔2002年〕

〔一〕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 ,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那么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 元。请答复以下81-85题。

8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B. 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那么?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 ,未尽到看护之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某甲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 ,未尽到看护之责,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所以选C,排除A、B、D.

8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D 此题考无行为才能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某丙的医药费应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适当责任。所以A、B项没有区分主次责任,都是错误的。C项中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而不应由教师甲承担。D项也是幼儿园与乙监护人主次责任没有正确区分。金桥司考资料网〔〕

8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以下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及解析:BC. ?民诉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才能。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某乙是受害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为原告。某丙为损害人、幼儿园亦需承担责任,故为共同被告。?民诉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才能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乙父与丙父皆为诉讼代理人。所以,正确答案为BC.

8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恳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答案及解析:A 此题考诉讼时效。?民法通那么?第136条规定: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存放财物被丧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中选。需要注意的是C根据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但是,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不选C.

〔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假设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络,单独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订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置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答复以下85-89题。

85.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娜一天?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8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答案及解析:C 〔此题有争议〕。

根据?民法通那么?第23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时间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时间的起算点为事故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的次日。此题中,事故发生之日为1994年7月5日。在此根底上加2年,最早申请日期为1996年7月5日。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为C.该提存在争议。

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届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天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及解析:AC 这道题要注意:一是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二是王某的死亡时间确实定。此题中,虽然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但是6间楼房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其中三间属于刘青,另外三间作为王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应选项B、D应当排除。首先根据?民法通那么意见?第36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死亡日期。因此要确定判决的宣告之日。而死亡宣告属于特别程序,必须有一个公告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公告日期为1年。因此判决最早也是在1997年7月以后作出的。而王锋的父亲与1996年10月3日去世,故王锋之父不能成为继承人,王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选A、C.

8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答案及解析:A 王锋与陈莹的婚姻因为违犯婚姻法而无效,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陈某不是继承人,另外刘青由于已经宣告王锋死亡,且未撤销死亡宣告。因此根据?民法通那么意见?的规定,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所以,刘某也不是继承人。

8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置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以下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

A.玉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获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巳将房屋交付

答案及解析:BD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否那么合同效力与登记、批准没有联络,而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在不动产买卖中,登记过户手续只是与所有权移转有关,而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B正确。同时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不是通过占有完成,而是以办理登记过户为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过户之前,买受人没有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89.设王锋与陈莹购置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以下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及解析:ABD .王锋和陈莹各出10万元购置了张明的3间私房。着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分开份额;而后者由各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本案中,王、陈各出资10万元,所以双方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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