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至今仍未有为国内外学者都能一致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究竟是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纵观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所决定的,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法 国际私法性质 法律冲突 涉外民事争议
一、 国际私法中相关概念的厘定
讨论国际私法性质这种复杂问题,应该对其所涵盖或相关联的概念进行分析厘定。与国际私法性质问题相关的重要术语包括:国际关系、国际法。 1国际关系。即不同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它既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政府的正式交往关系如政治、外交关系,也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私人交往关系如商业、婚姻关系。
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往往先于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而存在,而且,在国家的正式关系存在的同时,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更加发展更加有意义。”1
2国际法。狭义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调整国家政府之间正式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广义上的国际法即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其范围远远超过前述对国际法的狭隘理解,它大体上包括了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现金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远非传统的政府之间交往关系所能概括。鉴于这一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别在作理论探讨时,应对国际法作广义的解释,即它在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时,包括了不同国家的私人和团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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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二、国际私法性质的派别之分及观点
(一)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与国内法平行的一个体系,它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
这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是国际法,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1)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他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转引自隆茨等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也就是说,虽然国际法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主权者之间的关系,与公益有关;国际私法的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和法人,是非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涉及私人利益,一般与公益无关,但是国际私法调整的以个人、法人为主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社会中产生的,二者最终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2)从国际私法的渊源而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多的比重。在19世纪中叶开始论争国际私法的性质的同时,统一国际私法的运动日益高涨。从局部地区发展到世界范围,通过各种国际会议,各国签定国际条约,国家之间不但已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冲突规范,而且还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实体规范,有些重要的世界范围的有关国际私法的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也产生影响。2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在这一点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一样的,而且,国际私法的原则是由国际法演变而来的,大多数与国际法的原则相一致。
(二)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并且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意志,不能离开该国民法的总原则及对外政策,应属于国内法性质,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原因有二:其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跨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使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此类民商事活动中,它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司法管辖等方面均与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公法活动迥然不同,这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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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烈英.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法学专辑):61.
国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进一步发展了巴氏的理论,扩大了“物法”或“人法”的适用范围。这一时期的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国内部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无论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和解决纠纷的途径,都应该认为只具有国内法的性质,最多也只能是类似于现在的“区际私法”。
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这一法典的编纂使得法国内部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统一,巴托鲁斯时代的一国内部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转化为内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冲突。该法典对后世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国际私法空间领域的扩大;(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3)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6]该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条文,而在此之前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建立在学说基础上的习惯法,至此,国际私法进入了制定法阶段。《法国民法典》给国际私法带来的影响除了上述几点,还体现在对国际私法性质的改变上,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此时的国际私法已经是为了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了,这使国际私法获得了真正的“国际”的意义,可以说是国际私法性质的一个质变。
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活动迅速发展,并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国际私法的规范开始集中化,以法典或单行法的形式加以制定;国际私法调整范围大大拓展,深入到一切可以进入的领域;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大大增强。[7](p19)同时在这段期间,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出现了许多统一法律适用、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的条约。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与前面提到的对国际私法性质持国际法论观点的学者的主张有密切联系。1893年9月12日,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举行,到1951年的几年时间内,先后制定了7个国际私法公约,在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一个永久性政府间组织之后,在统一国际私法方面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到1997年已经制定了34个国际私法公约,除此之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中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公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参加的国家都比较多。可以说,从国际私法产生国际法成分,到这种成分不断增加,
在当今国际社会,国际统一冲突法正在日益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必须服从社会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否则只能固步自封,失去发展的空间。国际私法为了继续存在,继续发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作用,就必须要不断增加其国际法成分。可以预见,这一发展趋势将会继续进行下去。
如前所述,既然讨论的问题是国际私法究竟应归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里的“国际法”显然就是相对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体系”而不是指国际公法;既然国际关系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不是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的正式关系;既然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要解决所谓“法律冲突”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既然我们衡量国际私法性质的标准是它所调整的对象关系的性质而不是其规范的渊源形式,我们当然会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法律部门而不是国内法。 参考文献:
[1] 唐烈英.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J].西南民族学院学 报,1994(法学专辑):61.
(2)金 明.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法 理 学 浅 析,社会科学 2007 年第8期
[5] 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50.
[6] 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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