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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

2023-03-11 来源:年旅网


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五大工程,提高国家制造创新能力等九大任务,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 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将转型升级资金列入专项转移支付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时原则上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为推进制造业整体水平提升,转型升级资金重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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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等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开展的重点工作。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资金兼顾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转型升级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在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中,原则上采用统一的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根据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方式和实际工作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 两部门根据《中国制造2025》以及工业转型升级等相关规划,发布年度工作指南统一组织实施,工作指南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明确当年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方式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和评审意见,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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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工作指南、项目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资金安排方案,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资金预算且财政补助资金超过30%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后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实施的项目,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组织验收后,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验收情况安排后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转型升级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重点方向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对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监督检查,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转型升级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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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骗取的转型升级资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同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转型升级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转型升级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转型升级资金的; (三)未按照转型升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十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及转型升级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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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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