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半全年奖的发放规定
第1条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发半(全)年奖50%:
1、 迟到、早退累计6次者;
2、 病事假两项合计累计30天者(住院除外、一次性住院30天);
3、 发生产品制质量事故,其损失在5000元—10000元以内者;
4、 发生技安、交通事故其损失在3000元—10000元以内者;
第2条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除半(全)年奖,或不享受奖励:
1、 在试用期内者;
2、 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3、 旷工在一天以上(含一天)者;
4、 病事假(二项合计)累计超过45天(含45天)者;
5、 迟到、早退累计在7次以上(含7次)者;
6、 代打卡或打卡弄虚作假者;
7、 待聘超过三个月(含90天)以上者;
8、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9、 发生产品质量、技安、交通等事故,其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万元)以上者;
10、 利用病事假从事第二职业者;
11、 有赌博、打架斗欧等违纪行为者;
12、 内退、辞退、调离和判刑、死亡人员。
第3条 因质量、技安和交通等事故给公司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在免除责任者本人半(全)年奖的同时,还要扣除部门(三级部)全部人员半(全)年奖的50%。
第4条 半(全)年奖按份额发到各部,由各部根据工作量、完成任务情况和贡献大小考
核发放,不能平均发放。
全年奖参照以上规定执行,量化考核内容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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