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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05-29 来源:年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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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钟 ,}覆理Pesticide Science and Administration 2006,25(8) 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 (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证农药 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 (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当提供分 装授权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 质量检测报告、标签等资料。 第十条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向市农药监 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 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 督管理机构提出 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 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 查.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需续 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研制、生 产及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对研制、 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 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 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续展 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 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 登记。 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 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 验,必须由依法认证的单位承担。承担药效、 毒理学等试验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 行登记试验 第十三条 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获 准登记的农药产品的药效和配比合理性进行跟 定期对农药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质量 抽检结果 踪监督.并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章第十四条农药经营 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分装和进口农药必 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应当 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 第八条 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 收稿日期:2006—07—11 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应当征求同级农业 一5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两 僵疆Pesticide Science and Admimstratmn 2006,25(8) 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流动销售农药产品 (一)未经登记的: f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 准证书的: f三)未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 (四)假冒、伪劣的;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 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必须具有与其经营 的农药产品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 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 料。 f五)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 产的: (六)超过质量保证期限而未经鉴定的。 第十六条 经营的农药产品必须附有标 签。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如 实介绍农药产品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 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但尚有 农药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 则》的规定.并与农药登记备案的标签一致。 进口农药必须附有中文说明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必须建立农药(卫 生杀虫剂除外)经营台帐。出售农药时,应当 开具相应的销售凭证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高毒、剧毒农药及杀 鼠剂核准定点经营制度 使用价值的农药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市农药监 督管理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一定药效的.由 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加盖“过期农药”字样的 标志.明确销售期限.并提供使用方法和用量 说明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一定区域禁止销售某些 限制使用的农药 前款规定区域的划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申请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 位。应当向所在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由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报市农药监 督管理机构按照销售网点布局核准经营 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个 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农药经营人员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 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一)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二)经营一般农药连续三年且未出现违 法行为: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农药使用 (三)具有两名高级或者一名高级、两名 中级农药(植保)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已经建立完整的农药经营台帐 第十九条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 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 经营者对销 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 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对农药合理 使用的指导.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开展技 术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科学施药技术水平: 开展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减 少和消除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农 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按照标签 标明的内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 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保证制度、农药残留检测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含有 国家禁止使用成分的卫生杀虫剂 农药监督管 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杀虫剂产品的 质量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下列农药不得经营: 一5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啄筠钟 ,}霍疆Pesticide Science and Administration 2006,25(8) 度,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本地区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储备一 定数量的农药 储备农药的管理由市和区、县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 毒农药: (一)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 物: (二)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 的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蝗虫等病虫害防治: (四)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 饲料中不得含有农药成分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储备、管理费用由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检查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和拒 绝。 农药监督管理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 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发布农药广告.应当 第三十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 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报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在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批准 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统一灭鼠应当使用国家 规定的杀鼠剂.其组织者应在施药前将杀鼠剂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 样品送检.并经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合格 后方可使用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销售的杀鼠剂产 品进行抽检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卫生和农业行政主管 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未经登记和 审批的农药产品广告 第三十七条运输农药的承运人.应当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农药的洒落、污 染。运输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 药.承运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 的管理规定 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处理 发生农作物药害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调查和技术鉴定 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违反法 药的行为有权举报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 置投诉电话.受理举报 第三十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 因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农药使 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农 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 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其他规定 信誉制度和产品质量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 善农产品农药残留安全检测体系 农药监督管 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动态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销售农 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 作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准 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 一5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llr ,}僵程 Festm ̄de ̄clence and Administration 2UU6,23( ) 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 内的森林病虫害、蝗虫等病虫害防治中使用高 毒、剧毒农药或者将高毒、剧毒农药用于防治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含有 国家禁止使用成分卫生杀虫剂的,由农药监督 管理机构没收其杀虫剂:情节严重的,并处三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卫生害虫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没收尚未使用的农药.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与农 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及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不相符农药的.由农 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对销售的农药产品就地封存 或者予以没收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药经营 者未建立农药经营台帐或者未开具农药销售凭 证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超过质 量保证期限的农药未经检验而销售的.由农药 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包括: (一)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 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 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 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 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苍蝇、蚊子、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区 域内销售禁止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品种的.由农 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农药: 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蟑螂、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物质或者制剂; (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的化合物或者混合物:  ・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 售的农产品.经检测超过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 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进 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 瓜类、果树、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剧 毒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 (四)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 (五)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 第五十一条对农药生产的管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 起施行。200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 津市农药管理办法》 (2001年市政府令第39 号)同时废止 收尚未使用的农药.并责令销毁其产品或者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园林绿化、一定区域 一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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