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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2022-05-08 来源:年旅网


智能建筑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本文截取部分内容]

1.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是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完成后开始的,前期工作是后期工作的必要准备。

因智能建筑技术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结果,具有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多、技术进步快等特点,因此,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工程责任单位编制检测方案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批准,以便既能跟上技术的进步,又能做到检测要求合理和保证工程质量。这一条体现了动态跟进技术发展的思想。

本条对检测结论与处理只做原则性规定,各系统将根据其自身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2.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主要应对在系统检测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子系统或部分进行复检。

观感质量验收包括设备的布局合理性、使用方便性及外观等内容;

智能建筑的等级评定参照GB/T 50314和设计要求进行。

竣工验收结论的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此条规定为基本规定,以坚决阻挡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出现因个别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系统而使整个智能建筑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时,可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对个别不合格系统待其整改合格后再进行专项验收,以免延误整个工程项目的投入使用。专项验收合格后,整个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 通信网络系统

3.1. 一般规定

通信网络系统仅限于在智能建筑内安装的由用户自主管理的通信网络设备及其与公用通信网络之间的接口,不包括由公共电信部门及广播电视部门管理的通信网络设备。

通信网络系统可包括程控电话交换机、ATM交换设备、接入网(xDSL、HFC和FTTx等)、 VSAT卫星通信系统、微蜂窝数字无绳电话系统、无线信号覆盖系统、光纤传输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专用网络系统及会议电视系统等。本章只对通信及会议电视、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等子系统的检测和验收做出规定,其余子系统的检测和验收应根据国家现行规范、设计要求及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试运行是对工程质量稳定性观察的重要阶段,是对设备、系统设计和实际施工质量最直接的检验。

试运行期间统计的数据是验收测试的主要依据。试运行的主要指标和性能达到合同规定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如果主要指标不符合要求或对有关数据发生疑问,经过双方协

商,应从次日开始重新试运行3个月,并对有关数据重测,直至合格为止。

4. 信息网络系统

4.1. 计算权网络系统检测

使用TCP/IP协议网络的连通性测试方法:使用ping命令进行测试。具体测试方法为在dos命令窗口中输入ping命令,格式为“ping x.x.x.x” ,“x.x.x.x” 为网络中机器或设备的网络地址。如返回信息为“Reply from x.x.x.x:bytes= m time<n TTL=y”, 则表明可以连通;同时还应考查返回信息中的响应时间和丢包率等信息。在局域网中,正常情况下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丢包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为0。,测试TCP/IP网络与公共网连通性时,响应时间和丢包率的数值应比在局域网内的测试数值略高,但不应高于设计规定值。如返回信息为“Request time out”或其他信息时,则表明无法连通。专用网络测试仪是指网络协议分析仪和网络流量分析仪等。

使用TCP/IP协议网络的路由测试方法:使用 traceroute命令进行测试。具体测试方法为在dos命令窗口中输入“tracert x.x.x.x” ,输出为到达“x.x.x.x” 节点所经过的路由,如返回信息与定义的路由表相符,则路由设置正确。

4.2. 应用软件检测

黑盒法:测试不涉及软件的结构及编码等,只要求规定的输入能够获得预定的输出。如果系统说明书中有对可靠性的要求,则需进行可靠性测试;支持标准规格说明或承诺支持与其他系统互连的软件系统需进行互连测试。

4.3. 竣工验收

应加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1 中心机房仅允许授权的系统管理人员进入;

2 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对各种网络设备、硬件设备、应用软件、存储介质等的安全管理,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等。特殊行业或者地区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上岗等有特殊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 一般规定

各子系统是指包含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可独立运行的各系统。

5.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由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受控对象是建筑物内的机电设备及其系统,涉及专业领域广,被控设备多,需要明确与各专业的技术接口和施工接口。

电力电缆、控制线缆和通讯线路的施工,在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中引用了相关标准的内容。在工程实施中如有特殊要求可按设计文件执行。

本条中传感器、电动阀门、执行器和其他仪表设备包含内容比较多,安装要求应按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标准执行

5.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根据目前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际情况,将以下9个子系统列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间的数据通讯接口以及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在具体工程检测时,应根据建筑物的要求和建设方的需求,按检测方案进行。

检测方法为: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改变设定值或状态,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时,记录被控设备动作情况和响应时间;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改变时间设定表,记录被控设备启停情况;也可根据历史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对节能优化控制做出评价。

6. 安全防范系统

6.1. 一般规定

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应依据下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0408.2 超声波入侵探测器

GB 10408.3 微波入侵探测器

GB 10408.4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08.5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0408.7 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9 玻璃破碎报警器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7. 综合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本条只对综合布线系统的安装环境检查作出规定。如果交接间安装有源设备(集线器设备等),或设备间安装计算机、交换机等传输设备时,建筑物的环境条件应按上述系统设备的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交接间、设备间安装设备所需要的交流供电系统和接地装置及预埋的暗管、线槽以及通信设备直流供电系统。UPS供电电源等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检测验收。

7.2. 系统性能检测

现场测试仪应能测试3类,5类对绞电缆及光纤链路。对于光缆链路的测试,应首选在两端对光纤进行测试的连接方式,如果按两根光纤进行环形回路测试时,对于所测得的指标应换算成单根光纤链路的指标验收。

对电缆系统的测试必须选择符合《布线系统传输性能测试标准》TSB—67的Ⅱ级精度专业级线缆认证测试仪(用于信道及基本链路测试),测试前应对测试仪表进行精度校正,校正后精度不低于Ⅱ级。测试仪表应有输出端口,以将所有存贮的测试数据输出至计算机和打印机上,用于维护和文档管理。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包括电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和光纤系统性能测试。其中电缆系统测试内容分为基本测试项目和任选测试项目。各项测试应有详细记录,以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测试记录格式参照《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的表7.0.1。

综合布线系统宜配置专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1 中文平台、系统管理软件;

2 显示所有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

3 显示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

4 实时登录各种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

8. 智能化系统集成

8.1. 一般规定

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为满足智能建筑物功能、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可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的智能化系统集成的设计思想,结合我国目前智能化系统集成的实际发展情况,本规范规定了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为基础的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方法,并对智能化系统集成所实现的功能和目标在总体上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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