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渎职犯罪的涵义。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大阻力,使侦查工作举步维艰。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渎职犯罪的危害表现。
渎职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有效管理;(2)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渎职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也有的造
成群死群伤,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特别是生命权利,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恶劣的。
三、查办渎职案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
渎职犯罪,在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呈愈演愈烈之势,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追究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发现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第一,发现难。首先,渎职犯罪案件可能会发生在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国土、教育、卫生防疫等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比较生疏,行外的人一般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底线”,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其次,涉案单位及有关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缺乏有关部门及群众们的支持。由于我国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民主制度、人权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还不完备,官僚主义在某些部门还或多或少的存在导致很多渎职犯罪的发生。
在监督机制方面首先是缺乏内部制约和监督,或者虽有内部监督制度,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大多有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以及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作“保护”,使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从而给该罪更添加一丝神秘的色彩。另外,滥用职权犯罪往往被人以缺乏工作经验为借口做掩饰,把犯罪行为掩盖在看似合法的职务行为背后,使之更难以被发现。
第二,渎职犯罪案件多数情况下是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存在多变性和反复性,使之更难以取证。首先,很多渎职犯罪案件没有直接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由于受犯罪嫌疑人身份所制,不敢出来举报和指证,加之发案单位善后工作处理较好,从而给查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其次,我们的查案手段、方式过于简单,使得被查人员早有准备,难以查到真实情况。很多时候,在查案人员到达被查人员单位、接触到被查人员前,被查人员及其单位都早已根据查案意图、目的做好防范准备,使得我们的查案过程无从下手,更有甚者他们会给查案人员设置重重阻碍,隐瞒事实、拉关系、毁灭证据等,阻碍干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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