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承租人: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间数一楼10间房屋(含洗手间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5 月 31 日至 年 5 月 31 日。
第三条 租金共计(大写) 捌仟肆佰元 /月,/月(门面房每间壹仟肆佰元,其他每间柒佰元)。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提前15天预交下一季度租金。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医院经营 。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由双方共同承担。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房屋主体维修。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内、外门、室内设施及室内装修。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仅限室内装修。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归属出租人并无任何补偿 。
第九条 定金(大写) 壹万元整 。承租人在 合同签订7日内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内部、外墙进行装饰、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7、租赁房屋的房产权单位因需要,收回租赁房屋的;
8、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租金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提前壹个月告知出租人,期满返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承租方原因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不能按期退还,将按此房屋租金双倍收取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承租人的合理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每天按1%收取滞纳金。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坏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承租人如安装广告牌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安装的,应根据损坏外墙程度对出租人进行赔偿,出租人亦可解除本合同。门前卫生由承租人负责。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出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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