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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2020-05-28 来源:年旅网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采砂石资源,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确保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采、严格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县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1.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开采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堤岸保护及河道管理工作要求。

  2.遵循在开采中保护,在保护中开采,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3.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疏浚河道、因地制宜和严格控制、有序开采的原则。

  4.规划既要满足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又要避免掠夺性的开采,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

  (五)《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9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xx〕56号)

  (七)《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

  三、范围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划定的可采区内规划设置采砂区域。

  四、规模、总量控制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避免掠夺性开采和无序竞争等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可采区数量和采砂规模,此次规划洛河3个可采区,年度总开采量64万立方米;其他河道按照市河长办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进行。

  五、区域划分、审批程序

  (一)区域划分

  1.市管河道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洛河宜阳县段规划3个可采区,按照各个可采区河段的砂石储量和可采量,设置4个采砂加工场。

  规划可采区一: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上游500米(张坞镇平北村)处至洛宁界(张坞镇留召村),可采区长约4370米,平均宽15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南岸张坞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14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二: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下游3000米(三乡镇东柏坡村)至滩子大坝上游500米(三乡镇滩子村),可采区长3230米,平均宽33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2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三:位于滩子大桥下游3000米处至南闫路洛河大桥上游2100米处,可采区长5010米,平均宽30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韩城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8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2.县管河道

  县水利局按照洛阳市河长办批复河道采砂规划,设置开采区和砂石开采量。

  (二)审批程序

  按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审批,由申请人或单位提交完善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4.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5.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6.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7.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洛河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由县河道管理局初审,水利局河长办复核后报市河长办审批。

  六、禁采期

  禁采期考虑河道防汛、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宜阳县20xx年禁采期为主汛期。禁采期间,应停止一切采砂作业,并将采砂机械停靠在安全地带予以加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人员财产安全。

  七、河道平复、弃料处理

  1.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和“边开采、边平复”的原则,采砂业主应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进行清理平复;

  2.采砂弃料应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内,其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做到坡平底顺,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八、经营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整合砂石资源,按照洛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意见》(洛政办〔20xx〕65号)精神,合法引进或引导现有具有规模化开采能力的国有公司,采取市场化竞争模式进入砂石开采领域,对我县砂石资源进行合理、科学开采,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九、开采、经营和有关要求

  (一)统一组织开采。合法引导或引进的具有规模化开采能力的国有公司进行统一组织开采,由县水利局进行旁站式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县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石料,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三)砂石加工场建设要求。根据省市河道采砂有关文件要求,宜阳县实行采砂储砂分离原则,河道内所开采的砂石全部运送到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加工场进行加工,所有砂场加工场位置设河道管理范围外,砂石加工场周围要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实行全封闭管理。其具体位置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布设,经县政府审批后,报市水利局备案。在实施砂石开采前砂石加工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砂石场开采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砂石料开采、堆放及进入道路达到防洪和扬尘管控要求;

  3、砂石场均建立管理房,设置值班室,配备通信、现场监控信息设备;

  4、拉运砂石车辆应落实运砂出场计量核准、上路车辆封闭等制度;

  5、砂石场进出口醒目位置应设立企业名称标识牌,采砂许可标示牌(标明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开采量、作业方式等),扬尘管控责任牌,安全生产责任牌。

  (四)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采砂企业的检查与指导,确保采砂企业在可采区及重要河段安装实时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越界超量开采。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所开采区域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取水口、电缆等有关设施的安全。

  (五)严格采砂作业时间。河砂开采时间为春秋季6:00-18:30,冬季7:00-18:00,超时间开采按非法采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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