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探析
2020-09-28
来源:年旅网
第21卷第4期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VO1.21.No.4 2011年12月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Dec.2011 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探析 吴靓宇 (上海电机学院电气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包括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在内的整个志愿者服务活动,属于新兴的社会活动领域,相关的法律法 规亟待完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行为因其无偿、公益等特质,需要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因此,一般情 况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其法律责任,只是当大学生志愿者没有履行对被服务者的人身和财物 安全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时,志愿者和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才需承担无过错责 任。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81(2O11)04—0097—04 志愿者服务活动始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为 国大陆的地方法规中,对志愿者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解决工业革命引发的贫穷、失业等一系列的社会问 《上海市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题,英国出现了一些有组织的慈善救济事业,是为现 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 代志愿服务的雏形,而一大批来自于各阶层怀有慈 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 善之心的人士则成为了最早的志愿者[1]e。随着我 益性活动。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广 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志愿者服务在我国社会服 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务和各项重大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参加志愿 大学生群体是我国志愿者队伍中的重要力量。然 服务的成员。”上述这些规定,尽管具体措辞不同,但 而,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中,不可避 都强调了志愿者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等特性。 免地会产生志愿者与被服务者、活动组织者(志愿者 笔者认为,所谓大学生志愿者,是指自愿在相关 组织)与被服务者之间的法律纠纷。科学界定相关 志愿者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 法律关系,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大学生志愿 公益服务的已成年的在校大学生。 者合法权益,对于调动志愿者工作积极性,促进大学 (二)大学生志愿者组织 生志愿活动有序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志愿者都是在校期间开展 志愿者服务,其组织主要是校(院)团委(总支)领导 一 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主体 下的各类提供志愿者服务的学生组织和团体。与其 他社会志愿者组织的重大差别在于,大学生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大学生 组织往往只是学生团体,而非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组织、活动组织者和被服务者 的社会团体法人。所以,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并不都 等四个方面。 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然而,在实践中,也有大学生 (一)大学生志愿者 志愿者加入了校外的社会志愿者组织,在这种情况 目前,对于志愿者(volunteer)的称谓,我国大陆 下,大学生志愿者就与一般的青年志愿者的法律属 和港台地区有所不同。我国大陆一般称为志愿者, 性相同。 香港地区称义工,而台湾地区则称志工[2]8。。在我 (三)活动组织者 收稿日期:2011—08—19 作者简介:吴靓宇(1984--),男,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 98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 一般情况下,大学生志愿者在校内开展服务活 动时,活动的组织者是学校及下属院系或其共青团 组织。而当大学生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派遣, 走出校园开展志愿服务时,活动组织者往往是筹办 某项大型赛事或重大活动的不特定的单位、个人或 社团,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组织相互独立。但也 存在着活动组织者就是志愿者组织的情形。例如上 海电机学院等高校团委近年在全市17个区县100 余个社区组建了大学生科学商店[3](大学生科普志 愿者服务社),以此作为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社区居 民、培养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载体。如此,上 海电机学院等高校团委就同时兼有了志愿者组织和 活动组织者的身份。 (四)被服务者 在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被服务者就是指 接受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二 大学生志愿者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明确 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 大学生志愿者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其主要包括 以下两个方面: (一)与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的关系 无论活动组织者是否就是志愿者组织,大学生 志愿者通常都是按照活动组织者的要求,并以其工 作人员的名义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其行为模式为 大学生志愿者本人以他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做出特定 的民事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这种情形 主要适用于雇佣合同而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法律关系, 以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人与 被代理人的代理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大学生志愿 者与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 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其理由是: 劳动法律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签订 劳动合同而产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调整。尽管大学生志愿者在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时,是以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的名义进行服务, 但行为模式与劳动者的劳务行为十分相似。某些时 候,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也向志愿者支付一定 的费用,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劳动 法律关系形成后,劳动者遵循合同的约定,按照用人 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 确定的工资、奖金标准,根据劳动者工作开展的情况 和完成的实际效果向劳动者支付薪金,这是一种典 型的社会经济活动。然而大学生志愿者在开展志愿 者服务活动时,往往是出于社会责任感和公益精神 而为,并不以赚取工薪为目的,尽管有时活动组织者 (志愿者组织)会针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交通、通讯 等必要支出,给予志愿者部分补贴,但这只是一种补 偿性质的支付。因此,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公 益性、无偿性与劳动者职务行为的有偿性截然不同。 此外,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 对劳动者的选聘、任用、管理、监督和处分享有较大 的权力,而劳动者则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在大学 生志愿者服务活动中,志愿者在加入志愿者组织、参 与相关活动时,有时也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活动组织 者(志愿者组织)也享有对志愿者的选拔、录用、管理 和某种程度的处分权力,但这种约束力则要小很多, 志愿者要求退出组织也容易得多。基于以上原因, 笔者认为,大学生志愿者与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 织)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 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大学生 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必须以活动组织者(志愿 者组织)工作人员的名义,按照活动组织者(志愿者 组织)的要求,向第三人提供服务。这些行为要件完 全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法律关系的规定。因 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志愿者与活动组织者(志愿者 组织)之间是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 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因 为志愿者的相关权利通常是通过与活动组织者(志 愿者组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而取得,所以双方之 间存在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委托授权合同。 (二)与被服务者的关系 将大学生志愿者与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之 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则大学生志愿 者与被服务者,以及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与被 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中代 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三 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法律责任的性质 关于服务责任问题,有学者指出可作广义、中义 和狭义三种理解。广义的服务责任包括因服务行为 第4期 吴靓宇: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探析 99 所引发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义的 服务责任指服务民事责任。狭义的服务责任即服务 安全责任,亦即服务者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不符合 保障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要求,致消费者人身 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一般 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n]4。 ‘。由于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具有公益性和无 偿性的特点,并不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大学 生志愿者服务的法律责任应指狭义的服务责任,即 由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行为致使被服务者的人身或 财产损害而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 责任。现行法律中,大多数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责任 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在第十一条中直接规定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服务 提供者因其服务造成被服务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既可以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承担侵权责任,甚至 出现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 在理论界,对于服务责任存在三种学说,即违约 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说。认为服务责任是违约责任主要理由是,依据《合 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的规定,应当将服务提供者保障被服务者接受 服务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当 服务提供者与被服务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因服务缺 陷致被服务者人身和财产损害时,服务提供者应承 担违约责任。认为服务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主要理由 是,服务提供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合同的附 随义务,而应为一种法定义务,所侵害的权益为被服 务者固有的利益并非基于合同而产生利益。只要服 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保障 被服务者安全的义务,侵害被服务者的人身或财产 利益,就符合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应 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认为服务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竞合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 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受到损害的被服务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有合同关 系存在时,既可以适用合同责任,也可以适用侵权责 任e[4144--45 基于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的特殊性,笔者主张将 大学生志愿服务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违约责任必须以服务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而侵权责任并不需要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大学 生志愿活动特别是大学生在重大社会活动中的志愿 服务,很少会有活动组织者在活动举行之前,专门与 被服务者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且大学生志愿者常常 是无偿提供服务,将志愿者服务行为定性为普通的 合同关系显然不合适,将大学生志愿服务责任定性 为违约责任不能很好地化解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 引发的纠纷。其次,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通常只限 于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责任,赔偿范围则只有违约金 和财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的 承担形式既包括财产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恢 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 责任形式,且赔偿的额度较违约责任的赔偿要高。 再次,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即使根据《合 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违约责 任和侵权责任之问做出选择,若适用违约责任,就不 能采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而且 受赔偿额度高低的影响,受到损害的被服务者往往 会选择追究侵权责任,那么这种选择就失去了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包括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在 内的服务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亦不能 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 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法律 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 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 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即法律应以行 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 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 为人承担侵权责任。.Cs]zx目前,有学者提出的侵权 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6]7 ”。笔者认为,就大学 生志愿者服务在内的整个志愿服务行为的责任而 言,其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 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理由如下: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归责的一般性原则, 以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标准,行为人 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100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2011焦 更为重要的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 据[7]5∞。从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来 看,志愿者必须存在主观过错,才以其过错的程度为 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大学生志愿者在活动组织 者授权的范围之内,仅因一般过失而造成被服务者 害人的损失,强调的是对已存在的损害事实的补 救o[73e00该项原则十分严苛,现已运用于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等领域。 综上,笔者认为,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行为因其无 偿、公益等特质,一般情况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只是当志愿者没有履行对被服务者的人身安全 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志愿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而 由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若该志愿者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犯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时 (即使并未超出授权范围),应由志愿者本人承担相 应的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判断标准与过错原则一致,但 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而致使其受到伤害时,志愿者 和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考 文献 [1]宋玉芳.奥运会志愿者的形成背景与历史演变[J].上 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27(5). 将举证责任从受害人倒置于加害人身上,受害人无 需举证,而由加害人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否则,由 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活动组织者(志愿者 组织),即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者)如果不能证明 [2]熊 静.高校青年志愿者管理过程中法律问题刍议 FJ].法制与社会,2009,(7). [3]上海大学生科学商店门店一览表.上海大学生科学商 店网站[EBb()L].201O—O4—29. [4]金福海.论服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FJ].法学论坛, 2001,(5). 自己 在志愿者的选拔、使用、管理、监督上没有过错, 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无疑能够更好地保 护受到损害的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使之无需证明 [5]王 颖.服务提供者责任法律制度建立初探[D3.北 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过错的存在,只需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当然, 在活动组织者(志愿者组织)能够证明其本身的工作 [6]王利明,杨立新,王版社,2005. 轶,等.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 并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再向有重大过失或故 意的志愿者追偿。 [7]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便侵权人主观上并不存在任 何过错,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目的在于补偿受 (责任编辑:郝树平) On the Li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 Voluntary Activities WU Jing—yu (School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Shanghai Dian J i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0,China) Abstract:The voluntary activities,which include college students’work belong to the emerging social fields.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urgently need to be improved.College students’voluntary activities, hav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ing free and public,require special legal protection.Therefore,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increase their legal obligations.But when the volunteers do not perform the minimum duty for the safety of people,the volunteers and their organizations need to assume liability without fauh. Key words:college students;voluntary activities;li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