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中机能源20MWp地面光伏电站项目
《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
龙井中机能源科技
项目部 二O一五年九月
前 言
为规范公司、项目部光伏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治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依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治理规程》(2018版),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治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新制定标准;
本标准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本标准由如下部分组成:
1. 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治理规程。 2. 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治理方法。 3. 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打算。 4. 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本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参建责任主体单位的执行、检查及记录做了统一规定,尽可能地幸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形。
光伏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实施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龙井中机能源科技(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治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的过程确实是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过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打算的编制与执行应与建设工程日常的质量与安全治理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应与治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结合,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幸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参与其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应贯彻执行。
第二章 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第二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由项目监理部和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组成。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为:
1 负责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领导工作,负责技术治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安全条款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的组织实施。
2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单位,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
3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并做好自查工作。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监理部总监为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本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1 项目经理职责:
1.1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负责人,对本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负领导责任。
1.2 组织项目部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提高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结合工程项
目的实际情形,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
1.3 组织编写并审批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打算》。 2 项目总工程师职责:
2.1 按照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打算》,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执行和操纵工作。
2.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检查《强 制性条文》执行情形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执行“强制性条文”记录。 2.3 收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治理
第一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条例、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文:
1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5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增补版) 6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1)房屋建筑部分(2018版)
9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治理规程》(2018版)
10 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治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31日,输变电部分(2018版)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03月20日,房屋建筑强条汇编(2018版)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03月15日,其后公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由监理光伏治理部提供标准清单,经监理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治理部负责采购(或网络下载)和发放。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标准清单,由监理单位负责采购和发放。
1.有效法规、标准及阻碍因素清单应有: 1.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1.2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1.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1.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2、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3、标准的动态治理
3.1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 3.2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3.3及时把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
3.4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形,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执行动态治理,公司治理部应及时把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保证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五条 公司应保证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经费,要紧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第四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培训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公司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把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明白得与执行。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责任部门:领导小组
培训对象:领导小组的全体组员 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第二条 培训一样采纳外出培训、内部培训、现场培训、集中培训、自学、研讨等方式,时刻一样安排在开工前,新标准培训应随时进行。
第五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
第一条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不管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事前查处”。
第二条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事后处理”。
第三条 执行中应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18年版和新公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第四条 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举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截了当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纳国家举荐性标准。举荐性标准一旦写进合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治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方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六条 单位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
第六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检查
第一条 依照国家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公司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形要紧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1 项目部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打算,依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形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 把握强制性标准)。
2 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3 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4 能及时采纳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5 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6 工程采纳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 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 工程中采纳导则、指南、手册、运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治理部、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条执行情形的检查,检查方式一样为:
1 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公司每周一次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检查发觉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 时期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可在中心站各专业时期性监检前15天内进行。
3 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点安全监督治理机构的时期性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预备工作。
4 主管上级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在各标段编制的强条实施打算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提出整个工程的强条检查打算,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1. 执行记录
1.1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1.2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形汇总统计表)。 2. 检查记录
2.1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形检查表
第七章 强条实施的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 强条执行情形的考核与奖罚,依照合同约定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二条 前款的考核处罚不能代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的考核处罚。
第三条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项目部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治理。
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实施治理规程
通 则
1 范畴
1.1 为加强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操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治理。
1.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建设部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 差不多规定
3.1.1 公司单位应加强项目部内部治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治理制度,有关工程治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把握强制性条文。
3.1.2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储存整改记录。
3.1.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觉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1.4 工程项目投运前,项目部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形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
告。
3.1.5 项目总工程师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1.6 《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打算表》和《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光伏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 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强制性条文。
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3.2 强制性条文实施预备
3.2.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打算见表3.2.1
表3.2.1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表
工程编号 子子单分分单分检位部项位部验工工工工工批 程 程 程 程 程
责任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强制性条文 执行表号 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3.3.1工程施工时期,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3.2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打算的落实情形,依照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
理工程师审核。
表3.3.1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标准 执行要素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形 相关资料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形的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3.4.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形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3.4.2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形进行时期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3.4.2。
表3.4.2 输变电(光伏)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执行情形 相关资料 执 行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1 2 3 4 5 6 项目总工: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形的核查
3.5.1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形的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3.5.2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3.5.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检查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比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填写。
4.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要紧内容及摘录范畴 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工程项目 条文分类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具体执行条文子名目 GBJ147—1990 第4.4.1条 GBJ148—1990 第2.3.2条、第2.7.1条、第2.10.2条 GBJ149—1990 第2.4.9条 GB 50150—1991 第2.0.1条、第6.0.1条、第7.0.1条、第8.0.1条、第11.0.1条、第12.0.1条、第13.0.1条、第13.0.1条、第18.0.1条、第20.0.1条 GB 50169—1992 第2.1.1条、第2.1.3条、第2.2.5条、第2.2.7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第2.3.11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4.2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6.1条、第2.6.2条 GB 50171—1992 第2.0.9条 DL 5009.3—1997 第3.1.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1.5条、第3.2.1.9条、第3.2.11条、第3.3.2.14条、第3.4.1.5条、第3.4.1.9条、第3.6.1.9条、第3.8.1.1条、第3.8.1.3条、第3.9.1.5条、第3.9.1.7条、第3.9.1.13条、第3.9.2.3条、第3.9.2.9条、第4.7.3条、第5.2.2.3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5.6.2.3条、第5.6.2.5条 GB 50173—1992 第4.4.15条 GB 50150—1991 第24.0.1条 GB 50168—1992 第5.2.4条、第5.4.3条、第5.4.7条、第5.5.16条、第6.2.10条、第7.0.1条、第7.0.7条 GB 50233—2005 第2.0.1条、第3.0.2条、第5.1.2条、第5.2.7条、第5.2.8条、第5.2.9条、第5.2.10条、第5.4.5条、第6.1.1条、第6.1.6条、第6.1.8条、第6.2.1条、第6.3.1条、第7.3.1条、第7.4.1条、第7.4.2条、第7.4.3条、第7.4.5条、第7.4.7条、第7.4.8条、第7.4.9条、第7.4.13条、第7.6.1条、第8.0.5条、第8.0.6条、第9.1.2条、第9.2.2条 DL 5009.2—2004 第3.0.1条、第3.0.2条、第3.0.3条、第3.0.5条、第3.0.6条、第3.0.8条、第3.0.9条、第3.0.10条、第3.0.11条、第3.0.13条、第4.0.7条、第7.2.1条、第7.2.4条、第8.0.11条、第11.1.7条、第11.1.13条、第11.1.20条、第12.2.2条、第12.2.4条、第12.4.2条、第12.4.9条、第12.4.11条、第12.10.1条 升压站变电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变电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场区集电线路 交接试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的试验项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系统线路工程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线路工程 线路安全工作规程
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土建工程部分
工程项目 条文分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具体执行条文子名目 GB50300-2002 第3.0.3条、第5.0.4条、第5.0.7条、第6.0.3条、第6.0.4条、第6.0.7条 JGJ79-2002 第4.4.2条 GB502O2-2002 第7.1.3条、第7.1.7条 JGJ120-99 第3.7.2条、第3.7.3条、第3.7.5条 GB50330-2002 第15.1.2条、第15.4.1条 GBJ119-98第4.2.1条 JGJ55-2000第7.1.4条、第7.2.3条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一般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土建工程 GB50204-2002第4.1.1条、第4.1.3条、第5.1.1条、第5.2.1条、第5.2.2条、第5.5.1《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条、第6.2.1条、第6.3.1条、第6.4.4条、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第7.2.1条、第7.2.2条、第7.4.1条、第8.2.1条、第8.3.1条、第9.1.1条 GB50208-2002 第3.0.6条、第4.1.8条、第《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4.1.9条、第4.2.8条、第4.5.5条、第5.1.10收规范》 条、第6.1.8条 GB50207-2002 第3.0.6条、第4.1.8条、第4.2.9条、第4.3.16条、第5.3.10条、第6.1.8条、第6.2.7条、第7.1.5条、第7.3.6条、第8.1.4条、第9.0.11条 GB50203-2001 第4.0.1条、第4.0.8条、第5.2.1条、第5.2.3条、第6.1.2条、第6.1.7条、第6.1.9条、第6.2.1条、第6.2.3条、第7.1.9条、第7.2.1条、第8.2.1条、第8.2.2条、第10.0.4条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范 》 《 砌 筑 砂 浆 配 合 比 JGJ98-2002 第3.0.3条、第4.0.3条、第设 计 规 程 》 4.0.5条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GB50242-2001 第9.2.7条、第10.2.1条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第3.1.7条、第15.1.1条、第24.1.2条 JGJ50209-2002 第3.0.3条、第3.0.6条、第4.9.3条、第4.10.10条、第5.7.4条 5.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表 5.1基础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
5.2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表
5.3变电站电气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表
5.4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表
5.4.1变电站土建工程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表
5.4.2变电站电气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
5.4.3输电线路工程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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