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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精)

2021-04-09 来源:年旅网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2/11/14 1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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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 党政“一把手”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被一票否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二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 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延发〔2006〕7号),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委(党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用,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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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讨论任免干部应当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 单位空编需要选聘工作人员,要提出用人计划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组织程序选聘。严禁超编进人和自行选聘工作人员。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调人员,严禁单位雇用临时人员,已用的一律清退,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轮岗;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八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乡镇除外)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二十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乡(镇)长、党委书记签字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留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是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和印鉴,没有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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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算制。党政“一把手”年初要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票据或者不开具正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服务性收入、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捐赠、资产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资金总量和流量大小决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限额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过限额或非预算支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度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 第四节 工程及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借工程及项目建设之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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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节 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三十四条 物品采购前要向县采购办申报,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物品价值超过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新增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编号,建账登记。

第三十六条 处置房屋、车辆、大型设施、设备等资产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或者借机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或者出租所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党政“一把手”调离,要按照规定移交所有公用资产。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一节 组织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县委《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延发〔2006〕10号),对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审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纪委应当对党政“一把手”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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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政“一把手”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节 班子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权力分解的要求,分管副职应为领导班子的不同成员。 第四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要敢于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确保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 专门机关监督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单位决策和执行、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的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情况。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根据职责权限,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和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进行离任审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涉及党政“一把手”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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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查处情况。

第四节 人大、政协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通过法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依法任命的“一把手”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五十条 县政协通过调研、视察、提案、专题协商等多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有重点地对党政“一把手”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节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电视台应当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发生的重要情况跟踪报道,对党政“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公开曝光。

第四章 监督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理;应当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工商联等参加的监督联席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实现监督资源共享。

第五十五条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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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主动配合监督,不得推脱、回避、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副职、股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延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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