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安全
第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要统一存放,严加管理,专人保管,按需登记领取。
第二条 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张贴标志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防护条例》。
第三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器在实验室内取暖、烧水、做饭。 第四条 大型电器设备要有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必须设安全防护装置,不准擅自拆除。
第五条 使用酒精灯及电炉、电烘箱等电热器具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第六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离岗,确保安全。使用有毒物质或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时,应在有阻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第七条 高压气瓶必须标记清楚,带好瓶帽,贮存与运输,必须轻放、轻运。不得冲撞、火烤,不准在烈日下爆晒。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
第八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电源损坏时,须找专人负责修理。严禁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管理员指派专人保管。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条 离开实验室时,须关好门窗、电灯、风扇、空调和水管,以防发生漏电漏水事故。
第十一条 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十二条 实验中如遇突发人身安全、火警等事故时,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听从管理员的指挥疏导或及时报警。
二、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人身安全,在实验中必须按照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 使用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挥发刺激性试剂时,一定要做好身体防护,在规定的通风柜中谨慎操作。
第十五条 实验时如不慎将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洒在实验桌或地上,应按相应的处理办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影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过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的实验器材,应及时清洗处理或进行消毒处理,避免影响后续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疲劳操作,不得留宿实验室,晚间往返宿舍与实验室应尽量结伴而行。
第十九条 注意保管好公共及个人财物,离开房间时,注意锁好门窗,以防被盗。
第二十条 未经负责老师许可,室外人员不得擅自入室,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理念,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不文明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实验数据、科研资料的管理,定期备份,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防止病毒对电子文档的破坏。如遇病毒发作,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以便防范。
第二十五条 对于加密数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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