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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与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2020-05-28 来源:年旅网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与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作者:建筑钢结构委员会

关键词:金奖钢结构中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提高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增强钢结构工程建设企业持续改进的质量意识,鼓励和引导钢结构行业设计、制作、施工等企业(单位)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务实、创新、不断提高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评定内容为工程质量的系统性、科学性。参评工程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应务实、创新,并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的标准和要求,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奖杯、证书。

第四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由承建企业(单位)自愿申报,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集团或总公司)择优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五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的评审工作由“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负责,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参选“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钢结构主体封顶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或已投入使用的改、扩建工程项目。

工业与民用建筑参评工程规模:

1、高层钢结构:主体钢结构总量在8000吨以上; 2、网架、网壳、桁架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且跨度不小于80m; 3、门式刚架工程:单跨跨度不小于30m,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 4、其它特殊钢结构工程。

注:中、西部地区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建筑规模适当减少。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2、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3、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4、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5、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6、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含)以上重大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7、参加过“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已落选的工程; 8、由多项中、小型房屋组成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结构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尚未颁发规范、标准的可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核定。

第九条 申报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贯彻务实、创新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

第十条 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罚的企业(单位)四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为“中国钢结构金奖”的最高组织机构,审定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安全专家、设计专家、焊接专家、施工管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成员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推荐,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项目进行审定,并指导审定管理办法、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有重大事情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内。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工程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作、安装)进行申报。由多个标段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1、“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安排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复查。

2、现场复查专家组对所复查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复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提出专家组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钢结构金奖”审定委员会根据秘书处的推荐报告审阅,咨询现场复查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并进行评议,以投票的方式评出“中国钢结构金奖”。并在网上对评出的 “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进行七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工程一经查实,取消其“中国钢结构金奖”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评为“中国钢结构金奖”。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进行表彰、宣传。

第五章 奖惩条例

第十七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会,向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工程的单位授予奖杯及获奖证书,并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将在各大媒体上公布“中国钢结构金奖”获奖工程名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复制“中国钢结构金奖”奖杯和证书。对违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组成员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在评选工作中严重失职,侵害申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员,将劝其退出或开除出审定委员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要组织专家对该工程进行复查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中国钢结构金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国钢结构金奖”评选办法》2009年版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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