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浙江长兴和平70MW风电场工程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国十五冶华电浙江长兴和平风电场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5年5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 1 第三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管理 ....................................................................................................................... 2 第四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培训 ....................................................................................................................... 5 第五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 ............................................................................................................................... 5 1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 5 1.1 基本规定 ............................................................................................................................................ 5 1.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 7 1.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 11 1.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 12 1.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 13 附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4
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过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建设工程日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结合,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参与其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均应贯彻执行。
第二章 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在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第二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由项目监理部和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组成。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职责为:
1 负责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领导工作,负责技术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安全条款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的组织实施。
2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单位,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
3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单位,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并做好自查工作。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监理部总监为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本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1 项目经理职责:
1.1 项目经理是项目监理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负责人,对本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负领导责任。
1.2 组织项目部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提高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 1.3 组织编写并审批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计划》。 2 项目总工程师职责:
2.1 按照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执行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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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措施,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执行“强制性条文”记录。
2.3 收集《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以下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定、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执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183次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 日第39号主席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79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 建市[2002]189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1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质[2003]82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20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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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l07-2010 《建筑工程大模版技术规程》 JGJ 74-2003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 169-2009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50252-2010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2013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DL/T5190.5-200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1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F80/1-2012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5384-2007 《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规程》 Q/GDW 248-2008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04 《风力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31022-2012 《风力发电机组装修和安装规范》 GB/T 19568-2004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风力发电部分) 《爆破安全规范 》GB 6722-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161.1~5161.17-2002 《高电压试验技术》GB/T16927.1~16927.2 2011 《电力变压器》GB1094.1~16部分 《交流高压断路器》GB1984-2014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1985-2014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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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201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 《焊接质量要求》GB/T12467.1~12467.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28-2006 《交流高压断路器技术条件》DL/T402-2007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478-2013 《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DJ249.6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DL/T474.1-2006
《设计文件》(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有关图集、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由监理风电管理部提供标准清单,经监理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或网络下载)和发放。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标准清单,由监理单位负责采购和发放。
1.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应有: 1.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 1.2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 1.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1.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2、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3、标准的动态管理
3.1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 3.2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3.3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
3.4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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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执行动态管理,公司管理部应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保证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五条 公司应保证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经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第四章 强条实施依据的培训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公司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责任部门:领导小组
培训对象:领导小组的全体组员 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第二条 培训一般采用外出培训、内部培训、现场培训、集中培训、自学、研讨等方式,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工前,新标准培训应随时进行。
第五章 强条实施的执行
1、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1 基本规定
1.1.1 公司单位应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1.1.2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1.1.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1.4 工程项目投运前,项目部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1.1.5 项目总工程师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1.1.6 《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计划表》和《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风电与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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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 1.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1.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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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2.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见表1.2.1
表1.2.1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编号 系单统位工工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验收单位 建工程名称 施工监理设单位 单位 单位 风力发电机组及箱变基础工程 1#—30#风力发电机组基础工程 无支护土方 定位与高程控制 定位与高程控制 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 石方爆破开挖 土方回填 土方回填 基础工程 垫层 垫层 钢筋工程 钢筋加工 钢筋安装 模板工程 模板安装 模板拆除 预埋件与锚栓组合件安装 预埋件制作 预埋件安装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7 页 表1.4.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表1.4.1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检验工工工工批 程 程 程 程 程 程 01 01 01 01 02 01 02 03 02 01 01 01 02 01 02 03 01 02 04 01 02 05 01 02 ~01 30 01 01 03 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02 箱变基础 无支护土方 定位与高程控制 ○ ● ○ ● ● ○ 01
01
01 02 01 01 01 02 01 02 03 01 02 04 01 02 定位与高程控制 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 土方回填 土方回填 基础工程 垫层 垫层 钢筋工程 钢筋加工 钢筋安装 模板工程 模板安装 模板拆除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表1.3.1 03 02 01 03 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 ○ 03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2 03 04 05 02 砌体工程 砖砌体工程 砖砌体工程 预埋件安装 预埋件安装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 防雷接地装置 接地装置安装 接地装置安装 1#-30#风力发电机机组安装 塔筒 塔筒安装 塔筒安装 塔筒安装 电缆安装工程 电缆安装 电缆桥架安装 电缆敷设 电力电缆终端制作安装 控制电缆终端制作安装 电缆防火和阻燃 机组安装 机舱与叶轮 机舱组装与安装 ○ ● ○ ● ● ○ ○ ● ● ○ ○ ● ● ○ ○ ● ○ ● ● ○ 02 03 03 01 01 02 01 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8 页
表1.4.1 ~01 01 01 02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00 01
01 02 02 01 02 03 01 01 02 02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机舱组装 机舱安装 叶轮组装与安装 叶轮组装 叶轮安装 箱式变压器安装及试运行 箱式变压器安装 箱式变压器整体就位 箱式变压器整体就位 箱式变压器安装检查 避雷器安装 避雷器安装 母线安装 母线安装 二次回路检查接线 二次回路检查接线 箱式变压器带电试运行 箱式变压器带电试运行 箱式变压器带电试运行 1#-30#风机及箱变接地工程 土石方工程 土方开挖 挖方 土方回填 填方 接地装置施工 接地装置安装 风机、箱变接地装置安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3.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03 表1.3.1 04 02 01 06 01 ~30 01 00 01 表1.3.1 ○ ○ ● ○ ● ○ ● ● ○ ○ ● ● ○ ○ ● ○ ● ● ○ 表1.4.1 表1.3.1 02 02 00 01 表1.3.1 表1.4.1 表1.3.1 ●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为该项强行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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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续)
工程编号 子单位工子分部工验收单位 系单统位工工程 程 分部工分项工检验批 工程名称 建施工监理设单位 单位 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程 程 程 程 01 03 00 ~ 30 00 01 01 02 03 02 01 03 01 01 01 01 交通工程 0#(进场道路)~30#场内道路 道路 路基工程 定位及高程控制 定位及高程控制 挖方路基 挖方路基 填方路基 填方路基 路面工程 面层 泥结碎石面层 边坡、排水 排水 排水沟 管涵排水 边坡 边坡 挡墙 挡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4.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4.1 表1.3.1 表1.4.1 表1.3.1 表1.3.1 表1.3.1 表1.3.1 01 01 02 02 03 01 01 ●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为该项强行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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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3.1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1.3.2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表1.3.1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标准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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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名称 执行要素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相关资料 年 月 日
1.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1.4.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1.4.2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4.2。
表1.4.2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执 行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项目总工: 年 月 日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强制性条文规定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第 12 页
1.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1.5.1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1.5.2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1.5.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检查表》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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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F80/1-201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爆破安全规范》GB6722-20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2006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5384-2007 《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规程》 Q/GDW 248-2008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1-2004 《风力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31022-2012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 GB/T 20319-2006 《风力发电机组装修和安装规范》 GB/T 19568-20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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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161.1~5161.17-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201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 《焊接质量要求》GB/T12467.1~12467.4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质[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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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 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 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 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 维混凝土结构。 3.1.6 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 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 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 结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4.0.6 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4.0.8 手车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7.0.2 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4.4.1 4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2.7 6 预充氮气的箱体应先经排氮,然后充干燥空气,箱体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必须达到18%以上时,安装人员 才允许进入内部进行检查或安装。 5.6.1 4 GIS中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及电气闭锁应动作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6.4.1 3 真空断路器与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 6 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功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4.1.7 充干燥气体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油箱内的气体压力应保持在0.01MPa~0.03MPa;干燥气体露点必须低于- 40℃;每台变压器、电抗器必须配有可以随时补气的纯净、干燥气体瓶,始终保持变压器、电抗器内为正压力,并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 4.1.3变压器、电抗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动。电压在220KV及以上且容量在150MV·A及以上 的变压器和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电抗器均应装设三维冲击记录仪。冲击允许值应符合制造厂及合同的规定。 4.4.3 充氮的变压器、电抗器需吊罩检查时,必须让器身在空气中暴露15min以上,待氮气充分扩散后进行。 第 16 页 4.5.3 2 变压器、电抗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冲撞加速度出现大于3g或冲撞加速度监视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由建 设、监理、施工、运输和制造厂等单位代表共同分析原因并出具正式报告。必须进行运输和装卸过程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并确定进行现场器身检查或返厂进行检查和处理。 4.5.5 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 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不得进入油箱。当油箱内的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3 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40℃的干燥空气,以保持含氧量不得低于1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20%;补充干燥空气的速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9.1 绝缘油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 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4.9.2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4.9.6 在抽真空时,必须将不能承受真空下机械强度的附件与油箱隔离;对允许抽同样真空度的部件,应同时抽真 空;真空泵或真空机组应有防止突然停止或因误操作而引起真空泵油倒灌的措施。 4.12.1 3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5 变压器本体应两点接地。中性点接地引出后,应有两根接地引线与主接地网的不同干线连接,其规格应满足 设计要求。 6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流互感器备用二次线圈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 4.12.2 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时,其中性点必须接地。 5.3.1 5 气体绝缘的互感器应检查气体压力或密度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密封检查合格后方可对互感器充Sf6气 体至额定压力,静置24h后进行Sf6气体含水量测量并合格。气体密度表、继电器必须经核对性检查合格。 5.3.6 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可靠接地: 1 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电容型绝缘的电流互感器,其一次绕组末屏的引出端子、铁芯引出接地端子。 3 互感器的外壳。 4 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 5 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 6 应保证工作接地点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3.5.7 耐张线夹压接前应对每种规格的导线取试件两件进行试压,并应在试压合格后再施工。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 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第 17 页
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6.1.10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 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
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0.0.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1 3.0.6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 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中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在钢筋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 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拉伸试验时,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3个试件均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2)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倍。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验: 1)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倍。 2)1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 若3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5 可焊接余热处理钢筋RRB400W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应符合同级别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540mPa的规定。 6 第 18 页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试验合格。若有1个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表5.1.7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抗拉强度规定值 钢筋牌号 HPB300 HRB335、HRBf335 HRB400、HRBf400 HRB500、HRBf500 RRB400W 抗拉强度规定值(MPa) 400 435 520 610 520 5.1.8 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 当试验结果,弯曲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2 当有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进行复验。 3 当有3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当不超过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复验合格。 6.0.1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应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7.0.4 焊接作业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作业区和焊机周围6m以内,不得堆放装饰材料、油料、木材、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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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必须在施工工作面焊接外,钢筋应在专门搭设的能防雨、防潮、防晒的工房内焊接;工房的屋顶应有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地面应干燥,应有防止飞溅的金属火花伤人的设施。 3 高空作业的下方和焊接火星所及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 焊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消防栓、手提灭火器。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6.2.5 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 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 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 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7.0.7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 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 3.0.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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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对于处于露天环境的清水混凝土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部 位 保护层最小厚度 25 35 35 板、墙、壳 梁 柱 注: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 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 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 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在风速达到4.1.14 9.0 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 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 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 并制动。 5.5.6 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5.10.20 5.13.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 在锤上随锤提升。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7.1.23 8.2.7 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 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10.3.1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12.1.4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12.1.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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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 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 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图 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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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PE5.1.10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 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 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 人负责。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 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
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 志。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 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
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8.2.15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 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 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
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10.2.5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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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 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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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 4.1.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
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
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 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 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 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 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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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 人加以监督。 5.2.1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 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 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 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3.1.7 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6.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6.2.6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焊接飞溅、 无毛刺、无油污。经处理后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螺纹损伤及沾染脏物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不得用高强度螺栓兼作临时螺栓。 6.4.8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严禁强行穿入。当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进行修整,修整后孔的最大直径不应 大于1.2倍螺栓直径,且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修孔前应将四周螺栓全部拧紧,使板迭密贴后再进行铰孔。严禁气割扩孔。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3.5.10 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3 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5.1.3 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6.1.14 核辐射式仪表安装前应编制具体的安装方案,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 6.5.1 节流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流件必须在管道吹洗后安装。 7.1.6 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线路附近有火源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7.1.15 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8.1.4 仪表管道埋地敷设时,必须经试压合格和防腐处理后再埋入。直接埋地的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焊接,并应在穿过道路、沟道及进出地面处设置保护套管。 8.2.8 低温管及合金管下料切断后,必须移植原有标识。薄壁管、低温管及钛管,严禁使用钢印做标识。 8.6.2 当仪表管道引入安装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物质环境的仪表盘、柜、箱时,其管道引入孔处应密封。 8.7.8 测量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仪表管道,必须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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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 当采用气体压力试验时,试验温度严禁接近管道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9.1.7 脱脂合格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应封闭保存,并应加设标识;安装时严禁被油污染。 9.2.5 采用擦洗法脱脂时,应使用不易脱落纤维的布或丝绸,不得使用棉纱。脱脂后,脱脂件上严禁附着纤维。 10.1.2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防爆设备必须有铭牌和防爆标识,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0.1.5 当电缆桥架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10.1.6 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导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当电缆导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电缆导管和电缆之间、电缆导管和分隔间壁之间应做充填密封。 10.1.7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条、第10.1.5条和10.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2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其型号、规格的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13 本质安全电路的分支接线应设在增安型防爆接线箱(盒)内。 10.1.8 当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进行连接时,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防爆接线箱内接线。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良好,并应有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10.1.9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或阻燃材料制品,电缆和电缆桥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品。 10.2.1 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 12.1.5 仪表工程在系统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12.1.10 设计文件规定禁油和脱脂的仪表在校准和试验时,必须按其规定进行。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5.3.43 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7.1.7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下井调 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确保在系统和数据安 全的情况下进行。 10.1.10 (工程建设项目)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刻 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 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第 27 页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 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4.2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 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3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2.1 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7.2.2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 预防技术措施。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 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以上工程,每100m应至少有1点,3000m以上工程,每300m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222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 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柱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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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盖有基础梁的桩: 100+0.01H 1 ⑴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150+0.01H ⑵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项 目 允许偏差(mm)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00 1/2桩径或边长 1/3桩径或边长 4 (1) 最外边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2) 中间桩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桩径允许垂直度允 33序成孔方法 号 (mm) (%) 偏差 许偏差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条形桩基沿中心线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泥浆护壁D≤1000mm ±50 D/6,且不大于100 <1 钻孔桩 D>1000mm ± 50 100+0.01H 150+0.01H D/4,且不大于1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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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管成孔D≤500mm 2 灌注桩 D>500mm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0.5 <1 -20 <1 100 70 50 100 150 150 150 200 70 150 人工挖孔混凝土护壁 +50 4 桩 钢套管护壁 +5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 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 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3 6 8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5 8 10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3 6 10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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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5.1.3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 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6.2.2 当预应力筋需要代换时,应进行专门计算,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4.10 预应力筋张拉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 3%,且每束钢丝或钢绞线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7.2.3 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 0.06%; 2) 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 0.02%; 7.2.10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拌制和养护。 7.6.3 原材料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凝结时间进行检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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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8.1.3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 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3.4.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 3.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已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4.1.1 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 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 提供边坡验算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 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 (构)筑物的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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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4.1.8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 足施工需要。 5.1.12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 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5.2.10 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 5min后再进入现场 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5.4.8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 和安全要求等情况。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2.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2.5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1.6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2.1 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7.2.2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
防技术措施。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5.4.5 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特征,应立即停止施工作
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4.4.1
4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2.7 5.6.1
6 预充氮气的箱体应先经排氮,然后充干燥空气,箱体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必须达到18%以上时,安装人员才允许进入内部进行检查或安装。
4 GIS中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及电气闭锁应动作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6.4.1
3 真空断路器与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 6 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功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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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充干燥气体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油箱内的气体压力应保持在0.01MPa~0.03MPa;干燥气体露点必须低于-40℃;每台变压器、电抗器必须配有可以随时补气的纯净、干燥气体瓶,始终保持变压器、电抗器内为正压力,并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
4.1.3 变压器、电抗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动。电压在220KV及以上且容量在150MV·A及以上的变压器和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电抗器均应装设三维冲击记录仪。冲击允许值应符合制造厂及合同的规定。
4.4.3 4.5.3
充氮的变压器、电抗器需吊罩检查时,必须让器身在空气中暴露15min以上,待氮气充分扩散后进行。 2 变压器、电抗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冲撞加速度出现大于3g或冲撞加速度监视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监理、施工、运输和制造厂等单位代表共同分析原因并出具正式报告。必须进行运输和装卸过程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并确定进行现场器身检查或返厂进行检查和处理。
4.5.5 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 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不得进入油箱。当油箱内的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3 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40℃的干燥空气,以保持含氧量不得低于1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20%;补充干燥空气的速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9.1 4.9.2 4.9.6 4.12.1
绝缘油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在抽真空时,必须将不能承受真空下机械强度的附件与油箱隔离;对允许抽同样真空度的部件,应同时抽真空;真空泵或真空机组应有防止突然停止或因误操作而引起真空泵油倒灌的措施。 3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5 变压器本体应两点接地。中性点接地引出后,应有两根接地引线与主接地网的不同干线连接,其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6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流互感器备用二次线圈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12.2 5.3.1
1 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时,其中性点必须接地。
5 气体绝缘的互感器应检查气体压力或密度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密封检查合格后方可对互感器充Sf6气体至额定压力,静置24h后进行Sf6气体含水量测量并合格。气体密度表、继电器必须经核对性检查合格。
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可靠接地:
1 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电容型绝缘的电流互感器,其一次绕组末屏的引出端子、铁芯引出接地端子。 3 互感器的外壳。
4 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 5 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
6 应保证工作接地点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5.3.6
3.5.7
耐张线夹压接前应对每种规格的导线取试件两件进行试压,并应在试压合格后再施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4.1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焊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放热焊接)方式连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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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放松垫片,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的规范处理,不同材料接地体的连接应进行处理。
3.4.2
接地体(线)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其宽度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其长度为圆钢直径6倍
(4) 扁铁与钢管、扁铁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型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型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
3.4.3
接地体(线)为铜与铜或铜或钢之间的连接工艺采用热剂焊(放热焊接)时,其熔接接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被连接的导体必须完全包在接头里
(2)要保证连接部位的金属完全融化,连接牢固。 (3)热剂焊(放热焊接)接头的 表面应光滑。 (4)热剂焊(放热焊接)接头应无贯穿性的气孔。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4.0.6 4.0.8 7.0.2
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手车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 3.0.1
容量 6000kW 及以上的同步发电机及调相机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4 定子绕组交流耐压试验; 5 测量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 18 测量相序;
4.0.1
直流电机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励磁绕组和电枢的绝缘电阻;
8 检查电机绕组的极性及其连接的正确性; 9 测量并调整电机电刷,使其处在磁场中性位置;
6.0.1 7.0.1
交流电动机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 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3 检查所有分接头的电压比;
4 检查变压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变压器引出线的极性; 8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8.0.1 9.0.1
电抗器及消弧线圈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 7 检查接线组别和极性; 8 误差测量;
12.0.1
真空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3 交流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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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六氟化硫(SF6) 断路器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12 测量断路器内 SF6 气体的含水量; 13 密封性试验;
14.0.1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主回路的导电电阻; 2 主回路的交流耐压试验; 3 密封性试验;
4 测量六氟化硫气体含水量;
18.0.1 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电阻;
5 检查电缆线路两端的相位;
21.0.1 25.0.1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及基座绝缘电阻;
1kV 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子和线路的绝缘电阻; 3 检查相位;
26.0.1 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接地阻抗;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4.2.9 5.2.6 7.0.1
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 796—2001
5 风电机安全措施
5.1 风电机开始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安装现场应成立安全监察机构,并设安全监督员。
5.2 风电机安装前应指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5.3 风电机安装现场道路应平整、畅通,所有桥涵、道路能够保证各种施工车辆安全通行。 5.4 风电机安装场地应满足吊装需要,并有足够的零部件存放场地。 5.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性标牌、围栏等安全措施。
5.7 风电机安装的吊装设备,应符合DL 408、DL 409、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5.8 安装现场应准备常用的医药用品。 5.9 安装现场应配备对讲机。
5.10 风电机安装之前必须先完成风电机基础验收,并清理风电机基础。 5.11 吊装前吊装人员必须检查吊车各零部件,正确选择吊具。 5.12 起吊前应认真检查风电机设备,防止物品坠落。
5.13 吊装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必须有安装工作经验,执行规定的手势和信号。
5.1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吊装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吊装前,吊装指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共同制定吊装方案。吊装指挥应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交代清楚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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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遇有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楚各工作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5.16 在起吊过程中,不得调整吊具,不得在吊臂工作范围内停留。塔上协助安装指挥及工作人员不得将头和手伸出塔筒之外。
5.17 所有吊具调整应在地面进行。在吊绳被拉紧时,不得用手接触起吊部位,以免碰伤。
5.18 机舱、浆叶、叶轮起吊风速不能超过安全起吊数值。安全起吊风速大小应根据风电机设备安装技术要求决定。
5.19 起吊塔筒吊具必须齐全。起吊点要保持塔筒直立后下端处于水平位置。应有导向绳导向。
5.20 起吊机舱时,起吊点应确保无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在塔筒平台协助指挥吊车司机起吊。起吊机舱必须配备对讲机,系好导向绳。
5.21 起吊浆叶必须保证有足够起吊设备。应有2根导向绳。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足够。应用专用吊具,加护板。工作现场必须配备对讲机。保证现场有足够人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方向,避免触及其他物体。 5.22 敷设电缆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缆支架是否牢固。 5.23 新安装风电机在正式启动前应做以下工作: 5.23.1 测量绝缘,做好记录。
5.23.2 相序校核,测量电压值和电压平衡性。 5.23.3 应用力矩扳手将所有螺栓拧紧到标准力矩值。
5.23.4 按照设备技术要求进行超速试验、飞车誓言、振动试验,正常停机试验及安全停机试验、事故停机试验。
5.23.5 通过现场验收,具备并网运行条件。 5.23.6 填写风机安装报告。
5.24 所有风机试验,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5.26 风电机调试期间,应在控制盘、远程控制系统操作盘处挂禁止操作牌。
6.2.1每台风力发电机组的安装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它由风力发电机组基础、风力发电机组安装、风力发电机监控系统、塔架、电缆、箱式变电站、防雷接地网七个分部工程组成。各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监理参加的自检验收。 6.2.2验收应检查项目。 ’ l风力发电机组基础。
1)基础尺寸、钢筋规格、型号、钢筋网结构及绑扎、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及浇注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基础浇注后应保养28天后方可进行塔架安装,塔架安装时基础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3)基础埋设件应与设计相符。 2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
1)风轮、传动机构、增速机构、发电机、偏航机构、气动刹车机构、机械刹车机构、冷却系统、液压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等部件、系统应符合合同中的技术要求。
2)液压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齿轮箱等无漏、渗油现象,且油品符合要求,油位应正常。 3)机舱、塔内控制柜、电缆等电气连接应安全可靠,相序正确。接地应牢固可靠。应有防振、防潮、防磨损等安全措施。
3 风力发电机组监控系统。
1)各类控制信号传感器等零部件应齐全完整,连接正确,无损伤,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应符合合同中的技术要求。
2)机组与中央监控、远程监控设备安装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塔架。
1)表面防腐涂层应完好无锈色、无损伤。
2)塔架材质、规格型号、外形尺寸、垂直度、端面平行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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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塔筒、法兰焊接应经探伤检验并符合设计标准。
4)塔架所有对接面的紧固螺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利用专门装配工具拧紧到厂家规定舶力矩。检查各段塔架法兰结合面,应接触良好,符合设计要求。 5电缆。
1)在验收时,应按GB50168的要求进行检查。 2)电缆外露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箱式变电站。
1)箱式变电站的电压等级、铭牌出力、回路电阻、油温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绕组、套管和绝缘油等试验均应遵照GB50150的规定进行。
3)部件和零件应完整齐全,压力释放阀、负荷开关、接地开关、低压配电装置、避雷装置等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良好,无接触不良和卡涩现象。 4)冷却装置运行正常,散热器及风扇齐全。
5)主要表计、显示部件完好准确,熔丝保护、防爆装置和信号装置等部件应完好、动作可靠。 6)一次回路设备绝缘及运行情况良好。
7)变压器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无渗油,照明良好,标志齐全。 7防雷接地网。
1)防雷接地网的埋设、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连接处焊接牢靠、接地网引出处应符合要求,且标志明显。 3)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台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 6.2.3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1各分部工程自检验收必须全部合格,
2施工、主要工序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记录、分部工程完工验收记录、缺陷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设备、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等资料应齐全完整,并已分类整理完毕。 6.2.4主要验收工作。
l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箱式变电站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及技术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器具及其清单等。
2检查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报告及有关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记录等资料。 3按6.2.2的要求检查工程施工质量。 4对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5对工程作出评价。 6做好验收签证工作。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4 验收程序 4.1 总则
风力发电机组的验收宜分为预验收阶段和最终验收阶段。预验收阶段主要考核机组的各项控制功能和安全保护功能,最终验收阶段主要考核机组的可利用率、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和噪声水平。
4.2 现场调试
4.2.1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完成后,设备通电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现场清扫整理完毕;
b) 机组安装检查结束并经确认;
c) 机组电气系统的接地装置连接可靠,接地电阻经测量应符合被测机组的设计要求; d) 测定发电机定子绕组、转子绕组的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被测机组的设计要求; e) 发电机引出线相序应正确,固定牢固,连接紧密; f)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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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完成安装检查后,根据设备制造商规定的初次接通电源程序要求接通电源。
4.2.3 起动机组前进行控制功能和安全保护功能的检查和试验,确认各项控制功能和保护动作准确、可靠。 4.2.4 检查设定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的参数。控制系统应能完成风力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控制。
4.2.5 首次启动宜在较低风速下进行,一般不超过额定风速。 4.2.6 调试工作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4.3 试运行
4.3.1 风力发电机组经过通电调试后,进行试运行。 4.3.2 试运行的时间依据制造商规定,但不应少于250h。
4.3.3 试运行期间应按表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零部件 风轮/叶片 轴类零件
机舱及承载结构件 液压、气动系统 塔架、基础
安全设施、信号和刹车装置 电气系统和控制系统
检查内容
表面损伤、裂纹和结构不连续、螺栓预紧力、防雷系统损伤 泄露、异常噪声、振动、腐蚀、润滑、螺栓预紧力、齿轮状态 腐蚀、防腐、异常噪声、润滑、螺栓预紧力 损伤、防腐、泄露、功能性侵蚀、裂纹 腐蚀、螺栓预紧力
功能检查、参数设定、损伤、磨损 并网、连接、功能、腐蚀、污物
4.3.4 试运行期间应根据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对机组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螺栓预紧力、更换润滑油、检查零部件的装配和工作情况等适当的调整。 4.3.5 应对试运行情况和控制参数及其结果进行记录。
4.4 预验收
风力发电机组试运行期满后,确认风力发电机组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时,供需双方签署预验收文件。 4.5 运行维护
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运行维护手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维护工作。 运行维护工作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完成。
机组的运行和维护按DL/T 666、DL 796和DL/T 797的有关要求执行。 4.6最终验收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对风力发电机组的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噪声、可利用率以及其他供需双方约定的内容进行验证,其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供需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验收结果后,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5 验收试验方法 5.1 总则
验收试验应在机组现场调试完成后(对竣工验收试验而言)或在机组质保期满后(对最终验收而言)由供需双方联合进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为了保证验收能够及时顺利进行并通过综合性试验,验收试验要求的内容可在现场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进行,经供需双方同意,可将现场调试及试运行的结果作为验收试验的组成部分。
5.2螺栓连接检查 5.2.1 检查内容
应按制造商的规定对螺栓连接进行定期检查。目测螺栓表面是否存在锈蚀,对预紧力有控制要求的螺栓连接,应检查预紧力是否有效。
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检查时,同一部位螺栓的抽检比例应不少于10%。
5.2.2 测量工具
预紧力可通过测量扭矩的方法来验证,测试所使用的扭矩测量工具应经过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其测量误差不应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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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力矩标准
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也可按如下方法检查:
a)一般螺栓连接的检查力矩小于标称力矩20%即可,抽检时如有松动,应按照标称力矩将同类螺栓全部拧紧;
b)关键螺栓连接按照70%的装配力矩值检查。在规定的预紧力作用下,螺栓不应松动。抽检时如发现松动,应将该连接副全部更换。 5.2.4其他要求 检查时还需考虑:
a)检查预紧力时,测试力矩应作用在螺母上; b)更换锈蚀的螺栓、螺母; c)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5.3 接地电阻的测量 5.3.1 电极的布置
采用交流电流表-电压表测量接地电阻。电极采用三角形布置,见图1.电压极与接地网之间的距离d12,电流极与接地网之间的距离d13,一般取d12=d13≥2D,夹角θ≈30°。D为接地网最大对角线长度。测量时,沿接地网和电流极的连接移动3次,每次移动距离为d13的5%左右,如3次测得的电阻值接近即可。 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设计要求,如无特殊规定,单台风力发电机组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5.3.2测量注意事项 测量接地电阻时应注意:
a)测量时接地装置宜与避雷线断开;
b)电流极、电压极应布置在线路或地下金属管道垂直的方向上; c)应避免在雨后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d)允许采用其他等效的方法进行测量。
5.4控制功能的检查和试验
对风力发电机组控制器的控制功能进行下列检查和试验: a)根据风速信号自动进行启动、并网和停机功能试验; b)根据风向信号进行偏航对风调向试验;
c)根据功率或风速信号进行的大、小发电机切换试验(对于双电机); d)转速调节、桨距调节剂功率调节试验(对于变速恒频机组); e)无功功率补偿电容分组投切试验(对于异步发电机); f)电网异常或负荷丢失时的停机试验等; g)制动功能试验(正常刹车、紧急刹车)。
试验应按照制造商推荐的程序完成。通过上述试验,确认各项控制功能准确、可靠。
5.5 安全保护功能的检查和试验 5.5.1 安全防护设施
检查机组的安全设施至少应包括: a)安全防护隔离装置; b)塔架爬梯防坠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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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道、平台; d)扶手、固定点; e)照明灯具; f)防火器材;
g)电气系统防触电措施; 上述装置的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5.5.2控制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
对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试验: a)转速超出限定值的紧急关机试验; b)功率超出限定值的紧急关机试验; c)过度振动的紧急关机试验;
d)电缆的过度缠绕超出允许范围的紧急关机试验; e)人工操作的紧急关机试验。
试验应按照制造商推荐的程序完成。通常上述试验,确认各项安全保护功能准确、可靠。
5.6 防腐检查
根据GB/T 14091确定机组的环境条件等级,采用金属喷镀或喷漆防腐处理的结构应适应周围环境条件的要求。
采用目视比较法检查防腐外观质量,要求防腐表面均匀,不允许存在起皮、漏涂、气泡等缺陷。 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标准检查涂层的厚度和附着力。
5.7可利用率的评定
通常用可利用率指标来衡量风力发电机组的可靠性。可利用率的统计应从试运行结束后计算,计算方法参见公式(1):
可利用率指标应符合合同要求,但不应小于95%。
5.8机组功率特性测试
风力发电机组的功率特性的测试方法按照GB/T 18451.2执行。
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及监控系统所记录的功率和对应风速的统计数据,经过适当修正后,可以作为功率曲线的参考依据,但供需双方应达成一致。
5.9电能质量测量与评估
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的测试方法按照GB/T20320执行。
测试内容包括发电过程中的电压变化、电流变化、谐波、电压闪变、冲击电流等,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10 噪声测定
风力发电机组噪声的测试方法按照IEC 61400-11执行。
在10m高度8m/s风速条件下测量的风力发电机组声功率级应小于或等于110dB(A)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3.0.19 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0.23 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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