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GB111-89规定,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这些物品一旦发生泄漏或者燃烧,会严重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它们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燃烧、爆炸特性,危险化学品主要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项危险化学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且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购销、运输、储存、领用、登记等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抢、爆炸、泄漏等。同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类别、主要成份、最大储量、最大存量、流向、消防设施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专用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择安全可靠的包装、容器、工具,并保持包装完好、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用客车载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转换车辆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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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做好交接记录。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装运。经过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启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得使用套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其他方式转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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