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
作者:饶胜兰
来源:《商情》2011年第50期
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银行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为经济全球化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其自身具有的金融风险也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隐患。基于全球经济的日益相互依赖,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采取了国别监管、国际监管、银行内部监管的多层次监管模式。 跨国银行 国别监管 国际监管银 行内部监管
跨国银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从事国际货币信用经营,境外业务占有一定比例,并在一个决策机构下进行经营活动的银行。这一定义明确了跨国银行的跨国性、主体资格的复杂性及其内部统一性以及海外业务的比重属性,是一个表述精炼、较为可取的定义。
一、对跨国银行三层法律监管的评析 1、跨国银行国别监管
国别监管是指从国家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出发,对属于该国管辖的跨国银行实行直接、持续和强势的监管。其又可进一步分为东道国监管和母国监管。东道国对于跨国银行监管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原则。从东道国角度而言,其境内的跨国银行均系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的外资银行,故东道国监管立法实际上就是对国内的外资银行的监管。母国对于跨国银行的监管依据有二:一是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二是司法上的股权原则。国别监管是跨国银行监管的基础,体现为国别监管规则多是国家立法的“硬规则”,具有公信度和执行力。各国已通过长期以来的立法执法进行了大量的国别监管实践,为国际监管积累了经验和规则。 国别监管是建立在各国国内立法基础上的监管方式,是典型的政府监管、政府支配市场的方式。这种强制性规则确保了形式上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事实上的安全。但“由于银行监管的供给不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政府免费提供的产品,因此,很容易产生需求过度。如果再加上厌恶风险的监管者,那么就很容易出现监管过度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对国别监管给市场可能造成的扭曲和窒息予以警惕。 2、跨国银行国际监管
进入 20世纪 70年代后,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兴起,单一的国别监管已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跨国银行组织结构。在1974年以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的亏损倒闭为契机,西方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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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于 1975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标志着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诞生。
国际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别监管可能造成的空白,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制定本国银行监管法时都注意采纳巴塞尔协定的相关规定,以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但我们应注意的是,巴塞尔协定毕竟是根据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制定而成的,而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有步骤地采纳相关规定,这不仅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符合全球金融安全的意中之题。
国际监管从根本上说也是政府权力运行的结果,面临与国别监管同样的问题。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目前《巴塞尔协议》充分注意到了此问题,在三大支柱中着重强调了强制信息公开、促成银行内部监管的形成,以达到市场自我约束的目的。 3、跨国银行内部监管
随着跨国银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其业务呈现出全球化、多元化、表外化的特点,传统监管措施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又无助于银行改善自身风险管理系统。于是,鉴于外部监管的失灵,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内部监管的可能性。内部监管具有积极主动、迅速有效的特点,可以由银行在获得充分信息的第一时间内降低金融风险,体现了“他律”向“自律”的转变,是跨国银行监管思想的一大突破。
银行是最了解自己业务的、掌握信息最多的主体,当政府监管为银行创造出激励机制使其主动内控风险时,这种监控将是最有效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内部监管也有其天然的不足。银行毕竟是营利机构,增设内部监管机构会涉及成本收益问题,加之银行内部间的相互监督效果取决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而这一点很难在一个利益共同体内做到。 二、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合理模式 1、拓宽跨国银行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随着金融创新、金融业务融合化的发展,很多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中可能也要涉及到对跨国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其他新型金融业务在内的至少两种以上金融业务进行综合监管的情况。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每项金融业务都安全有序的经营,整个金融体系才能有条不紊的运行。因此,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双边国际组织在对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时,还要相应的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监管协调与合作,以顺应金融业务融合和银行业务扩展的需要。
2、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是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辅助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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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管与提倡行业自律是不互相冲突的。各种跨国银行监管自律组织以加强职业道德为基础,形成了自检互检的制度,对跨国银行监管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自律管理对跨国银行监管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是监管合作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传导机构。 3、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制度
跨国银行监管信息的交流是监管国际合作的基础。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会导致信息不对称或缺乏透明度,部分人垄断信息或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关键信息,从中获利,有违公平竞争机制,容易滋生腐败,导致金融动荡。因此加强合作交流与信息共享可以确保跨国银行监管更加有效的进行,并且有利于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得到适当的传播、预防及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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