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延州 ) 药 行罚[2011 ] 004号
被处罚单位(人): 龙井市为民药店
地 址(住址):龙井市繁荣路 联系方式: 32390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朴泰洙 性别: 男 年龄: 职务: 经理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根据延边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B-C20101166)你药店销售的标示吉林省六福堂昌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90701的药品“藿香正气片”[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属于按劣药论处的情形。2011年3月21日,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没有发现批号20090701的“藿香正气片”。经调查,该批药品是从吉林省欣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0盒,售价:1.30元/盒,销售91盒,延边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9盒;违法所得:118.30元,货值金额:130.00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4、延边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B-C20101166);5、陈述申辩笔录;6、药品购进票据。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销售药品所得118.30元(壹佰壹拾捌元叁角整);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30.00元的2倍罚款260.00元。罚没款合计:378.30元(叁
佰柒拾捌元叁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_ 延吉市农业________银行缴纳罚没 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_理局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_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_延吉市人民 法院起诉。
(公 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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