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民众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量大大提升。面对这一状况,为提升司法工作效率,高效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公证参与司法事务成为了重要的趋势。文章阐释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价值,并结合其中存在的定位不清晰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价值;定位 1引言
近些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程度不断提升,在司法实务中一些问题逐渐显露,虽然目前我国通过公证与司法事务对接来提升工作效率和司法质量,但是由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价值不明确,定位不清晰导致很多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阻力,因此需要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行价值分析和准确定位,科学设置司法事务的公证着力点,拓展司法途径,进而有效发挥公证价值。
2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文件,公证才能获得司法辅助职能,进而参与到司法工作之中,主要的辅助内容有参与调解,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解工作,并应案件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债权债务关系调节,进而有效提升司法机关的调节执行力。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2.1参与调解
被人民法院吸纳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公证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
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可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无争议事实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无需再举证。
2.2参与取证
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亲属、财产、未成年子女抚养、书面文书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之后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2.3参与送达
公证机构可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 2.4参与保全
公证机构可协助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被保全财产线索、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
2.5参与执行
公证机构可参与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3公证参与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3.1主体资格不明确,定位不准确
现阶段由于公证参与司法调节工作的时间较短,很多时候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经验不足的现象,且在司法权限规定方面相关的法律细则不够全面,很多时候司法调节的主体没有准确规定,且在司法诉讼配合环节,公证机构的介入形式、身份定位都没有清晰准确的规定,导致很多时候公证人员的职能和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很多时候公证人员司法公证参与度较低且主动性积极性不足。
3.2职能权责定位不清晰
在公证参与司法过程中需要保证公证程序与司法调节公证同步,但是现阶段在司法调解工作中公证职能司法化,司法权能公证化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很多公证机构对司法调解程序认知存在问题,对自身权责定位不清导致公证职能弱化。
3.3人员工作职能划分不清晰
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证人员已经逐渐与人民法院承担起司法调解的责任,但是双方对自身的职能认知不全,在司法调解工作中,公证机构人民法院承担不同的权责,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导致公证人员普遍承担起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不仅导致公证权责弱化,也降低了公证效率,且面对一些特定的情况,甚至存在公证职能偏移的现象发生。
3.4公证队伍业务能力不足
现阶段公证参与司法尚处于试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发现很多公证人员对司法调节业务的认知有限,很多时候在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在实践调解中能力不足,不能准确分析矛盾纠纷中的特定因素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导致公证参与司法事务程度较低。
3.5公证人员缺口较大
虽然公证机构已经逐渐参与到司法事务当中,但是现阶段普遍存在司法事务要求提升,案件数量增多,因此需要更多的公证人员投入到工作当中,但是由于重视程度和相关制度不完善,很多时候公证人员的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司法公证需求,导致司法事务在开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不规范或者不公正现象。
3.6无法实现司法公证信息互通
现阶段在公证机构辅助司法事务过程中,逐渐出现送达难题,针对这种现象往往是通过疑难案件现场拍照或者是文书送达形式记录,通过这种形式来保证各个环节有可追溯性,但是这种方法依旧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实现实时同步协调,很多材料衔接和信息互通工作并没有落实,导致公证的效率降低,信息互通和档案衔接是公证参与司法的重要流程,需要明确界限保证独立性和关联性,进而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4公证参与司法工作的定位及优化途径分析 4.1提高公证意识
现阶段公民的公证意识相对较差,因此需要提高宣传力度,从舆论上提升公众认知,保证公证的非诉讼裁判职能被公众认知,逐渐通过宣传来提升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来进行宣传,并积极参与到司法调解工作当中,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风险防范和疑问解答,进而提升参与程度和可信度。
4.2加强审判机构和公证机构的关联
将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的职能进行互补,保证公证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司法理念一致,并通过积极沟通来求同存异进行公证调整,进而实现多样化公证调解,并通过构建信息平台来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作为社会和审判机构的纽带,更好的进行社会服务。
4.3提高公证影响力
公证机构需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公证参与日常调解当中,很多民事案件或者家庭纠纷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规定内进行解决,不仅可以降低司法成本节省司法资源,也能有效降低诉讼率,同时积极开展扶贫和弱势群体保护工作,针对特定群体适当减少公证费,进而有效提升社会影响力,实现法律援助的目标。
4.4保证公证的延伸性
公证机构需要不断深入到社会基层,保证社会延伸性,根据特情特办的原则对于一些节假日和偏远地区需要针对性提升服务能力,并逐渐深入到基层进行现场公证,让公证的价值最大程度在社会中映射,不仅可以有效进行司法调解工作,也逐渐培养人民公证意识和认知,进而实现快捷公证的目的。
4.5明确优势科学介入
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可以了解,公证文书有着法律效益和公信力,因此在面对民事诉讼的时候,其价值为所有证据中的首位,因此将公证机构作为司法事
务辅助机构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但是需要明确公证机构的优势科学介入以充分体现公证的价值。
4.6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公证机构定位明确
需要在公证机构辅助司法实务过程中不断优化制度,针对不同问题和特定问题针对性进行责任职能划分,保证公证职能和权利有相关条例进行追溯,明确公证机构的定位,并提升公证机构与审判机构的沟通频率,保证二者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公证信息互通能力,进而借助互联网和网络信息平台来从线上线下多渠道同时着手开展工作,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5结束语
司法辅助业务中,公证机构需要明确自身优势,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从线上线下开展工作,并不断完善公证制度,保证公证流程和公证内容有相关制度追溯,整体流程有序操作规范,定位明确进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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