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作合同协议书
合伙人: 身份证号: 合伙人: 身份证号: 合伙人: 身份证号: 合伙人: 身份证号: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各合伙人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所有适宜生产、销售的经营项目,所有经营项目及范围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执行。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五年,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果合作愉快需要顺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1、出资额、方式、期限、帐户情况等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9月1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4、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1:1:1:1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条:合资人暂定工资待遇,周月树4000元每月;郑贤区3000元每月;任莲红2000元每月;曹长坤暂不定工资。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道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的权利 1、周月树、任莲红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仅 ③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 ④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强化合作事业推广;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㈠、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㈡、厂里的流动资金壹至叁万元,可由任一股东对银行提取,但资金必须交财务统一开资,叁万元以上现金必须由四位股东一起到位,方可到银行领取;
㈢、客户货款及定金,必须无条件的打入股东卡,然后通过股东会议,再按排生产。
㈣、迪丽啊乐商标必须转入四位股东手上,同时四位股东享有同等的商标使用、监督、控制权;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同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清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仅、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
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按合伙人实际持有股份的比例偿还。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拆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盖章) 合伙人: (盖章) 合伙人: (盖章) 合伙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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