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实行水利、农业、道路、林业、科技等综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将中低产田改造成为“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畅、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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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
县级农开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核算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项目进行监管。
县级农开办宣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指导项目实施乡(镇)编制项目建议书;县级农开办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并上报;组织县级竣工项目验收,准备上级验收资料。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县委政府确定的农业特色产业,特色产业主产区,优先立项群众积极性高、开发效益明显的地区。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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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县级配套资金和项目管理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分配,目前投资控制在元亩,若上级文件变动则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变动。同时根据项目所在乡镇、村组对工程实施的组织工作、协调配合工作、项目管理、工程管护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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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提取;超过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县级事业费可用于项目的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工程审计 、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开办开展上述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村组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筹集并存入财政专户由农开办统一管理使用。若因村组原因不能实施的工程项目,筹集的资金不再退回村组,由农开办统一使用于当年其他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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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月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农开办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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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根据项目库、开发规划、往年项目乡镇(街道)村组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项目建成后工程管护工作等工作绩效表现择优确定下一年度开发计划。县农开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开发计划组织安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农开办、可研编制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乡镇(街道)组织项目村组(社区)召开一事一议会议,明确建设任务、工作协调、建设土地协调、自筹资金筹集、投工投劳安排等工作,并上报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给农开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农开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批复意见组织安排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根据批复确定的初步设计编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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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年。
第二十六条 县农开办根据项目实施批复组织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结算、项目竣工审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村组在项目实施前将自筹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存入农开办专户统一管理使用,并做好项目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施工场地、农田的协调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按时按量完成,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安全事故、确保社会稳定无群体事件发生。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农开办将资产移交相关村组,村组做好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制度,专人管理,确保工程良行运行。项目乡镇(街道)、村组在往年的项目申报、实施、建后管护中的工作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业绩将做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竣工、资金使用均需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日。
第二十九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投资万以下的需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后行文向市级农发机构申请变更调整,万以上的需报由省级农发机构申请变更调整。经上级负责批复后方可变更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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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在审计通过后组织由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县级初验。同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农开办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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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农开办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县农开办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农开办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通海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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