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文化目标,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
第五条 学校应当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校务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设置教育、教学、总务等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科组、年级组。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工作机构、图书室、实验室、各类功能教室的责任人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行政、教育教学、教师考核、学生学籍、经费资产等各类档案,保管、使用好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将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福利待遇、评优评先、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政策等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处分教师、学生的程序,做到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申诉。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招收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入学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含笔试和面试)录取新生。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采取有效的控辍保学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初中、高中招生不得以小学、初中学生竞赛成绩作为依据和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 高中应当按照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录取新生。
第二十二条 高中应当按照规定招收市域、县域内的学生。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全省范围或跨设区市招生。
第二十三条 高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招生考试,不做违规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6人。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奥班”、“奥赛训练班”等。
第二十六条 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面向全省或全市范围招生的重点班、竞赛班等特殊配置的班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整的请假、销假制度,发现学生旷课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快让学生返校上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制止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建立社团,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班主任的学习培训,及时进行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德育为先、素质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德育工作机制,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局面。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学活动,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省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使用教科书和教师用书,并按照要求选择地方课程教材;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上课时间不早于8:00。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
高中不晚于21:40;严格控制早晨起床时间,确保寄宿生每天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寄宿制小学必须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
第四十七条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高中学生不超过120分钟。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行为,并对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等提出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应当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按照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上好实验课,做好分组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采取探究式实验教学方法,积极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思想和实验教学方式变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推广科研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
第五十三条 小学每学期期末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学科考试,不得组织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者变相的学科考试。
第五十四条 初中、高中全校或者全年级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除初三、高三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和模拟考试。
第五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袋制度。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
践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促进教师教学和专业成长评价体系,不得单纯以学科成绩、升学率等评价学生和教师,不得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分数和等级为依据给学生排名次、排座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放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调课或放假的,一天以内,应当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天以上的,应当报经举办学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
第六十条 学校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共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教育环境。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健康和安全,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校园建设工程质量。校园布局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等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设置国旗旗杆,使用无破损、无污迹国旗,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体现教育性、科学性,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设整洁、美观、有序的校园环境。校内排水通畅,道路平整,路面硬化;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设计功能,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校舍(含校舍附属设施,下同)的用途、荷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建、改建,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舍的通道、楼梯和主要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堵塞紧急疏散通道,确保校舍出入通道畅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校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校舍损坏和险情时,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得随意改变教育教学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将教育教学用房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要将实验环境的安全、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危险性的实验仪器、辐射材料、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建设专门的危险品库。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图书馆、阅览室管理,生均藏书量小学20册以上,初中35册以上,高中50册以上,并保证提供给师生借阅的图书流通量不低于藏书的2/3。
第八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计算机教室和远程教育设备的管理,由专职人员负责计算机和网络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全面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器材场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体育器材、设施,定期检查,按时保养,及时维修维护,确保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艺术专用教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器材,对各种器材要经常检查、养护,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
第九章 食堂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主管校长负责、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关口,确保师生用餐清洁、卫生。
第八十六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许可证者不准上岗。从业人员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
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章 宿舍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宿舍应当有安全通道,有完好的防盗和消防设施设备,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刀具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燃点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自带电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宿舍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保持室内空气清洁,环境卫生。
第九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宿舍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生活教师,小学低年级寄宿生原则上要配备生活保育员,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应当实行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要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做到一人一床,安全、方便;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早晨按时起床、出操,晚上按时就寝、熄灯,维护宿舍环境卫生,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严禁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第九十六条 学校应当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坚持勤俭办学,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法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办学经费,抵制挤占、截留、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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