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家和万事兴
课时重难点: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一、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体现: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何处理亲属关系: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一切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提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3.父母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采用成年意定监护后,子女的赡养义务并没有消除)
(1)为什么要制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原因:
A、法律依据: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助解决此类问题。
B、自身原因: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
力下降。(P45相关链接)
C、制度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②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追责: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提升】
1.虐待VS家庭暴力
2.抚养VS赡养VS扶养
3.“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时重难点: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2.遗嘱继承的具体形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遗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③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私生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拓展提升】 1.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继承与债务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5.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遗嘱的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立遗嘱的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3)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拓展提升】
1.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2.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遗赠: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如遗嘱指定在法定继承人内的人接受遗产则是遗嘱继承,若是法定继承人外则是遗赠)
(1)遗赠的含义: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3.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含义: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2)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拓展提升】
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3.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后,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原则不再继续)。如时间相同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4.法律效力: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5.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课时重难点:
1.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3.离婚的方式。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正确对待婚姻(义务)
(1)对婚姻的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对婚姻的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5)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结婚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6)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如麻风、淋病、梅毒、艾滋等) 【拓展提升】
1.血亲计算图表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何计算(就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个人和你的另一半有没有相同的)
5.结婚登记程序:
(1)为什么要进行结婚登记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重要性: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具体程序
①申请: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必须双方亲自,不能找人代替)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同居关系: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拓展提升】
1.无效婚姻VS可撤销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2.离婚限制: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注意:主体对应准确。 3.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离婚冷静期,只有协议离婚才有),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凡有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诉讼离婚可以不用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4.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5.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2夫妻地位平等
课时重难点:
1.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具体表现; 2.夫妻的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1)确立: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结婚后,除了两情相悦,男女双方还要遵守法律规定。
(2)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夫妻平等 ①地位:“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②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平等的人身关系——人格独立
(1)含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重要体现:夫妻平等的姓名权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重要标志: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4)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拓展提升】
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注意: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3)如何确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 ①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a.婚前用自己财产买的股票或房屋等,婚后若发生增值则要具体分析。如果增值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通货膨胀和市场行情所致】则还是归个人所有,若婚后有再继续进行财产劳动投入则是主动增值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财产,本金还是归个人所有;b.婚后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若发生增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金归个人所有) 例题:婚后刘某用婚前个人积蓄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5万元;他还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5万元;同时他婚前用100万全款购买的房子升值了10万元。上述全部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万 B.30万 C.40万 D.50万
婚后刘某用婚前个人积蓄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5万元,其中获利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5万元,这35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婚前用100万全款购买的房子升值了10万元,这1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40万元,C正确。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5)夫妻个人财产:
①内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C、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女方个人的化妆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2.约定财产制
(1)含义: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口头,口头约定一般无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3.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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