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规体系
中国入世后,国际服务贸易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的服务贸易产业形成强大冲击。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各个国家都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对危害到本国产业的行为提起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为了应对外企可能进行的低价倾销,使国内服务业免遭损失,应该及早制定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法。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适应整个服务业改革开发这个大环境大背景,给中国整个的服务业一个成长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法律环境,这个环境是符合世贸组织原则下的。对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同时,依据GATS进行保护性立法,最大限度地缓和与减少外来的强大冲击波。
中国的服务贸易立法除遵循《对外贸易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外,有必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与国际规范相衔接原则。在这方面我们应在加强对多边服务贸易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服务和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加强立法。第二,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开放和立法中,应始终坚持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地位对待,以降低成本,不做出超出中国现有开放能力的承诺。第三,积极稳妥原则。由于服务贸易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监管难度高,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国内市场稳定和经济安全,因此,在服务贸易开放与立法上,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尤其是在电讯、金融、计算机、交通、广播电视服务等级脆弱又敏感的行业,在选择开放的范围、程度时要谨慎从事。由此,为加强对服务贸易的监管和管理,未来中国服务贸易立法,有必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一部统一的服务贸易立法
我国现在存在不少立法上的困难:一是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相对落后,制定统一规范的经验不足;二是政府对未来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路不明确,制定统一规范很难达到预期的效
果;三是发达国家至今现有类似立法极少,从而缺乏国际经验。尽管困难短期难以克服,我们仍应从以往的服务贸易立法中吸取经验,为制定基本法创造条件。另外,在确定立法目标时,也不应对该部法律求全责备,可以先制定原则性规范,以后必要时再通过修订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2.加快进行新的服务贸易立法
首先,应将中国制定的涉及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按照WTO的规定和中国已做出的承诺,进行全面清理,对其进行修改、重新修正和补充,以便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其次,对中国一些发展态势较好但立法滞后的服务部门,如旅游、电讯、国际工程承包、卫星发射等服务领域,应优先考虑立法。此外,对当前服务业发展急需的《行业开放法》、《商业组织法》、《劳务输出法》等也应该尽早予以考虑。最后,是增加法律的透明度。有必要建立有关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公开适用于对外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性编撰,使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系统性、协调性、透明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因此,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利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国际服务贸易业的进入进行适度调控,以起到保护弱小的国内产业,争取调整、发展和壮大国内企业的机会。我们国家或者是我们国家的某一个地区,受到外国的同业服务提供者对我们国家同业提供者在服务产生损害或者形成损害威胁的时候,根据外贸法第45条,我们国家同业受损的行业可以提请产业损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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