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
关于规范会诊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我院的医师会诊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师会诊作出如下规定:
一、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二、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被邀请会诊的医师应随叫随到。
三、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危重疑难病员应向原接诊医师交代清楚。
四、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首诊科室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五、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首诊科室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室负主要责任。
六、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应会诊而延误诊治,首诊科室要负责给予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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