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摘 要】人权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自然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两者既存在着区别又具有联系。两者区别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形态不同;两者联系之处在于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关键字】人权 基本权利 法制化 宪法
一、人权的概念及特点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理念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一套概念体系与特点。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作为人类普适性的一种权利,其概念按照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含义。
首先,按照人权的主体类别,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1
其次,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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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1):8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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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2
(二)人权的特征
除了拥有自身特殊的含义以外,人权还拥有独特的特征。
首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一方面,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能够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其次,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从人权的概念和特征也可以看出,人权具有广泛性与普适性,与人类的活动与发展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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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 中国社会科学, 2000(06):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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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相关,在人类生存发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然而,从概念与特征也可以看出,正是因为人权的普适性导致了其相对于其他权利而言抽象而理论,直接从倡导人权的角度保护公民的权利缺乏实践性,所以各国都在宪法中引入“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通过基本权利的制定与保护间接地保护人权,我国也不例外。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概述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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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3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特点。
首先,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即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户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宪法确认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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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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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其次,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与同样的裁判。4
再者,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1)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最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1)公民即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某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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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宪法(中国部分)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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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5
三、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从上述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看,两者虽然在法律实践的意义上存在联系,但两者作为不同的权利,同样有其不同点与相联系之处。
(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自然权利,即人当然享有的权利,而这种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权必须是法律的前提而不能被法律所遏制。哪怕某国法律没有将人权写入法律,这不能代表该国国民不能享有人权,只能认为该国法律没有很好地保障该国国民的人权。比如法西斯政府通过修改宪法而使得种族灭绝成为合法合规,这并不代表在法西斯政权下,人不应当享有从自然权利角度,这种法律违反了人权这一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彻彻底底的恶法,最终必将被废除。而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个宪法上的概念,与人权的自然属性不同,主要指的是通过宪法固定下来的权利。
(2)权利形态不同。人权是相对抽象的一种权利形态,仅仅通过将人权二字写入宪章并不能保证人真正地享有人权项下的一系列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形态相对具体,比如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等,是比较具体的权利形态。
(二)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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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宪法(中国部分)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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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但同时两者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1)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
人权因其是人的自然权利,同时又以一种抽象原则的权利形态存在,因此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设定的一种法理指引,各国宪法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时,都不约而同地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将人权概念渗透入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的设定中。法国作为最早制定《人权宣言》的国家,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将人权宣言中抽象的权利具体化,保障了法国公民的权利;美国的《权利法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民主自由权;二是人身自由权或称被告的权利,即被告在司法程序上享有的人身权利;三是权利的保留,这些作为人权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后来的宪法修正案以及判例的具体化,将保护人权在法制层面具体化;
(2)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基本权利虽然由法律规定,但其实质是一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以中国为例,中国宪法中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但仅仅通过这一规定,不能从法律层面具体看到人权保护体现在哪几个方面,但宪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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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条都有十分具体,不像人权那般抽象,而每一条却又都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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