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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案例八 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 条款

2021-01-02 来源:年旅网


案例八 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 条款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 (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 货物为 40000 只打火机, 总价值为 4 万美圆, 允许分批装运, 采用海运方式。 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 10000 只(总数量的 1/4) 打火机, 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 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 在发货前汇至我方。 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分析: 收到 T/T 后立即空运 10000 只打火机, 然后, 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 30000 只打火机, 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 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 30000 只与 3 万美圆。 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 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 根据《UCP500》 第十条 d 款规定, 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 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 10000 只打火机, 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 条款, 为解决上述问题, 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 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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