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人民医院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
互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互认原则
(一)积极推进落实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二)保障医疗安全。
二、医疗机构之间互认的情况
(一)对四川省区域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互认三级甲等医院名单: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简阳市人民医院、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攀钢集团总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四川省绵阳中心医院、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乐山市人民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雅安市人民医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
(二)对大成都区域内三级乙等医院及二级医院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1.三级乙等医院之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2.三级乙等医院对二级医院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根据情况而定。
三、医疗机构之间不予互认的情况
(一)因病情变化,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
(二)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
(三)重大操作如手术等需重新复核的检查项目;
(四)危急重症抢救时应根据当时病情进行检验检查;
(五)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检查项目。
以上情况,可复核检查,但需在病历中记录复查原因。
四、互认项目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医学检验结果及心电图结果三大类。主要选取稳定性较好、质量较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验检查项目。互认检查结果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规程和指南取得,使用标准化诊断术语;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区间;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且具有时效性。
(一)四川省区域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互认项目
(1)生化项目
钾(K),钠(Na),氯(Cl),钙(Ca),磷(P),血糖(Glu),尿素(Urea),尿酸(Uric),肌酐(Cr),总蛋白(TP),白蛋白(Alb),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碱性磷酸酶(ALP),淀粉酶(Amy),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
(2)免疫项目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肝病毒抗体(anti-HCV)。
(3)血细胞分析
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血细胞比容(HCT)。
2.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
DR,超声,CT。
(二)大成都区域内三级乙等医院及二级医院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互认项目主要在临床生化、临床免疫、临床微生物、临床基础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的项目中选择,具体项目如下: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
酶、γ-谷氨酰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血糖(Glu)、尿素、尿酸、肌酐、钾、钠、氯、钙、磷、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测定;
(2)临床免疫: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
(3)临床血液培养;
(4)血细胞分析: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血细胞比容;
(5)尿液分析
蛋白质、葡萄糖、隐血、白细胞、胆红素、尿胆原、酮体、亚硝酸盐、PH、比重。
2.影像检查互认项目
(1)经临床首诊医师和专科医师根据病情发展确认无需再进行检查的影像结果;
(2)紧密型医联体内部各种影像检查结果;
(3)已被本单位另一种影像检查手段证实的影像结果;
(4)常规X线及超声检查,床旁、强迫体位及特殊体位除外;
(5)特殊X线检查:食道钡餐检查、“T”型管造影、子宫输卵管造影、静脉肾盂造影;
(6)头部CT平扫、胸部CT平扫;
(7)脊柱(不含脊髓)、骨关节MRI平扫。
3.心电图检查互认项目
(1)经临床首诊医师和专科医师根据病情发展确认无需再进行检查的结果;
(2)紧密型医联体内部各种心电图检查结果;
(3)特殊体位心电图检查应标注清楚,如站立位、强迫体位等;
(4)十二导联同步动态心电图的结论与图纸一致。
以上条款中的心电图、动态心电图检查结论没有相关图纸支撑或者报告与图纸、临床不相符不予认同。
五、互认程序及要求
(一)互认检查、检验项目前统一标注“*”号,同时在报告的右下角,以楷体_GB2312五号黑体字,注释“标注*号的为成都市三级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项目”;
(二)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根据患者目前病情,综合分析判断互认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时效性,认为需重新检查的,应在病历中记录,并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签字确认后可申请复查;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并在病历中记录(检查医院、检查号);
(三)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四)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诊意
见。
六、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开展此项工作。检验要积极进行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工作,认真开展检查结果比对,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各科室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临床医师互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对互认工作的认知度和责任心,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患沟通。
(三)临床科室做好检查检验互认登记工作,每月15日前向质控科上报上月检验、检查互认例数及项目。
(四)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检查验检结果互认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价,持续改进结果互认工作。
七、考核奖惩
医教部每月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医学检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通报,考核结果与科室绩效挂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