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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见义勇为

2024-08-29 来源:年旅网
 浅谈法律的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并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与法律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在现在全社会共创和谐的历史背景下,见义勇在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凝聚力量鼓舞人心方面有着极为突出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法律视角出发,进行一点阐述,希望能以这一滴水折射这一崇高精神的光辉。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与特点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类比 “四构成要件”,见义勇为法律特征主要有四:

1、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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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在我国法制史有着悠久的传统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此为见义勇为一词之出处。可见这种英雄壮举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单独的立法,但见义勇为的立法已散见于各经典, “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即攻击愚昧无知的人是寇贼行为,将予以惩罚而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则应受到支持或保护。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盗,指盗取财物;贼,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这明显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同时,又通过免责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 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 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古代这些规定对于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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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来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为我们当今见义勇为立法起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当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从未与个人权利有过任何联系,只是为了满足统治秩序所给予的恩赐。在不尊重、不推崇权利的社会中,虽然也能达到秩序的稳定,实现表面上的互助友爱,但却忽视了人性的本质和对人性的尊重,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

三、见义勇为经济保障与奖励

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 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又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并赋予了其新的含义。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 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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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联合发起成立。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 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 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有些省市地区已经展开一些积极尝试,如南京市规定见义勇为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而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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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法学格言说:“法律是善和正义的艺术”。然而从人类法律总是以惩处罪恶的形象而存在,惩恶扬善的功能失衡,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恶得到法律天平的平等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实现,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我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它又被赋予了法律以关怀人类生存发展之新理念,使我们对法律更加充满信心与崇敬。法律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保障,也必将会对将对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全天候”的坚强保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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