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永刚、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嘴村红旗坡社居住、农民、身份证号:622421198005010337,
被告:刘勇霞、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关门口村三社、农民、身份证号:622421197703100502 现居住地在定西市安定区卫校门口。
离婚理由:
原告肖永刚与被告刘永霞属于自由恋爱,2002年5月20日在原定西县西寨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6月8日生一男孩肖扬,自从孩子出生后,刘永霞以各种借口出外打工,不愿回家,已与我分居好多年,很少与我有联系,没妻之名,而没夫妻之事,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一个家庭的概念,现我要求与刘永霞离婚,男孩肖扬由我抚养,刘永霞承担孩子的抚养费500元一月,至孩子18岁,共同偿还我因孩子而产生的债务20000元。
此致
定西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肖永刚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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