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名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3]7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8 【实施日期】200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 布第二批限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名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春市新一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积极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本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将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名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 / 2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5个险种之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10月10日启动至今,已有两年。截止2003年9月底,全地区参保人数达到了64万人。目前新制度运行比较平稳,切实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对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包括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公布第二批限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名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限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要在2003年12月30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报。凡是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办理参保手续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举办法人培训班和劳动监察等形式促其参保。
二、各限期参保单位要从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搞好扩面登录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应该参保而拒不参保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1991年1月22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察和处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政策研究、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确保限期参保单位按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更多职工提供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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