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 欧盟经济 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
(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A国请求B国引渡甲,但遭到拒绝。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民帮助下,将甲绑架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
A国的做法不合法。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2004年,A1宣告破产。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事装备。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领土,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
法政府。A2成立5年后,得到B国承认。第七年,B国“重建债券”持有人联合在B国法院起诉A2,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17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2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但被退回。就在此时,A1在B国法院起诉,请求对B国政府将以前为它所购买而现在转交给A2的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B国法院接受了诉讼,并判决该房产属A1所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⑴B国法院对A2民主共和国行使管辖权违反国际法。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在本案中,A2民主共和国是A国的继续,并得到B国承认。承认的一个法律后果是被承认者在承认国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B国法院未经A2同意受理其国民对A2的诉讼、向A2外交部长发传票侵犯了A2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违反了B国依国际法对A2承担的义务。
⑵B国法院将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A1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在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上,新政府有权继承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的一切国家财产,包括在国外的合法财产。在本案中,A国旧政府A1所购买用于驻B国的大使馆房产属于A国的国家财产。A1政府被A2政府取代后,后者对大使馆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因此,该大使馆房产属于A2政府所有,它有权接管。B国承认了A2,就是承认A2政府是国际关系上代表A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A1政府不再具有代表A国的资格。B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B国承认A2产生的义务,并侵犯了A2政府享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不正确 ,因为根据引渡的同一原则,在A国没有贪污罪,所以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不应该得到A国的许可的。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对方和中国都是缔约国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与协助,如果A国不给与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B1是A国A1省西北部的一个土著部族。A国成立后,与B1部族酋长签订协定,宣布B1部族居住区为保留地,并承认他们有权维持其传统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A国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后,为使B1土著居民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文明的利益,颁布了《文化促进法》,制定了在保留区推广官方语言的计划,由于越来越多的土著后裔将官方语言作为主要语言,其传统语言有被淡忘之势。同时,B1保留地经勘探发现巨大油气田。A1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征用保留地用于汽油开发,得到允许。于是,B1部族酋长致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A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剥夺了该部族的自决权和享受其固有文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将来文通知A国政府。
假设你是A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以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1)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B1是土著部族,不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因而不享有自决权。
(2)B1部族酋长没有利用国内救济。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受理B1部族酋长关于自决权受到侵害的来文。第六章 国家领土
塔顿岛是一个荒芜岩石岛,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该岛,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希望岛”。19世纪中叶,D国一军官乘一艘商船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但没有留下主权标志。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在此后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特别是第50年当A过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发现与先占的关系
2、A国是否取得了塔顿岛的主权?
1)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区别于发现在于,先占必须有效占领并在当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
2)否。
第七章 海洋法
X海峡位于B国南部大陆领土和C国北部大陆领土与C国X1岛屿之间,最大宽度不超过21海里。当A过两艘军舰通过X海峡的北部时,遭到B国海岸部队袭击,但未被击中。A国立即向B国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中享有无害通过权。B国政府则称,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许可。为进一步试探B国的态度,A国派遣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舰队驶入X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严重受损、数十名海军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后,A国通知B国政府,将在海峡扫雷。这遭到B国政府拒绝。随后,A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引起B国政府强烈抗议。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A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为什么?2、A国在X海峡北部扫雷是否符合国家法?
⑴享有。因为该海峡是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据公认的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一国有权在平时,在不经过沿岸国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派军舰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要这种通行是无害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岸国不得禁止这种通行。
⑵不符合,A国的扫雷构成了对B国的主权侵犯。第八章 空间法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视。当两架飞机靠*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
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国无权扣押和检查。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主张的合法性。A国主张不合法。
(1)B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不是国际空域,A国军用飞机是在B国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
(2)A国在B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的飞越自由不同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A国军用飞机的侦查飞行无视B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是行使正常的飞越自由,而是在搜集B国的情报。
(3)A国军用飞机进入B国领空、降落B国机场侵犯了B过主权。紧急情况不免除A国军用飞机进入和降落的非法性。
(4)A国飞机不享有主权豁免,其属于不受国际法保护的间谍飞机,侵犯了B国的权利,且造成了损害,B国有权检查。
A、B、C和D国都是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一架在A国登记的民航飞机飞经B国领空时,被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一名成员C1劫持,要求C国政府释放被关押的2名游击队领导人。被劫持飞机降落D国后,C1申请政治避难,得到D国允许。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哪些国家对C1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有管辖权?(2)D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A国和D国。劫持事件是在A国登记的民航飞机内发生的,D国是劫持者C1所在地,而该国没有引渡他。
(2)D国做法不正确。①劫持民用飞机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防止和惩罚的犯罪行为。C1虽然是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成员,但其劫持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因此D国不能提供庇护。②D国虽没有引渡义务,但依公约第七条规定,D国有义务依其法律对C1进行起诉和审判。③D国的做法违反了它依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
A国人甲向A国地方法院、A政府和联合国递交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他是月球的土地所有者。他注册陈丽“月球大使馆”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并在世界多个国家建立了分公司。B国人乙与甲签订协议,代理销售月球北纬20°~24°、西经30°~34°之间的土地并向B国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开始销售月球土地。B国人只要向“月球大使馆”分公司交纳一小笔费用即可取得A国总公司颁发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购买者据此可拥有所购买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和地下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B国是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应该如何对待“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及其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
B国应撤销“月球大使馆”分公司的登记,禁止其销售月球土地,认定代理销售协议和出售的月球土地所有权无效。
(1)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不能据为己有是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2)B国是《月球协定》的缔约国,有责任使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得到遵守。B国有义务撤销公司登记、禁止销售和认定代理协议与所售土地所有权无效。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A国一地方法院受B国X村曾经发生的大屠杀事件受难者后裔的诉讼请求,向B国现任外交部长甲签发了一项“缺席的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对X村的大屠杀事件负有责任,凡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通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A国法院做法不正确。
(1)根据国际习惯法,外交部部长在外国时,享受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甲是B国现任外交部部长,享有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属人豁免。
(2)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罪行。甲被指控对B国X村曾发生的大屠杀事件负责,根据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但甲作为B国现任外交部部长,他在外国享有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和刑事豁免权。
(3)A国向甲签发逮捕令和进行通缉的行为违反了它对B国承担的法律义务。第十章 条约法
A B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A国内战在联合国干预下结束后,根据一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安理会通过14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应对A国内战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人,并要求所有国家与法庭合作,将指控的嫌疑人移交给法庭。法庭指控A国陆军参谋长甲对A国境内发现的“万人坑”负有责任。当他出席B国一学术机构举行的一个国际安全会议时,法庭要求B国逮捕甲并移交给他。这为B国拒绝,因为它与A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国民引渡给任何第三方。
根据案情,分析B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的做法不正确。(1)安理会1468号决议对B国有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1468号决议是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的行动,并规定所有国家有义务与它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合作,逮捕被指控的嫌疑人并移交给它。B国是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宪章有遵守1468号决议的义务。
(2)B国根据安理会1468号决议的义务优于它根据与A国引渡条约的义务,即未经A国同意,它不得将A国陆军参谋长甲移交给法庭的义务。《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的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重申了这一原则。本案中的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安理会决议设立,被指控A国陆军参谋长甲在B国管辖的领土内,法庭向它提出了逮捕并移交甲的要求。因此,B国有义务与法庭合作,不能以它与A国的引渡条约来对抗。
第十一章 国际组织法
A国是联合国会员国。该国由于总统被暗杀而使总统和总理所各自代表的两大部族陷入仇杀之中,大量无辜平民、妇女和儿童被屠杀,大批难民涌向周围邻国。安理会紧急讨论A国情势,通过1725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那些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负责的人。A国一陆军上尉甲被法庭指控犯有种族灭绝、谋杀和酷刑等罪行。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该法庭的建立不合法,对他没有管辖权。因为它不是依条约或《联合国宪章》修改程序设立的,而是由安理会建立的,《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建立一个司法机关的权利。而且,法庭的审判干涉了A国内政。
根据案情,分析甲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甲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安理会有权建立一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不干涉各会员国国内管辖事项是《宪章》的一项原则。但这项原则受一个条件的限制,即该原则不应影响执行依《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措施。而本案中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正是安理会根据第七章采取的执行行动。因此不存在干涉A国内政的问题。
法庭的属人管辖和属物管辖是A国境内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甲是A国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因此他对法庭管辖权的反对不能成立。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
一民间环保组织在C国登记的船舶“绿色号”停泊B国港口时,被秘密进入B国的两名A国人X和Y炸毁,造成一名C国船员死亡。B国逮捕了X和Y,经调查发现,他们是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的军事人员。B国向A国提出抗议,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费用以及“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A国承认X和Y的身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要求B国释放,这遭到B国拒绝,并判处X和Y各10年监禁。经谈判,A B两国达成执行监禁协定:将X和Y监禁在A国一个小岛上5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他们离开岛屿。到监禁的第二年时,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指责A国造反协定,要求立即将两人送回岛上。A国说,它的行为义务是正当的,因为X和Y的健康日益恶化需要紧急治疗,这一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条约法来判断。由于B国的要求被拒绝,它宣布冻结A国驻B国使馆的资产。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B国的要求和行动是否正当?为什么?
2、A国将X和Y带离岛屿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⑴案例中,X和Y系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导致“和平号”被炸毁一名C国人死亡,据此可认定此行为为国际不法行为。A国应承担直接国家责任。B国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费用是A国所应承担并履行的国家责任具体体现,是正当的。但因为“和平号”及死亡的人都属于C国,所以B国就该部分主张赔偿的主体资格有瑕疵,能主张船舶和死亡人员赔偿的应该是C国。
案例中,X、Y系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二者行为应是属于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因为AB两国俱为平等的国家主体,所以享有国家豁免。根据国家豁免的内容,可知A国驻B国使馆作为国家财产和国家主权的延伸是享有国家豁免的,B国不能冻结该财产,B国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⑵AB两国达成的执行监禁协定属于两国的双边协定,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根据国家基本义务相关规定,善意履行监禁协定内容是A国的义务。第二年,在未经照会B国的情况下,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完全有权提出抗议。但X、Y真的急需治疗,根据人道主义原则,B国应要求在X、Y健康状况稳定后立即将其送回岛屿监禁。A国带离X、Y的正当性取决于其说法的真实性。由上述可知,遵守监禁协定是A国应履行的国家基本义务。若并非如A国所言,A国的行为就是不履行义务,是非正当的;若真如其所言,则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和国家天然对其国民所负的保护义务,A国的行为正当,但其必须照会B国并提交证明材料以证实X、Y真的需要紧急治疗。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架A国民航班机在大西洋上空爆炸,造成乘客和乘机组人员全部罹难。A国指控灾难系两名B国人安放在飞机上的炸弹爆炸所致,要求引渡他们到A国受审,否则,将冻结B国的国家存款和轰炸B国情报大楼。这为B国拒绝,要求谈判或仲裁争端。这又遭到
A国拒绝。因此,B国在对被指控的嫌疑人进行起诉时,援引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14条第1款(两国没有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定它履行了公约义务,并制止A国的非法行为。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747号决议,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要求B国政府毫不迟延地将嫌疑人交A国审判。A国反对国际法院对争端的管辖权。
根据案情,分析国际法院对B国提交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
本案中,B国已将被指控的嫌疑人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因此,由于两国都接受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在B国提出申请书时,国际法院因此取得了对争端的管辖权。再者,安理会决议是在B国提交争端后通过的,自B国提交申请书时起,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就已经确立。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A国内战后,其邻国B与C和D与E派兵进入A国,分别支持中央政府和反政府武装,另外两个邻国F和G宣布保持中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422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要求所有国家对A国内战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外国军队撤出A国。D国以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为由继续支持反政府武装。在D国上尉X组织的一次突袭中,H国驻A国的一总领事馆被炸,造成馆舍严重受损和3名领事官员重伤。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D国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F和G国是否可以继续保持中立立场?1、不合法。
D国派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干涉了A国内政;D国军队不撤出A国违反了安理会决议。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会员国应遵守宪章原则。
2、不可以。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国家保持中立的自由受到约束。本案中安理会第1422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对A国内战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行为,无论F国和G国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都有义务执行安理会决议的措施,不得继续奉行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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