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之一
第一章 总则
1、 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
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 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 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 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 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
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 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
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 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3、 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严格执行新版GSP,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吗?
答:自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GSP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企业各项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要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4、 请问在新版GSP认证检查时,对于计算机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控系统、冷链方面的GSP认证检查方式是怎样的?
答:(1)、计算机管理系统:
①通过正反两种方式对查,首先查看流程运转,而后通过抽查供货单位与采购单位的材料,查看其基础数据库资料。
②看控制功能设定,是否符合附录各项控制需求;看业务控制流程,流程设置是否合理,各项流程性工作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基础数据的建立、使用是否合规。
(2)、温湿度监控系统:查验证报告,查温湿度测点布点合理性、查温湿度记录情况及报警。
(3)、冷链:查设备、查验证报告、查相关记录。重点要求是温度,湿度弱化。
5、 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哪些方面?
答:质量管理文件抄袭及报告真实性不够;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企业员工对文件相关要求及验证、测定数据来源不清楚;企业员工实际操作能力欠缺等。
6、 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对企业员工的提问考核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考核方法是怎样?
答:与岗位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实际操作能力。一般来讲管理岗位要全部查;基层岗位抽查;企业负责人要陪同检查并回答岗位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7、 新版GSP认证方式方法与旧版的有哪些区别?
答:新版认证检查方法和重点与旧版有较大差别。在申报资料上,企业提出认证申请,申报材料除原来要求的申请表及证照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3个报告:企业 内审 报告(企业自我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冷链验证报告。立足全员检查。在检查重点上,以人为主线:以计算机有效控制为核心。第一检查对象为企业负责人、 业务、财务、储运负责人,第二检查对象是基层操作人员。检查重点是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资金流)、信息管理(信息流及信息系统管控功能)。企业负责人应全 程参与检查。重点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对各类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流程设置是否合理。
8、 国家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通知要求,有特殊管理药品
和蛋肽制剂经营范围的企业应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GSP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应在2015年12月31日 符合新版GSP要要求。请问:(1)如果企业既有特殊管理药品,又有普通药品经营范围。是一次全面检查认证,还是先申请特殊管理药品的检查,以后来申请普通药品的检查(2)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许可证是2015年到期,那么按上面的要求,是不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只能到2014年12月31日呢?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 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以应该一次性全面申请GSP认证检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