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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21〕292号

2024-02-06 来源:年旅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11.01 2021.11.01 闽人社函〔2021〕292号 职业能力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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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函〔2021〕29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升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品牌,经研究,现就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考培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统一考核”)。 二、考核项目范围

劳资管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控制、垃圾分类处置、家庭教育指导等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纳入统一考核试点。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增加统一考核项目。 三、时间安排

统一考核实行“统考日”制度,原则上为每月第三个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安排。

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由2021年12月起实施。 四、工作职责分工

(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管理下,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统一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质量督导。

(二)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统一考核工作考点(以下简称“考点”)遴选确认、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三)考点负责具体的报名受理、考场准备、考场编排、准考证制发、考核组织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五、考务管理

(一)各地人社部门应根据考点集中的原则进行考点遴选,完成考点遴选确认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考点应具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质,可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具备满足智能化考试需求的机房条件。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要求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统一考核全过程进行巡视督导,实行逢考必督。

(三)统一考核所用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题库管理规定抽取,确保鉴定质量。 六、证书管理

经统一考核合格者,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证书。 七、收费管理

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19〕381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生收取130元职业技能鉴定费。 八、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考核工作,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鉴〔2018〕25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考核质量。

(二)各地要按照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统一考核考点的管理。通过强化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考核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 (三)相关考试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统一考核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四)按照“谁组织 谁负责”的原则,各考点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做好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确保统一考核工作安全开展。 附件: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方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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