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法院认定某种⾏为构成犯罪,但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种处罚,是有罪⽽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那⾏为⼈犯罪之后具有哪些情形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这些问题,下⽂为您解答。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或其他情节,导致不⽤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这⼀原则,可以防⽌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涉婚姻⾃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我国刑法实⾏罪责⾃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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