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测绘成果保密制度

2021-09-11 来源:年旅网


测绘成果保密制度

一、 目的、依据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生产、保管、汇交、共享、处理、分发、使用,适用于本制度。

三、 职责 单位保密小组办公室设在单位办公室,人员由公司分管领导及办公室主任,地理信息工程公司经理、测绘工程公司经理、档案室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在保管、汇交、共享、处理、分发中的保密工作,档案室主任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在生产、使用中的保密工作,各分公司经理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在使用中就局域网和外网的保密工作。 四、 密级的确定 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密级,难以确定的向有关部门请示。 五、 基本规定 (一)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必须有档案室保管,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部门批准;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按照原密级管理。 特别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 严守保密制度,保守秘密人人有责,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的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抄的秘密不抄”。

2、

所有涉密内部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都要严格管理,计算机

分内外网、健全登记、签收、借阅归还手续、对所有文件都要登记,并注意存档。

3、 4、

保密范围实行谁泄密谁负责的保密原则。

机密文件及内部档案、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期清理、

不得损坏、更不准出售,发现失密应立即报告上级,及时追查处理,挽回损失。

5、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等进行登记,办

好交接手续,不得带走、失散、外传。

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国家涉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按照原密级管理。

(二) 单位内部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须经保密责任人签署意见严格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三) 在制作关盘等涉密载体时,应在计算机房的外围室有专人制作完成,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需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 (四) 传递地形图、涉密数据等秘密载体,需通过既要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五) 禁止使用电话、传真、INTER网(专线除外)传输保密测绘成果。 (六) 保存由国家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和局域网必须与INTERnet网物理隔离。 (七) 保存由国家测绘成果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带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区。 (八)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数据须有专人严格管理。 (九) 销毁超过保存期限的秘密载体,必须登记、造册,经过鉴定和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并有监督销毁人在场,销毁清册存档保存。 (十) 输入输出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输入输出设备,除经许可使用外围设备的人以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外围室。 (十一) 保存有国家测绘成果的笔记本电脑禁止使用无线网卡。 (十二) 外来维修人员不得拷贝和读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外送维修应将硬盘等涉密存储部件拆除,数据恢复需到国家指定地点进行。

(十三) 确因工作需要笔记本电脑携带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须有使用人申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