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主要是挖土(石)方,土(石)方内运及外运、场地平整等,(具体内容包括: )
(四)工程方量: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开挖部分现场测量为准 (暂约75000立方米)。 二、工程期限
根据双方协议,工程开工日期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9月28日止。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环境影响、道路状况、车辆运输、管理情况、施工检查、政策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群众阻挠施工等一切可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出现其他因素工期不予调整。
三、工程质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开挖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 四、工程价款及结算
(一)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为65元/立方米,全部工程包括挖、填土(石)方费、装车费、平整费、运费、卫生费、
弃土费、税金及相关费用,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上述单价为综合单价,不分土石成分、使用机械、运输方式、挖填方式、碾压方式等,包括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人工、机械(含机械进出场费、过路、过桥费、油费、机操人工等)、材料、土石方爆破(爆破物、爆破手续的办理等)、破碎、空回、场内转运、安全防范措施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各种风险防范等完成工程范围和工程内所含的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相关税费,无论工期长短均按本单价执行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土石方工程款按本条款约定单价乘以确定的挖土方工程量进行计算。
(二)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1、乙方以全垫资方式承包本工程,甲方以合同签订日起两年内付清工程款给乙方。
2、本合同的工程量按变更通知单及双方共同现场测量成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开挖过程中如未达到甲方开挖要求,欠挖不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则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工程量;如超挖、欠挖造成施工影响由乙方负责,超挖不另计工程量;
3、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以甲方作出的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规定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三)工程价款拨付方法: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支付。 五、工程承包方式
(一)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工程开工后,如发现乙方有未按合同承诺实施
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施工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时安排人员进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在指定弃土点弃土,非经甲方同意,土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范围坐标。
2、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
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3、工程变更: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
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完工后,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在15日内进行验收; 5、双方约定的由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
(二)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乙方根据甲方给定的轴线点进行施工测量;乙方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并设臵洗车槽;
3、负责施工区域的安全保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立警示牌;乙方自身人员安
全由其自行负责,乙方对行人、过往车辆及周围群众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公共公用、园林绿化设施,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如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赔偿。如乙方不及时修复、赔偿的,甲方将按照对方要求给予修复或赔偿,其费用全额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的公共交通安全、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市容市政管理。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剩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8、乙方必须与项目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如乙方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供应计划申请或因材料堆放不当发生的丢失、损耗、二次搬运等费用由乙方自负;
9、涉及到材料运输用工等当地群众关系由乙方负责协调,并承担由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双方约定的由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每延误1日,按每天1000元的罚款;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中止工程: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连续停工5日以上,视为中止工程,甲方按实际验收合格的工程计算工程价款,从合格工程价款中扣除20%作为罚款,并取消承包资格,后期工程重新选择队伍;
6、乙方必须安排具体人员长驻工地负责施工,连续3日不在工地或不为本工程服务的,每日罚款1000元。 八、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或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成时,双方约定采取下面方式逐级解决。
1、调解;
2、向惠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3、依法向惠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无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正本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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